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萬某、鄒某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過程中發現,萬某、鄒某某為了方便對組織成員的管理,常年在賓館包房,或在某小區等地租房供組織成員住宿,為涉黑組織作案、集結以及藏匿提供了極大的便利。經調查核實,發現公安機關存在對轄區賓館、酒店等場所監管力度不夠,入住登記制度落實不到位;對轄區社區、居民樓的租房情況摸排不到位,對在居民區開設賭場情況掌握不到位、打擊力度不夠等問題。
【制發過程】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萬某、鄒某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中,發現了其暴露的問題後,認真組織檢察官全面梳理案情,查閱案卷資料,深入開展交流研討。2019年5月30日,經檢察長決定立案,並開展調查核實,查明部分派出所治安管理不到位的問題。2019年6月初,該院在起草檢察建議書初稿後,多次與公安機關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溝通,充分聽取被建議單位的意見建議。
2019年6月13日,經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向公安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內容:一是建議加強對賓館等營業場所的監管和警示教育。加大對賓館、酒店等場所的法律宣傳力度,提升賓館經營者的守法意識,出現可疑人員、可疑情況時必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反映;嚴格要求轄區賓館對住宿的旅客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未經登記不得入住。同時加大對違規經營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長期違規經營的賓館等場所,依法進行相關處罰;對轄區賓館入住情況進行定期分析,對長期包房居住、多人共同居住在賓館,有吸毒及犯罪等前科劣跡的人員開房等情況不定期進行突擊檢查,切實加大監管力度。二是建議加強對居民小區的治安管理。加強對居民小區等地的治安管理和法律宣傳,要求業主出租房屋應登記身份證件、入住人員等,如發現違法線索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主動與轄區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加強聯繫,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及時了解該區域內流動人口、房屋出租等信息,掌握是否存在無業人員聚居、利用居民樓開設賭場等情況,對異常情況依法核查;做好線索摸排工作,不定期到轄區各居民小區開展暗訪、線索摸排等工作,做實做細工作檯帳,對刑事犯罪多發、治安問題突出的小區開展專項整治。
2019年7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在被建議單位召開座談會,現場宣告送達新檢建〔2019〕5號檢察建議書。座談會由兩個單位的分管領導和相關辦案人員參加,由檢察官向被建議單位人員當面宣讀檢察建議書,並就檢察建議的相關規定、內容、落實及回復時限等進行闡釋,獲得了被建議單位的理解。被建議單位認為檢察機關指出問題精準,意見建議於法有據、合情合理。
【被建議單位回復和採納情況】公安機關收到該檢察建議後,召集多個派出所及治安、戶政等業務部門,就新檢建〔2019〕5號檢察建議書提出的問題研究整改措施。2019年7月23日,公安機關書面回復,表示採納並積極落實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一是強化對賓館等營業場所的監管。對賓館、酒店的安全性和規範性進行科學評估、全面把控,嚴格按照規定安裝旅客登記系統,對有條件的場所安裝雲眼探頭,構建技防設施管控平臺;強化警示教育,組織賓館、酒店等營業場所經營人員開展法律宣傳和警示教育,通過實地檢查、突擊抽查等方式,對賓館、酒店等營業場所開展治安檢查和宣傳教育,加大對違法違規問題的查處力度,處罰了一批違法違規賓館、酒店,處理了多名違法違規賓館從業人員,取得明顯整治效果。二是強化對居民小區的治安管理。在總結「雪亮工程」建設基礎上創新推出「智慧雲眼」,試點小區的月刑事警情發案率大幅下降;完善社區警務工作機制,由社區民警聯合社區網格員全面摸排轄區的出租房屋,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登記管理;拓展「線上警務」,以「微信報警、情況反映」等多種方式引導警民互動,一旦受到群眾舉報的違法犯罪線索,依法快速處置到位。
【跟蹤督促和落實情況】收到被建議單位的書面回復後,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由分管領導帶隊,組織檢察官開展實地核查,跟蹤檢察建議落實效果。一是與公安機關法制等部門對接,了解公安機關內部相關制度完善、落實情況;二是走訪城區兩個派出所和治安管理、戶籍管理部門,就賓館、出租屋經營落實治安管理責任等問題,查閱相關履職登記情況和對違法單位、人員的處罰案件;三是在轄區民警的配合下,走訪城區多個賓館,詢問賓館從業人員、查閱入住登記。從實地核查的情況看,檢察建議指出的需要整改的問題已得到解決,公安機關對轄區賓館等場所的監管力量明顯加強;原涉黑犯罪案件反映問題較多的幾家賓館都做到了入住登記完整、人證對應;對少量有違規入住問題的賓館,轄區派出所都依法及時作出了處理。
【效果和意義】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中,積極發揮檢察建議在參與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規範精準制發檢察建議,推動檢察建議得到落實,努力實現把檢察建議做到剛性、做成剛性,助推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長效常治。
一是堅持源頭治理,努力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參與社會治理是檢察機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重要內容,也是檢察機關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的重要職責。人民檢察院不僅要依法辦理涉黑涉惡案件,還要將辦案職能向社會治理領域延伸,對涉黑涉惡案件反映的傾向性、趨勢性問題,以及案發地區、部門、單位管理上的漏洞等進行深入分析、研究論證,提出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檢察建議,並監督跟蹤落實,做到標本兼治、打早打小。該案充分展現檢察機關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的擔當和作為,針對掃黑除惡鬥爭中發現的酒店、租賃房屋管理中的問題,督促公安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能,一定程度上實現轄區內犯罪線索早發現、快反應,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黑惡勢力違法犯罪。
二是加強溝通聯繫,提高檢察建議質量和效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檢察建議案件過程中,充分運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監督智慧,加強與被建議單位的聯繫,充分聽取被建議單位的意見建議,有利於提高檢察建議質量和效果。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在正式發出檢察建議書前,徵求被建議單位的意見,根據被建議單位的意見對檢察建議的內容進行了部分修改,更加精準找出案件背後反映的問題,提出操作性強、針對性強的對策建議。該案是針對一起涉黑案件暴露的公安機關治安管理的問題提出,社會影響較大、群眾關注度高、具有一定典型性。該院事先商被建議單位同意,在被建議單位召開座談會進行公開宣告送達,加強檢察建議釋法說理,增強檢察建議權威性和儀式感,提高檢察建議的公信力和可接受度。
三是主動跟蹤落實,促進檢察建議真正發揮作用。人民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絕不能一發了之,也不能視回復為採納、視回復為整改落實,只有後續的督促和支持配合跟上了,才能促成檢察建議全面落地見效,達到「做一件、成一件、影響一片」的效果。樹立檢察建議數量與質量並重的理念,更加關注涉案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機制是否完善,管理漏洞是否消除,檢察建議是否起到加強社會治理的效果。該檢察建議內容精準、詳實,文書質量較高,落實效果良好,有力推動了治安亂點排查、行業亂象整頓和違法犯罪調查處理。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收到被建議單位的書面回復後,主動與被建議單位溝通對接,了解檢察建議落實情況,深化檢察建議落實效果。落實「雙贏多贏共贏」的工作理念,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實地走訪了解治安管理責任落實情況,走訪城區多個賓館,詢問賓館從業人員、查閱入住登記。該件檢察建議的制發和落實都得到了公安機關的充分認同和積極配合,既實現了全面、有效履行檢察職能,也為公安機關完善機制提供了切實的幫助。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社會治理、行業治理機製得到進一步完善,重點領域的治安管理問題得到較好的整治。
【檢察建議書】新檢建〔2019〕5號
某公安機關:
本院在辦理犯罪嫌疑人萬某、鄒某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過程中,發現你單位存在一些治安管理和辦案方面的問題,為進一步提高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現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特向你單位發出檢察建議。
