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書網公布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山東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獨資子公司山東海化盛興熱電有限公司的企財部部長助理馮某某任職期間,違法挪用公司500萬元取暖費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非法獲利2.58萬元。最終,法院判決馮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時追繳馮某某違法所得2.58萬元。
判決書顯示,2008年1月1日,馮某某與山東海化盛興熱電有限公司訂立勞動合同並在該公司企財部工作,同年2月23日被公司聘任為企財部部長助理。
2014年10月,馮某某根據山東海化盛興熱電有限公司安排在某銀行青州支行以個人名義開設了4張銀行卡,用於保存管理公司收取的取暖費。
2014年10月28日、10月29日、11月3日,馮某某利用保存管理山東海化盛興熱電有限公司取暖費的職務之便,先後三次挪用取暖費共500萬元購買「民生如意寶」理財產品,獲取收益共計2.58萬元。同年11月27日、12月15日、12月24日,馮某某先後將500萬元贖迴轉入其控制的四銀行帳戶中,並陸續轉存入山東海化盛興熱電有限公司在另外一家銀行開設的公司基本戶中。
2017年3月20日,馮某某迫於公司審計、對帳工作壓力,遂向山東海化盛興熱電有限公司報告了其個人挪用公司資金的事實,並向公司上繳違法所得款2.58萬元。
2019年5月29日,青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對馮某某立案偵查,同年6月12日,馮某某至青州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2020年4月3日,青州市監察委員會對馮某某涉嫌挪用資金一案立案調查,馮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同年4月15日,山東海化盛興熱電有限公司將馮某某違法所得2.58萬元移交至青州市監察委員會。
同時查明,山東海洋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系國有公司)與社會公眾股企業法人投資設立了山東海化股份有限公司,雙方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為40.34%和59.66%。山東海化盛興熱電有限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山東海化的獨資子公司。
法院認為,馮某某作為非國有公司聘任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公司財務人員、負責經手保管本單位取暖費的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性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應予刑罰。最終,法院判決馮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時,追繳馮某某違法所得2.58萬元,由扣押機關青州市監察委員會負責處理。
2019年財報顯示,報告期內,山東海化實現營業收入46.21億元,同比減少12.19%;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1.63億元,同比減少72.20%。
同時,7月13日,山東海化晚間發布業績預告,預計2020年上半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虧損1.2億元~1.5億元,同比下降158.32%~172.9%;基本每股收益虧損0.13元/股~0.17元/股。業績變動原因是,報告期內,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響,公司下遊行業開工不足,需求減少,導致主導產品純鹼銷價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