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國家法定休假日,共計11天,法定休假日計薪。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6.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三條規定,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2.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正常上班的,單位無需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