一、提出檢察建議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本院經審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萬某自2006年輟學後一直無穩定工作,因喜歡賭博長期混跡於各個賭樓,因此認識到開設賭樓獲利豐厚。自2012年起,其先將其堂弟犯罪嫌疑人萬某、同鄉犯罪嫌疑人徐某、程某網羅在其身邊開賭樓。混出名聲之後,犯罪嫌疑人徐某等社會閒散人員先後跟隨萬某。該夥人或自己開設賭樓,或在發現他人的賭樓後通過威脅、恐嚇、暴力等手段強行入股分紅,通過「以黑護賭」、「以賭養黑」的方式不斷壯大自己的勢力。2015年底,和犯罪嫌疑人萬某早在社會上相識的犯罪嫌疑人鄒某出獄,犯罪嫌疑人萬某邀請犯罪嫌疑人鄒某共同開賭樓,隨著犯罪嫌疑人鄒某帶領犯罪嫌疑人楊某等人員加入後,勢力愈發壯大,逐漸形成了以犯罪嫌疑人萬某、鄒某為組織者、領導者,以犯罪嫌疑人徐某等十餘人為積極參加者,以唐某等二十餘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新建區及周邊地區為據點,在居民小區等場所開設賭場,稱霸一方,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在案證據顯示,犯罪嫌疑人萬某為了方便管理,有事及時調度,使用從賭樓非法獲取的經濟收益,常年在賓館包房或在龍珠小區等地租房供組織成員住宿。犯罪嫌疑人萬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常年住宿賓館有某賓館等4家,現查明2009年至2017年期間萬某用張某等人的身份證在某賓館長期包房,住宿開支達7萬餘元,一般開1間房間,有時候人多開2間,固定為805和821房間。犯罪嫌疑人萬某將某賓館作為其犯罪組織成員聚集點,該團夥多次犯罪前將全體成員召至某賓館商議。萬某手下金某等十餘人長期未經登記違規入住,並將車鑰匙等重要物品放置於前臺,將涉案車輛「全順運兵車」停在賓館附近,為違法犯罪做相應準備。
本案中,某賓館前後兩任經營者萬某某、鄧某均明知「萬某和他一群小弟是社會上打羅的老短」,仍長期違規提供住宿服務,允許其十餘名團夥成員不登記身份信息入住1-2間房間,甚至提供前臺保管涉案車輛車鑰匙等住宿之外的服務。
二、暴露出的主要問題
在辦理萬某等人涉黑案件過程中,我們發現你單位一些日常辦案和監管方面的漏洞,主要有:
(一)對轄區賓館、酒店等場所監管力度不夠,入住登記制度落實不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旅遊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賓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你單位相關部門對某賓館等場所日常抽查、檢查工作不到位,長期監管缺失,致某賓館在2009-2017年期間,長期、多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為多人違規提供入住服務,且未受到有效處理。
(二)對轄區社區、居民樓治安、租房等管理不到位。一是對租房情況摸排不到位。根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同時,規定房屋出租人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萬某曾在某小區等地租房供團夥成員居住,據在案證據反映,租房期間周邊群眾均明知是「一群老短居住」「他們是打羅的」,並向業主等人進行過反映,你單位未及時對轄區租房情況排查,未了解到相關情況;二是對在居民區開設賭場情況掌握不到位、打擊力度不夠。犯罪嫌疑人萬某等人先後在新建區某小區等地開設賭場,多個賭場雖被查處過但仍死灰復燃,個別賭場甚至開設長達2年多未被有效查處。如「老某」賭場自2016年起就在某小區公然開設,期間群眾多次舉報,你單位一直未進行有效查處,致該賭場不斷發展壯大,在周邊造成惡劣影響。
三、對策建議
為進一步強化治安管理,加大打擊犯罪力度,提高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特向你單位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對賓館等營業場所的監管和警示教育。一是加大對賓館、酒店等場所的法律宣傳力度,提升賓館經營者的守法意識,要求其發現可疑人員、可疑情況時必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反映;二是督促落實賓館營業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相關要求,加強對賓館等場所的監管,嚴格要求轄區賓館對住宿的旅客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未經登記不得入住。同時加大對違規經營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長期違規經營的賓館等場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及時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依法進行相關處罰;三是對轄區賓館入住情況進行定期分析,對長期包房居住、多人共同居住在賓館、有吸毒及犯罪等前科劣跡的人員開房等情況不定期進行突擊檢查,切實加大監管力度。
(二)加強對居民小區的治安管理。一是根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加強對居民小區等地的治安管理和法律宣傳,要求業主出租房屋必須登記身份證件、入住人員等,如發現違法線索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二是主動與轄區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加強聯繫,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及時了解該區域內流動人口、房屋出租等信息,掌握是否存在無業人員聚居、利用居民樓開設賭場等情況,對異常情況依法核查;三是做好線索摸排工作,不定期到轄區各居民小區開展暗訪、線索摸排等工作,做實做細工作檯帳,對刑事犯罪多發、治安問題突出的小區開展專項整治。
對以上建議若有異議,請你單位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後十五日內向本院書面提出。請根據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落實上述建議,並將落實情況於收到檢察建議書後兩個月內書面函告本院。
2019年7月1日
八、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檢察院凌某甲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9年9月23日在其被收監執行時告知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檢察院幹警,自己10歲的兒子凌某乙手臂骨折,無人監護。經檢察機關調查,凌某乙真實姓名為楊某甲,2010年生,系服刑人員楊某乙兒子,父親已故,戶籍地為重慶市璧山區某鎮。2017年,楊某乙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查處後將楊某甲送養給凌某甲,凌某甲為楊某甲取名凌某乙,但未辦理收養手續。
2018年9月7日,楊某乙因犯盜竊罪被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楊某乙因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相關規定被撤銷緩刑,於2019年9月23日收監執行。2019年9月10日,凌某甲因犯販賣毒品罪被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於2019年9月23日收監執行。
楊某乙、凌某甲被收監後,楊某甲無人監護。檢察機關遂向某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有關部門對該未成年人進行了妥善安排。
【制發過程】對凌某反映的情況,重慶市璧山區檢察院幹警於2019年9月23日,即收到反映後的當日赴該區人民醫院進行調查核實,獲知並無一名為「凌某乙」的男孩住院,但曾有一名為「林某某」的男孩因手臂骨折經治療已出院,「林某某」住院病歷登記的聯繫人為凌某甲。當日,檢察幹警先後聯繫凌某甲戶籍地、實際居住地街道工作人員、社區民警、鄰居以及辦理凌某甲販賣毒品案的派出所民警等,均未果。2019年9月24日,檢察幹警得知一名為楊某甲的手臂骨折男孩被重慶市璧山區救助站送往璧山區某鎮,遂趕赴核實,經實地調查及詢問楊某乙,確認楊某甲即凌某乙。
因楊某甲生父已故,生母楊某乙和「養父」凌某甲均在服刑,楊某甲處於無人監護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檢察院建議由重慶市璧山區某鎮人民政府履行對楊某甲的臨時監護職責。2019年9月29日,該院向重慶市璧山區某鎮人民政府宣告送達檢察建議,因情況緊急要求十日內回復。
【被建議單位回復和採納情況】2019年10月8日,重慶市璧山區某鎮政府回復稱楊某甲已由兒童福利機構接收,政府為楊某甲申請了相應的保障,安排入學,並安排專人接送。
【跟蹤督促和落實情況】2019年10月8日,重慶市璧山區檢察院檢察官來到某鎮政府,實地了解楊某甲的生活、學習情況。某鎮政府為楊某甲申請相應保障,安排入學,並安排專人接送。後重慶市璧山區檢察院檢察官多次來到楊某甲所在的小學,看望楊某甲,與楊某甲及楊某甲的班主任老師進行溝通交流。2020年3月,楊某乙刑滿釋放,因其吸毒且患有愛滋病,無固定居所、無正當收入,不具備撫養條件,拒不履行對楊某甲的撫養義務。2020年4月,重慶市璧山區檢察院與區公安局、法院、民政局等7部門就楊某甲監護事宜召開協商會議,並形成紀要。楊某甲被轉至更適合兒童成長的重慶市璧山區社會福利機構,就近入讀璧山區某小學。2020年5月,檢察幹警再次回訪,楊某甲已適應現在的生活及學習環境,並曾獲校「三好學生」稱號。
【效果和意義】一是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積極作為,對辦案中發現的涉罪人員因被羈押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子女處於無人監護的線索,應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強化線索摸排,積極核查,不拋棄、不放棄任何一個有監護缺失風險的未成年人,防止了衝擊社會底線事件的發生。
二是對陷入監護缺失困境的未成年人開展救助是一項需要多部門共同參與的系統工程,加強同民政、基層政府等相關部門的聯繫,共同解決未成年人監護缺失問題。
三是對未成年人監護缺失進行檢察監督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檢察機關應杜絕「就案辦案」的慣性思維,以負責到底的態度,對相關部門的監護落實情況予以持續跟蹤,監督履行監護職責。
四是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能夠做到刑事追究與民事維權並重,切實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是對民法典特殊監護規定的生動實踐,充分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
檢察建議書】渝璧檢未檢建〔2019〕6號
某鎮政府:
本院在辦案中發現,楊某有一小孩無人監管,可能存在監護缺失,本院依法進行了調查。現查明:2018年9月7日楊某因犯盜竊罪被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楊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又因吸毒受到治安管理處罰。2019年8月16日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對楊某撤銷緩刑,於2019年9月24日收監執行。在收監執行中本院發現,楊某有一兒子名叫楊某甲,9歲,父親已故,住重慶市璧山區某鎮×××路×××號。
