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所謂金融類的公司,尤其是網絡貸款平臺涉嫌非法集資的辯護中,相關的從業人員對大區經理、分公司負責人以及團隊團隊經理是否涉嫌犯罪以及如何進行辯護比較關心,本文就對相關的辯護策略做一個簡要的解析!
一、所在機構罪與非罪的相關問題
在認定大區經理,分公司負責人等部分高管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的前提,就是其所在機構的上級單位,即分公司的上級集團公司以及總公司是否被認定為非法集資。
如果涉嫌非法集資的集團公司或總公司被認定為是非法集資時,作為下級單位的分公司以及相應的負責人員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司法機構一般都會認定為是有罪,這時如果還堅持進行無罪辯護,其辯護效果很難成立。
但是作為下級單位的分公司,如果沒有被認定為是單位犯罪的,一般只認定分公司的負責人或者其直接負責的人員實施了相應的非法集資行為。
二、大區經理等高管承擔刑事責任
非法集資行為往往都是團隊作案,在進行具體的刑事認定中基本上會存在著主犯從犯的區別。主犯從犯的責任大小不同,那麼對其具體的定罪量刑也就不同。
根據具體的司法認定,在對高管進行刑事認定時,主要從其客觀行為、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及其在所任職機構中的地位、作用、層級,職務等情況綜合進行判斷。
如果是非法集資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是管理人員,尤其是管理團隊的核心骨幹成員,那麼通常就會被認定為是主犯。
所以作為參與集資的大區經理,分公司負責人以及相應的團隊經理,就需要結合自身的情況,看其是否是團隊的核心骨幹,是否參與了非法集資的組織、領導或者策劃,並由此來做是主犯或重犯進行辯護。
三、高管參與非法集資的金額認定
非法集資案,包括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定罪量刑的標準重要的參考就是犯罪數額的多少,所以大區經理,分公司負責人等直接參與的非法集資的犯罪數額對其定罪量刑有關鍵作用。
在具體的司法審判中,有關犯罪數額的來源,包括兩個數字,一個是出借人報案的金額,一個是經司法審計募集資金的數額。
有關高管人員犯罪數額的認定,也具體包括兩部分,一是本人直接實施的集資款的數額,另外一個就是其管理團隊成員或下屬成員實施的集資款項的數額。所以如果是分公司的總經理,就要對分公司總的資金募集數額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團隊經理只需對自己直接指揮負責募集的資金數額來負責。
四、主犯從犯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