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也在糾結每天#午飯吃啥#嗎 ?
因為小梁的事
小編昨天一整天精神狀態都不好
想著準時下班回去好好休息
結果下班前10分鍾
一個「潛伏」在小編微信好友中很久
的某公司HR
給我發來了「求救」信息
好吧,工作愛我我愛工作!!
為了解救這為HR
小編自願留下來加班!
(內心是拒絕的o(╥﹏╥)o)
企業HR應該如何應對類似情況?
學苑讀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當天將離職證明開具給員工。如果因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導致員工損失(實務中一般是員工因此無法入職下家單位),則用人單位很有可能被員工追究損失賠償的法律責任,法律並不允許公司將開具離職證明作為「要挾」員工還錢的前提。
學苑支招
針對欠款,如公司只能考慮另行起訴,目前實務中拿到一個勝訴判決可能並不是一件很難的事情,但最終拿回錢可能難之又難。針對以上狀況,觀韜律師支招如下:公司按時為員工開具兩份離職證明,一份離職證明是公司的通用版本,另一份則是特別版本。
在特別版本中,除了表述該員工在公司的工作經歷之外,應就「欠款未歸還」的事實予以表述。公司可以告知員工,如還錢,則可以拿到通用版本的離職證明,如拒絕還錢,則可以拿到特別版本的離職證明。當然,有些人事就會問,如果員工確實無錢可還,這樣做可能也沒什麼效果,觀韜律師進一步建議:此時可以考慮要求員工與公司籤署還款協議,約定具體的分期還款金額和期限,並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否則員工只能考慮拿特別版本的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雖是法律要求公司必須為離職員工開具的證明勞動關係存續的法律文件,但法律並未對離職證明的行文做規範化要求,嚴格意義上講,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工作表現都可以考慮列入離職證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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