本院認為,因楊某在服刑期間,其兒子楊某甲無人監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建議楊某服刑期間由重慶市璧山區某鎮政府對楊某甲進行臨時監護。
以上建議望你單位積極採納、認真落實,並於十日內將落實情況向本院回復。
2019年9月29日
九、四川省榮縣人民檢察院四川省榮縣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楊某涉嫌盜竊犯罪一案中發現,楊某於2016年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曾經自首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在2017年6月刑罰執行完畢後,未被繼續執行剩餘強制隔離戒毒期,處於脫管狀態。2019年1月楊某再次因吸食毒品被強制隔離戒毒兩年,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楊某又自供其在2017年脫管期間實施了盜竊行為,可能再次逃避強制隔離戒毒。四川省榮縣檢察院通過此案查詢近三年類似案例,開展調查核實後發現一些涉刑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刑罰執行完畢後存在強制隔離戒毒脫管情況、脫管期間再犯罪等問題,存在社會不穩定風險。
【制發過程】(一)線索發現,類案研判。四川省榮縣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楊某在被強制隔離戒毒期間輕微刑事犯罪,且在刑罰執行完畢後未被執行剩餘強制隔離戒毒期的脫管期間再次犯罪,社會危害嚴重,引起榮縣檢察院高度重視。本著「一事解決一片」「一案解決類案」的辦案理念,對2016年以來的類案進行統計分析,梳理出提請批准逮捕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涉刑案件28件30人,其中脫管、再犯罪情況較為嚴重。
(二)調查核實,深挖問題。按照《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自貢市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規程》的規定,四川省榮縣檢察院立即啟動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程序,成立檢察長任主辦檢察官的檢察官辦案組,立案開展調查核實工作。辦案組全面查閱28件30人案件偵查監督、公訴卷宗材料,向公安機關查詢清查出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違法犯罪記錄、剩餘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等相關信息,全面掌握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實際情況;走訪、詢問偵查人員,詢問當事人、證人,補充完善相關證據,確保案件基本事實證據到位。查明28件30人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涉刑案件中,刑罰執行完畢但未繼續執行剩餘強制隔離戒毒期脫管人員12人,脫管情況嚴重;在脫管期間再犯罪人員3人;強制隔離戒毒措施執行不規範2人。
(三)認真審查,分析原因。四川省榮縣檢察院檢察官辦案組認真審查發現的問題,全面收集相關法律依據、政策要求、文件規定等,走訪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聽取意見,深入了解各部門職能職責及運轉模式,摸清監管漏洞和問題癥結,發現本案發生原因主要有:一是執法不規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公安機關對條款理解不到位,未能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的規定執行,對2名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二是銜接不暢通,尚未建立起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信息共享機制,導致銜接不暢。對同一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程序處理上,至少存在刑事辦案及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等兩個以上的辦案部門,各部門僅就本部門所涉及的部分進行處理,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部門將人送入強制隔離戒毒所後,人員的管理歸屬強制隔離戒毒所,決定部門不再跟進;其後,刑事辦案部門辦理該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所涉刑事案件,後續刑罰執行由刑罰執行部門負責。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經過多部門流轉後,相關信息未隨刑事訴訟過程及刑罰執行的進程移送,導致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刑罰執行完畢後未能繼續被執行剩餘強制隔離戒毒期。三是分工不明確。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刑罰執行完畢後,是由刑事辦案部門還是由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部門負責將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送交強制隔離戒毒所繼續執行,無明文規定,導致公安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權限不清。
(四)針對監管漏洞,提出監督意見。2019年5月5日,四川省榮縣檢察院針對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措施執行中暴露出的監管漏洞問題,向公安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榮檢建〔2019〕1號),建議公安機關立即採取措施追回現已刑滿釋放但仍處於強制隔離戒毒期內的脫管人員;完善信息銜接,明確責任分工,及時跟進了解處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判處刑罰及刑罰執行情況,確保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及時移送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同時就明確責任追究、大力加強禁毒專業隊伍建設等提出七點具體可行的建議。
【被建議單位回復和採納情況】公安機關收到四川省榮縣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後,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議逐條研究,成立工作專班對照落實整改,明確部門職責,建立工作檯帳,納入績效考核。2019年5月13日,部署開展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專項清理行動,並成功追回部分脫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繼續執行剩餘強制隔離戒毒期;同時,對尚處於刑事訴訟進程中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向羈押場所送達《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通知書》,暢通信息,堵塞漏洞。2019年5月30日,公安機關對檢察建議作出書面回復稱:一是要求各執法辦案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相關工作,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刑事執行完畢後要立即送戒毒所執行剩餘強制隔離戒毒期,排查社會隱患;二是要求相關執法辦案單位立即採取措施追回已刑滿釋放但仍然處於強制隔離戒毒期內的脫管人員送交執行;三是加大公安局內部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單位和刑事案件辦案單位的密切配合,將相關戒毒文書實現網上流傳;密切配合四川省榮縣檢察院與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等聯合制定並印發了《關於規範辦理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案件的暫行規定》。四是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五是明確責任追究。
【跟蹤督促和落實情況】檢察建議發出後,四川省榮縣檢察多次與公安機關召開聯席會議,溝通交流意見,及時了解掌握工作進度。公安機關反映,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監管問題,涉及公安機關內部多個部門,涉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獄等多個機關,因法律規定不明,各單位、部門之間存在著職責權限不清、信息溝通不暢等問題。為促成司法、行政機關形成執法合力,徹底破解這一困擾多年的執法難題,檢察長專門向縣委政法委、禁毒委匯報,得到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縣委政法委、禁毒委組織公、檢、法、司認真研究,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強制隔離戒毒有關工作的通知》進行部署,堅持從嚴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和依法治理原則,壓實責任,凝聚各方力量,進一步規範強制隔離戒毒工作,形成既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又密切配合、綜合施策的良好局面。榮縣人民檢察院牽頭,會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聯合制定《關於規範辦理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案件的暫行規定》(榮檢會(2019)1號),對刑事訴訟全流程辦案中涉及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案件辦理、投送執行、社區矯正、信息共享、協作配合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確保強制隔離戒毒措施規範有效運行。
【效果和意義】禁毒工作事關國家安危、民族興衰、社會穩定、人民福祉。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脫管,甚至在脫管期間再次實施違法犯罪,給社會治安穩定帶來很大隱患。四川省榮縣檢察院通過個案辦理開展類案監督,檢察長為主辦檢察官帶領辦案組直接參加案件研判、調查核實、跟進落實,全流程規範辦案,把檢察建議做成檢察長辦案的範例;通過檢察建議督促公安機關開展專項行動追回脫管人員,明確責任分工,建立內部防控機制,防止社會不穩定因素發生;堅持在發出檢察建議後,主動跟進落實,與被監督機關雙向互動、多向交流、全流程關注,推動問題解決,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努力,推動長效機制建立,破解多部門職責不明、信息渠道不暢的執法難題,填補了制度規定的盲點,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具有可複製可推廣的典型意義。
【檢察建議書】榮檢建〔2019〕1號
某縣公安機關:
本院在審查你單位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涉嫌盜竊罪一案時,發現犯罪嫌疑人楊某2016年為逃避強制隔離戒毒曾自首罪行較輕的盜竊罪,2019年被強制隔離戒毒期間又自首盜竊罪,可能存在再次逃避強制隔離戒毒。本院立即對近三年來的類案進行統計分析和調查核實,發現涉刑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存在脫管情況等問題,更存在社會不穩定風險,亟需引起高度重視。
一、經調查核實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於2019年2月啟動重大法律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程序,調閱了2016年以來辦理的所有涉毒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梳理出提請批准逮捕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涉刑案件28件30人,通過全面查閱公訴卷宗材料,查詢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違法犯罪記錄,到公安機關查詢、調取、複製相關證據材料,走訪、詢問偵查人員、聽取意見等方式開展調查核實,現查明:
(一)未將刑罰已執行完畢但仍處於強制隔離戒毒期的楊某、陳某、劉某、徐某、劉某、龔某、朱某、鄒某、陳某、鄧某、胡某、左某12名人員繼續執行剩餘強制隔離戒毒期。
(二)脫管人員楊某、陳某、朱某在脫管期間再次實施犯罪:陳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朱某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楊某因犯盜竊罪,現已被本院批准逮捕。
(三)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梁某僅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三個月後,即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吳某在你單位對其提前八個月解除了強制隔離戒毒措施後,即實施搶劫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四)黃某、邱某、夏某3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在其刑滿釋放多日後才被繼續執行剩餘強制隔離戒毒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自首材料、刑事判決書、訊問筆錄、歸案情況說明、公安機關關於強制隔離戒毒的回覆等證據。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分析
(一)執行不規範。你單位未能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的規定對刑罰執行完畢後尚處於強制隔離戒毒期的人員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同時,對僅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三個月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梁某提前解除了強制隔離戒毒措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社會治安穩定存在較大隱患。
(二)銜接不暢通。繼續執行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剩餘強制隔離戒毒期涉及公安機關內部刑事辦案部門、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及罪犯服刑監獄等多單位、多部門,目前尚未建立起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信息共享機制,導致銜接不暢。
(三)分工不明確。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刑罰執行完畢後,是由刑事辦案部門還是由決定對其強制隔離戒毒的承辦部門負責將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送交強制隔離戒毒所繼續執行,暫無明文規定。
三、檢察建議與對策
為進一步規範執行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穩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國務院2011年6月26日(2018年9月18日修正)以第597號令公布生效的《戒毒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安部2011年9月19日公布的《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等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三條、第十一條,向你單位提出以下建議:
(一)立即採取措施追回現已刑滿釋放但仍處於強制隔離戒毒期內的脫管人員劉某、徐某、劉某、龔某、陳某、胡某,並送交強制隔離戒毒所繼續執行剩餘強制隔離戒毒期。
密切關注犯罪嫌疑人楊某、李某、畢某、鄧某的訴訟進程,若其刑罰執行完畢後仍處於強制隔離戒毒期內,請及時將其送交強制隔離戒毒所繼續執行剩餘強制隔離戒毒期。
(二)加大公安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銜接力度,探索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並明確責任分工。
建議公安機關刑事辦案部門對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執行強制措施時,將《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複印件)、《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通知書》一併送交看守所登記在冊,看守所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七日前告知原刑事辦案部門,由原刑事辦案部門持《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送交強制隔離戒毒所繼續執行剩餘強制隔離戒毒期。
對被判處緩刑、管制、單處罰金、免於刑事處罰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看守所應當立即將判決結果通知原刑事辦案部門,原刑事辦案部門應當在判決當日將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送強制隔離戒毒所繼續執行剩餘強制隔離戒毒期。
對被判處刑罰需送監獄執行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刑罰執行完畢後需繼續執行剩餘強制隔離戒毒期的,看守所應當將《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複印件)、《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通知書》等一併送交監獄,並將原刑事辦案單位、聯繫人和聯繫方式等信息一併告知監獄,商請監獄在刑滿釋放七日前通知原刑事辦案單位。同時看守所在罪犯交付監獄後五個工作日內將所投送服刑的監獄名稱等信息告知原刑事辦案部門。
(三)加大辦案力度。在日常辦案過程中,對吸毒人員涉刑案件,特別是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涉刑案件加大查辦力度,堅決杜絕逃避強制隔離戒毒的情形發生。其次,要加大對毒品類違法犯罪活動的辦案力度,依法嚴懲毒品犯罪分子;要加強涉毒治安案件查處,防止涉毒治安案件演變為涉毒刑事案件,控制毒品濫用增量,減少毒品需求。
(四)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學習,規範執行並從嚴掌握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建議你單位在今後的工作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規定執行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對多次違法犯罪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從嚴掌握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
(五)明確責任追究。建議你單位制定規範性文件,明確責任追究,盯緊強制隔離戒毒各個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因重視不夠、措施不力、責任不落實等造成本應執行剩餘強制隔離戒毒期的人員脫管,後果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深入開展毒品預防宣傳教育。推動毒品預防教育進學校、進單位、進家庭、進場所、進社區、進農村的「六進工程」,在全社會形成自覺抵製毒品的濃厚氛圍。
(七)大力加強禁毒專業隊伍建設。加強對禁毒工作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專業辦案團隊,著力提升禁毒工作專業化水平,確保辦案質量。
如對檢察建議書的內容有異議,請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意見;如無異議,請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以內作出相應處理,並書面回複本院。
2019年5月5日
十、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祝某、羅某、陳某等十二人惡勢力團夥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2012年至2015年,四川省崇州市某鎮村委會主任祝某糾集羅某、陳某等十一人,採取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暴力手段破壞治安秩序、擾亂經濟秩序、破壞基層組織建設,牟取徵地拆遷、工程承攬、砂石資源等領域非法利益。該團夥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認定為惡勢力並提起公訴,首要分子祝某被四川省成都市紀委監委通報為惡勢力「保護傘」,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羅某、陳某等11名團夥成員分別被判處一年七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在辦結上述刑事案件後,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按照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要求,對該案特徵、原因、後果及工作改進等方面進行深入分析,並對2016年至2018年案發地鎮域其他刑事案件進行統計分析,梳理出該鎮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刑事案件頻發等普遍性問題。
【制發過程】2019年5月,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祝某、羅某、陳某等十二人惡勢力團夥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該案對案發鄉鎮造成三個方面嚴重影響:一是惡勢力團夥犯罪破壞治安秩序,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二是惡勢力團夥擾亂經濟秩序,破壞營商環境建設;三是村幹部淪為「保護傘」,所在基層組織軟弱渙散。需要地方黨委政府加大社會治理和基層組織建設力度,剷除黑惡勢力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
結合辦案,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近年來發生在該鎮的刑事案件進行梳理分析,先後2次深入案發鄉鎮、村社區走訪調研,查找當地治安管控難點、人防物防技防薄弱點。經核實,該鎮近年來各類刑事發案居於崇州市各鄉鎮前列,並呈現三大特點:一是尋釁滋事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刑事案件頻發,社會治安管控亟待進一步加強;二是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犯罪以及結夥作案佔比較高;三是外來流動人員犯罪呈明顯增多趨勢,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已成為社會治理的薄弱環節。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立足推進基層組織建設、基層社會治理,促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於2019年10月23日向某鎮政府宣告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鎮政府:一是縱深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二是積極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整治;三是加強對村(社區)兩委成員的監督管理;四是推進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五是加強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和法治宣傳教育。
【被建議單位回復和採納情況】2019年11月5日,某鎮政府對檢察建議予以書面回復,提出如下整改落實措施:一是建立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發現移交機制,健全社會治安網格化服務管理體系,縱深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二是建立涉工程項目糾紛管理臺帳,逐項清理、解決各類涉項目建設糾紛;三是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開展村(社區)兩委成員聯查聯審,落實村民議事協商、村務公開、村級事務管理等監督管理機制;四是複查清理「雪亮工程」覆蓋區域,增加刑事案件高發區域視頻監控點位,推進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五是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專項整治,結合依法治市開展常態化法治教育。
【跟蹤督促和落實情況】某鎮政府回復以後,檢察機關先後4次到該鎮政府回訪並深入村、社區開展調查,了解到該鎮優化64個廉情觀察點,依規對6名基層組織幹部作出組織處理,向2個「軟弱渙散」村級黨組織派駐第一書記,推動形成風清氣正的基層政治生態;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整治,該鎮政府領導逐一包幹化解涉工程項目糾紛12個;加強社會治安防控力度,新增視頻監控點位18處、「慧眼工程」設備19組及照明設備200餘組,接入社會視頻資源10處;轄區內治安和刑事案件同比減少38%,社會治安總體形勢明顯好轉。
【效果和意義】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持續提速、市域經濟的不斷發展壯大,受虹吸效應影響,農村地區呈現出人口空心化、經濟凋敝化、基層組織渙散化的特徵,導致超大城市城鄉結合地區基層政權效能減弱、經濟發展「潛規則」「亞文化」盛行,並滋生出黑惡勢力犯罪,基層治理已經成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突出問題之一。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根據辦理案件暴露出來的問題,從推動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強化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改善超大城市區域營商環境等方面,向鎮政府精準提出社會治理的具體改進措施,幫助基層政府規範基層小微權力,增強基層政權效能,破除城鄉結合地區經濟建設領域潛規則,切實補強了社會治理的薄弱環節。
【檢察建議書】崇檢建〔2019〕5號
某鎮人民政府:
近期,本院辦理了發生在某鎮的祝某等十二人惡勢力團夥犯罪案件。經本院提起公訴後,被成都市紀委監委通報為惡勢力「保護傘」的團夥首要分子祝某被崇州市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羅某、陳某等十一名團夥成員分別被判處一年七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該案反映出如下情況:
(一)惡勢力團夥犯罪破壞治安秩序,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祝某、羅某、陳某等十二人,為在徵地拆遷、工程承攬、砂石資源等領域牟取非法利益,相互糾集逐漸形成以祝某為首,以羅某、陳某為骨幹,其他人員積極參與的犯罪團夥。該團夥主要採取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暴力手段破壞治安秩序,如為爭奪、強攬工程項目,駕車追逐、毆打他人,砸毀他人車輛;為大肆盜挖砂石,蓄意報復前來阻止的村幹部,在公共場合持械打傷村幹部;為在徵地拆遷中牟取利益,持槍槍擊村民住宅、砍伐村民桂花樹,以暴力威脅、恐嚇村民。該團夥實施的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破壞某鎮及周邊治安秩序,侵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權益,嚴重影響群眾的安全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該案的發生,反映出某鎮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和薄弱環節。
(二)惡勢力團夥擾亂經濟秩序,破壞營商環境建設。祝某、羅某、陳某等十二人組成的惡勢力團夥,明面上以祝某在村集體擔任村主任職務形成的地位和影響力為招牌,暗地裡以羅某網羅有犯罪前科的社會閒雜人員為班底,採取暴力方式非法牟利並擾亂經濟秩序。該團夥未經招投標程序,基本壟斷與永和村徵地拆遷、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的工程項目;以暴力手段,在某鎮範圍內從他人手中強奪建設工地土石方工程。該團夥利用作為村幹部的權力之手和作為惡勢力的暴力之手,以非法打壓、排擠、恐嚇等方式設置障礙、形成壟斷,限縮業主單位、建設單位選擇合作方的範圍,不正當地削弱了其他市場主體的競爭力,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招商引資形象,破壞某鎮營商環境建設。該案的發生,反映出某鎮在徵地拆遷、配套工程建設領域存在項目管理不夠規範、事中監督力度不夠等問題。
(三)村幹部淪為惡勢力「保護傘」,所在基層組織軟弱渙散。祝某利用擔任村主任的身份,既直接參與惡勢力團夥違法犯罪,又淪為惡勢力「保護傘」。在其任村主任期間,該村黨支部的領導職能弱化,村兩委及成員的監督制約未發揮實質作用,祝某逐漸把持村務並攫取非法利益。如祝某明知團夥成員採取暴力犯罪手段「強力推進拆遷」,不僅隱瞞不報、縱容犯罪,而且還與團夥成員形成「利益共同體」,將有關徵地拆遷和建設項目交由團夥成員開展;團夥成員偷運砂石被村上有關人員發現後,祝某不僅不上報公安機關和黨委政府,還打招呼放行;在公安機關調查團夥成員違法犯罪行為時,祝某通風報信、提供出逃資金等。該案的發生,反映出某鎮在基層組織建設中存在考察不全面、管理不嚴格、監督不及時、村級事務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村幹部淪為惡勢力「保護傘」後,嚴重影響到人民群眾對黨委政府的信任與支持。
結合辦理該案,本院對近年來發生在某鎮的刑事案件進行了梳理分析,發現各類刑事案件頻發多發。據統計,2016年至2018年,發生在某鎮的各類刑事案件有447件,三年分別為173件、131件和143件,案件數量一直在高位徘徊,居於全市各鄉鎮前列。這些案件呈現三大特點:一是尋釁滋事等「九類刑事案件」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類刑事案件佔比較高,社會治安管控亟待進一步加強;二是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犯罪以及結夥作案佔比較高,團夥化犯罪、累犯、再犯趨勢明顯,祝某等十二人惡勢力團夥犯罪案件中就有5人為刑滿釋放人員;三是外來流動人員犯罪比例較高,某鎮近三年來流動人口呈逐年上升趨勢,2018年流動人口達18000餘人,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已成為社會治理的薄弱環節。
2014年7月,住建部等七部委公布全國重點鎮名單,某鎮位列其中。全國重點鎮是小城鎮建設發展的重點和龍頭,目前某鎮以生態、居家特色建設崇州城市副中心,是全市經濟發展的重點地域且處於高速發展期,招商引資項目多、在建待建工程多、經濟高質量發展點位多,人流、物流、資金流較大。與此相應,社會治安管控、社會治理、基層組織建設等也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有關工作需同步加大力度。
為進一步推進某鎮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積極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之的有關規定,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縱深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建立健全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發現移交機制,充分發揮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平臺的作用,築牢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注重依靠和發動群眾積極舉報,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涉黑涉惡問題線索摸排力度,對發現的涉黑惡、涉保護傘線索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紀委監委等部門,切實增強嚴厲打擊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的震懾力度。
(二)積極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整治。按照中央、省、成都市和崇州市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決策部署,聚焦涉黑涉惡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緊盯容易滋生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經濟行為不放,優化某鎮營商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針對在建工程項目進行清理,排查有無利用暴力、威脅手段強攬工程、阻工擾工、強買強賣砂石建材、破壞生產經營等違法犯罪行為,發現線索及時移交;排查有無鎮、村幹部以他人名義、掛靠企業名義、合夥投資入股等變相手段,或者利用職位身份、職位形成的影響力幫助特定關係人拉關係等方式承包或插手本地工程項目的情況,發現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依法妥善處理涉工程項目糾紛,防止發生暴力衝突事件,保護投資單位、業主單位、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自然資源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嚴厲懲治盜挖盜運砂石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加強對村(社區)兩委成員的監督管理。把基層組織建設、鄉村治理、掃黑除惡有機結合,從嚴管理基層幹部,嚴防「保護傘」再次出現。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落地落實的意見》,嚴格村(社區)兩委成員選拔任用制度規定,完善候選人聯審機制,堅決把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惡等問題的村「兩委」班子成員清除出去,切實防範黑惡勢力把持基層政權。規範村民議事協商機制,完善並落實村務公開制度,嚴格村級事務監督工作要求,加大村級事務和公共資金使用督查力度。加強對村(社區)組織實施項目的監管,嚴格落實程序規定,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四)推進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依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四川省委政法委《關於在幸福美麗新村建設中實施「雪亮工程」的指導意見》,開展農村安全隱患治理,清除治安死角,提升群眾安全感。對現有「雪亮工程」覆蓋區域進行複查清理,確保正常運轉;針對天網無法覆蓋的重點區域、治安刑事案件高發頻發地點、車流量較大路口、砂石採挖必經道路等,增加「雪亮工程」視頻監控點位,升級優化硬體設備。組織群眾學習通過電視和手機查看「雪亮工程」監控視頻及使用報警功能,組織網格員學習維護、巡查「雪亮工程」監控設備,充分發揮「雪亮工程」的群防群治作用,進一步擠壓黑惡勢力在農村基層的滋生空間。
(五)加強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和法治宣傳教育。依照《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嚴格落實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制度。對轄區內所有賓館、小旅館進行專項整治,開展全鎮範圍內出租房摸排清理,對無證經營和未進行登記管理的,責令限期整改。充分發揮政府管理職能,與轄區內企業形成合力,引導企業內部建立流動人口登記管理服務機制,確定協管人員,負責本企業流動人口登記錄入,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的管理和服務。結合依法治市工作,常態化開展法治宣傳教育,不斷提升工作成效,增強公職人員和人民群眾法治意識。
如對檢察建議書有異議,請於七日內向本院提出;如無異議,請你單位按照上述內容,認真整改落實,並於兩個月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回複本院。
2019年10月22日
十一、陝西省人民檢察院自2015年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以來,陝西省檢察機關辦理涉人防領域公益訴訟案件128件,其中向各級人防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案件120件,向人民法院起訴案件8件。在這些案件中,建設單位未繳易地建設費約1.46億元;人防主管部門違規減免易地建設費約558萬元。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後已追繳約6700萬元,起訴人民法院後已追繳474.47萬元。
陝西省檢察院通過辦理上述人防領域案件,發現人防領域行業監管中存在以下普遍性問題:一是對本應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未要求修建,而是以徵收易地建設費代替;二是對因地質等原因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未及時徵收或未足額徵收易地建設費,致使易地建設費長期拖欠;三是易地建設費催繳通知書發出後未繼續進行追蹤;四是違規減免易地建設費或擅自提高徵收標準;五是收取的易地建設費挪作他用,未專項用於人防建設。陝西省檢察院認為,這些問題的存在,既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又給國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隱患,因此有必要向人防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
【制發過程】陝西省檢察院就履職中發現的問題,與人防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了多次座談,徵求人防監督管理部門意見,人防監督管理部門對陝西省檢察院提出的問題表示認同,同時表示此類問題也嚴重影響人防事業發展,必須加強監督管理。
為進一步規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監管,切實保護國有資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有關規定,2019年8月15日,陝西省檢察院向人防監督管理部門送達檢察建議書,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指導下級人防監督管理部門進一步加強對人防工程建設的監管。嚴格人防工程建設審批,嚴格審核易地建設條件,嚴格足額徵收易地建設費。凡符合繳納條件而不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的,必須嚴格依法追繳。
二是對人防工程建設及易地建設費的徵收使用及管理情況開展專項檢查,重點檢查2015年以來的工作情況。對檢察機關督促但仍未完全追繳到位的易地建設費,應及時建立臺帳,全面予以追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法收取的易地建設費,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不得平調、挪用、截留。
三是嚴格執行易地建設費減免的相關規定,明確相關條件、完善相關程序、嚴格相關主體責任,避免各地出現執行易地建設費減免規定不一致的情況。
四是指導下級人防主管部門與當地檢察機關建立協作機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對需要檢察機關支持配合的及時進行溝通聯繫。
五是加強對人防執法人員的教育和監督,增強執法人員的責任心,提高執法能力,教育其履職盡責、廉潔從政。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被建議單位回復和採納情況】檢察建議發出後,人防監督管理部門高度重視,召開黨組會議專題研究整改措施,制定任務分解表,在人防工作推進會上,要求下級人防監督管理部門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和整改落實。
【跟蹤監督情況和落實效果】2019年9月3日,人防監督管理部門聯合檢察機關下發《關於開展人防工程審批和易地建設費專項檢查監督活動的通知》,決定集中開展一次人防工程審批和易地建設費徵收使用管理專項檢查監督活動。陝西省檢察院和人防監督管理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赴各市進行抽查,督促整改,對經檢察機關依法督促後仍不依法履職,符合公益訴訟起訴條件的將依法起訴。
2019年10月11日,人防監督管理部門向陝西省檢察院書面回復了階段性工作進展情況:
一是與檢察機關聯合下發了《關於開展人防工程審批和易地建設費專項檢查監督的通知》及有關統計表,下級人防監督管理部門接通知後都很重視,立即開始行動。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主動與當地檢察機關聯繫,共同發文,制定方案,抓好落實。目前,自查階段的工作基本完成,自查報告正在陸續上報。
二是將專項檢查監督與陝西省紀委關於全省人防系統腐敗問題專項治理緊密結合,共同推進。按照陝西省紀委要求,人防監督管理部門於9月12日制定下發了《人防系統廉政風險點及腐敗問題表現形式大排查工作方案》,9月17日召開了人防系統腐敗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推進會,人防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領導在講話中特別強調要認真抓好陝西省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和聯合發文的落實工作,並與下級人防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領導籤訂了責任書。要求把這兩項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抽調專人,夯實責任,限期完成。
三是開展檢查督查。從9月初開始,人防監督管理部門分成4個組分別由一名領導帶隊,赴各地開展工作督查。其中人防工程審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是這次督查的重點內容之一。人防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領導先後赴西安市等地督查,到人防工地現場查看,要求應建必建、應收盡收,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指出,徹底整改。
四是2019年8月以來,人防監督管理部門黨組會議先後6次研究討論專項檢查監督和人防系統腐敗問題專項治理工作。10月11日,人防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領導在黨組會議上強調,要把專項檢查監督和人防系統腐敗問題專項治理作為當前人防系統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周密安排,精心組織。要認真辦理各級檢察院發出的檢察建議書,紮實開展自查自糾和整改工作。要加強領導,提高認識,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專項檢查監督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截至2019年底,共排查建設項目5688個,查出問題項目544個,已追繳易地建設費約2.8億元,落實擬補建人防工程13.8萬平方米。
【效果和意義】該檢察建議是陝西省檢察院針對全省檢察機關辦理國有財產領域公益訴訟案件工作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向人防監督管理部門發出的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旨在加強人防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規範人防工程建設及人防易地建設費收繳工作,維護國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避免國有財產流失。同時,對加強檢察、行政機關間協作,共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具有積極的示範效應。
【檢察建議書】陝檢行建〔2019〕61000000002號
某人防監督管理部門:
人防工程建設事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相關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均要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地形、施工條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設單位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核實同意,並按照有關標準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以下簡稱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建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陝西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了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情況的監督。自2015年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以來,陝西省檢察機關辦理涉人防領域公益訴訟案件128件,包括向各級人防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案件120件,向人民法院起訴案件8件。在這些案件中,建設單位未繳易地建設費約1.46億元;人防主管部門違規減免易地建設費約558萬元。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後已追繳約6700 萬元,起訴人民法院後已追繳474.47萬元,仍有近8000萬元未追繳到位。
從陝西省檢察機關已經辦理的人防公益訴訟案件來看,存在以下問題:對本應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未要求修建,而是以徵收易地建設費代替;對因地質等原因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未及時徵收或未足額徵收易地建設費,致使易地建設費長期拖欠;易地建設費催繳通知書發出後未繼續進行追蹤;違規減免易地建設費或擅自提高徵收標準;收取的易地建設費挪作他用,未專項用於人防建設。這些問題的存在,既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又給國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隱患。鑑於你單位為陝西省人防主管部門,為進一步規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監管,切實保護國有資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提出如下建議:
一、指導全省各級人防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對人防工程建設的監管。嚴格人防工程建設審批,嚴格審核易地建設條件,嚴格足額徵收易地建設費。凡符合繳納條件而不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的,必須嚴格依法追繳。
二、對全省人防工程建設及易地建設費的徵收使用及管理情況開展專項檢查,重點檢查2015年以來的工作情況。對全省各級檢察機關督促但仍未完全追繳到位的易地建設費,應及時建立臺帳,全面予以追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法收取的易地建設費,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不得平調、挪用、截留。
三、嚴格執行易地建設費減免的相關規定,明確相關條件、完善相關程序、嚴格相關主體責任,避免各地出現執行易地建設費減免規定不一致的情況;
四、指導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與當地檢察機關建立協作機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對需要檢察機關支持配合的及時進行溝通聯繫。
五、加強對人防執法人員的教育和監督,增強執法人員的責任心,提高執法能力,教育其履職盡責、廉潔從政。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你單位在收到本建議書後,如有異議請在7日內書面回複本院;如無異議請及時研究並採取有效措施推進相關工作,並在收到建議書後兩個月內,向本院書面反饋開展工作情況。
2019年8月15日
十二、甘肅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甘肅省永靖縣公安局和臨夏州公安局陸續對某金融機構發生的12起涉及貸款業務的刑事犯罪立案偵查,該系列案件涉案本金9355萬元,利息5078萬元。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對此12起案件進行了調卷審查,發現該12起案件反映出某金融機構內部存在以下明顯管理漏洞:一是貸款三查制度流於形式;二是貸款發放逆程序操作,存在先發放貸款後審批情況;三是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參與貸款資料造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決定》及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完善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建設的若干意見》等規定。經與某金融機構的上級單位某省級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進行座談,進一步深入了解發案原因、過程等情況,向案發單位的上級單位某省級金融機構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某省級金融機構指導地方金融機構開展行業內部整治,健全、落實金融機構內部監管機制,提高金融機構防範金融風險能力,加強金融機構員工管理。
【制發過程】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某金融機構集中爆發多起涉及信貸業務的刑事案件,涉案資金數額巨大,給該金融機構造成了重大損失。為穩妥處理這批案件,2019年5月,根據檢察長要求,甘肅省檢察院派出辦案指導組,赴臨夏州和永靖縣對該批案件調卷審查。在案件審查中,辦案指導組發現某金融機構內部存在明顯管理監督漏洞,可能引發新的金融風險,需要行業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監管工作。考慮到因原理事長雷某貪賄案造成的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某省級金融機構當前處於一個特殊階段,面臨的困境和難題不少,需要檢察機關給予大力支持,2019年6月,甘肅省檢察院決定在對某金融機構系列案件加強督導的同時,向某省級金融機構制發檢察建議,幫助其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化解風險,渡過難關。為將檢察建議做成剛性,達到建議單位和被建議單位之間的雙贏,甘肅省檢察院派員先後與某省級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了座談,共同研究、梳理某省級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和機制設置中存在的問題,保證了檢察建議的準確性和可行性。7月初,檢察建議書初稿完成,甘肅省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初稿進行了審核,對文書內容進行了法律審核,從加強文書規範性、說理性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見。後經向某省級金融機構徵求意見,多次修改完善,檢察長對檢察建議書進行了審核籤發。2019年8月6日,甘肅省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帶隊向某省級金融機構理事長宣告送達了檢察建議書。
【被建議單位回復和採納情況】2019年11月11日,某省級金融機構以《關於貫徹落實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相關情況的報告》向甘肅省檢察院回復落實情況,全部採納了檢察建議書中的四項建議內容,提出了六條落實措施。
【跟蹤督促和落實情況】某省級金融機構開展了查風險、查隱患、查漏洞、查行為的「四排查」活動,對各業務、各條線,尤其信貸領域開展金融亂象排查整頓;規範理事會運行機制,對「三重一大」事項全面監督,同時在白銀等7地增設審計小組;制定多項制度,強化管理的規範化、信息化,成立貸款諮詢評估專家小組;多措並舉強化全體幹部職工遵紀守法意識和合規經營理念。甘肅省檢察院將結合案件辦理,就檢察建議落實效果與某省級金融機構長期保持聯繫,通報工作進展,加大贓款追繳,協商內部涉案人員處理,督促管理機制落實到位,為甘肅省金融業務健康發展和金融秩序穩定創造良好條件。
【效果和意義】2017年9月,某省級金融機構原理事長雷某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依法查處。雷某在擔任某省級金融機構理事長的十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違規插手和幹涉貸款審批、匯票承兌、授信業務及幹部選拔,多名幹部牽涉行賄、違規發放貸款,金融機構內部金融亂象頻出,資金損失嚴重,對外形象和聲譽遭受很大損害,危害後果十分嚴重。某金融機構系列案件的發生與此情況密切關聯。在某省級金融機構面臨艱難之際,甘肅省檢察院發出的檢察建議書提出指導地方金融機構開展行業內部整治、健全落實金融機構內部監管機制、提高金融機構防範金融風險能力、加強金融機構員工管理的四項合理化建議,既為金融機構整頓秩序,嚴格監管開出一劑「良方」,又為金融機構提振精神、走出困境、重塑形象撐腰鼓勁,彰顯了檢察機關在服務甘肅省金融健康發展,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中應有的政治站位和責任擔當。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
一是為嚴格遵循檢察建議規範化流程提供了典範。該案檢察建議在制發程序上,嚴格遵循《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和《甘肅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規範和加強檢察建議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的流程,調查核實不打折扣,審核審籤不走過場,與被建議單位溝通、向被建議單位徵求意見深入、耐心,宣告送達注重方式、場合、效果;在制發形式上,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規定的文書內容和《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法律文書格式樣本》規定的文書格式製作檢察建議書,法律政策研究部門在審核過程中,詳細指出了文書製作中格式不夠規範、內容不夠集中、說理不夠透徹、依據不夠充分、建議與問題對應性不夠強、語言不夠簡潔等問題,分管檢察長、檢察長在審核審籤文書過程中,多次對修改完善提出建議,正式檢察建議文書相比提交審核稿,篇幅減少了一半,不僅依法有據,而且規範性、說理性均有了大幅提升,審核程序對保證文書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是為制發社會治理類類案檢察建議提供了典範。該案檢察建議是在系統梳理、深入研究了某金融機構發生的12起涉及貸款業務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共同特點、共同問題基礎上製作的,案情高度概括,問題精準直接,依據充分明確,建議簡明扼要,語言平實專業,為如何加強類案檢察建議文書的針對性、說理性,提供了有益範本。
三是為類案檢察建議如何「做成剛性」「做到剛性」提供了典範。該案辦案程序規範,提升了檢察司法的公信力;辦案質量過硬,保證了檢察建議的精準性;檢察機關與被建議單位溝通順暢,檢察建議宣告送達、跟蹤督促有力紮實,確保了檢察建議的採納和效果。
【檢察建議書】甘檢建〔2019〕1號
某省級金融機構:
本院經對某金融機構集中爆發的12起案件調卷審查,發現某金融機構內部存在明顯管理監督漏洞,可能引發新的金融風險,需要行業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監管工作。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永靖縣公安局和臨夏州公安局陸續對某金融機構發生的12起涉及貸款業務的刑事犯罪立案偵查,該系列案件涉案本金9355萬元,利息5078萬元,合計1.4433億元。其中,經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崔某涉嫌騙取貸款案、劉某涉嫌騙取貸款案和劉某某涉嫌騙取貸款案,均是採取提供虛假貸款資料,借用他人身份證明或冒用他人籤名的手段獲取大額貸款,截至案發前大部分貸款未予歸還。上述事實,有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證據證實。目前,檢察機關對崔某以騙取貸款罪批准逮捕,對案件涉及的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劉某以違規發放貸款罪批准逮捕。同時,涉案的其他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王某等五人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違規發放貸款罪取保候審。其餘案件尚在公安機關偵查環節。
經對12起案件調卷審查,發現其他案件情形與上述三案基本一致,同時還發現某金融機構內部存在明顯管理漏洞:一是貸款三查制度流於形式。劉某某涉嫌騙取貸款一案中,某金融機構未對劉某某申請9筆貸款的貸款人資格、貸款用途、貸款資料和償還貸款能力進行核查,就發放貸款3410萬元,致使3190萬元未能歸還。二是貸款發放逆程序操作,存在先發放貸款後審批情況。貸款人僅向某金融機構提交身份證明材料,貸款就能發放,而後貸款人才補報虛假貸款資料,出現信貸管理系統審批時間早於紙質資料審批時間現象。這一情況在崔某案、劉某案、劉某某案中均有體現。三是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參與貸款資料造假。劉某某案中,某金融機構楊塔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在兩筆貸款發放中,存在與貸款人共同補報虛假資產證明的情況。四是某金融機構法人代表嚴重侵害法人權益。在卷證據表明,某金融機構原理事長馬某對於案件中大部分冒名貸款、關聯貸款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劉某某案中,有6名證人證實貸款違規發放是馬某事先安排或授意。在其他案件中也存在相同情況;五是某省級金融機構原理事長雷某受賄案在金融機構內部造成的惡劣影響和負面效果還未完全消除。
鑑於以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提出如下建議:
(一)指導地方分支機構開展行業內部整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規定,建議主管單位強監管、治亂象、嚴問責,指導、督促地方分支機構以規範信貸業務、治理金融亂象為內容,開展業內隱患自查、風險定期排查和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檢查是否嚴格執行貸款三查制度,在貸前、貸中、貸後不同階段是否從嚴把關,是否將審貸分離制度、貸款審批委員分工負責制度落實到位,貸款資金是否真正流向實體經濟,對發現的嚴重違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直接責任人員和管理人員嚴肅問責,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有關機關查處。
(二)健全、落實該金融機構內部監管機制。根據《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決定》,該金融機構建立了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三權分立的核心治理制度。但在實踐中,該金融機構「三會」制度形同虛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的規範制度沒有建立,理事會受到上級控制,監事會流於形式,無法發揮有效的內部監管,這點在雷某受賄案和某金融機構系列案件中有充分體現。建議進一步規範理事會運行機制,明確理事長權限範圍,落實監事會制度,真正發揮監事會對理事會的內部監管作用。
(三)提高該金融機構防範金融風險能力。建議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完善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建設的若干意見》,制定切實可行的風險管理制度,進一步細化風險防控操作流程,充分運用現代化信息手段加強風險防控;對該金融機構內控機制、流程開展科學化評估,對潛在風險做出預判,提高對各類金融風險的預警能力;加強政策方針研究,強化對貸款行業甄別,降低不良貸款形成;建立健全信用評估體系,通過信用風險評估完善風險預警,減少風險事件。
(四)加強該金融機構員工管理。建議加強員工法治教育,通過學習相關金融法律法規,剖析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增強員工自律意識和法治觀念,確立行為底線,劃定行為紅線,繃緊行業「高壓線」;建議對關鍵崗位員工加大風險防控教育培訓,使其掌握正確風險防控手段,保持對風險警惕,具備應對風險能力;注重員工職業道德培養,樹立誠信、合規、盡職的職業價值理念,提高員工整體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建立風險防範考評機制,將風險防控考核納入員工日常考評,提高員工參與風險防控工作的主動性。
對檢察建議書有異議的,請自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如無異議,請將落實情況於收到檢察建議書後兩個月內書面回複本院。
2019年8月2日
(來源: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