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在商代時期的商國興起,最初以交換物品的形式形成的社會活動。後來,它發展成為一種經濟活動,以貨幣為交換媒介來實現商品流通。現代業務分為線下和線上兩種,極大地提高了貿易效率。
商業的概念商業起源於原始社會中以物易物的交換行為。它的本質是交換,它是基於人們對價值的理解的等效交換。
商業行為是大陸法系國家商業法中的一個特定概念。商業行為與民事行為有關。大多數商業法律關係是通過商業行為建立,更改和終止的。商業行為相對於民事行為的獨特性也是商業法可以獨立於一般民法並獨立形成制度的原因。商業行為與商業主體密切相關,共同構成民法體系商業法體系的基石。
大陸法系國家對於確定商業行為有不同的標準。以法國商法為代表的商業行為主義認為,應根據客觀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來判斷其是否為商業行為,以德國商法為代表的商業主觀主義認為,商業行為的判斷應基於主體的身份。主體,即主體是兩方還是一方是商人;日本商法所代表的折衷主義結合了前兩種主張,並認為對商業行為的判斷應基於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以及犯罪者的身份。
在我國,商業行為不是立法中使用的概念,而是商業法理論研究中使用的概念。人們對商業行為的概念沒有統一的看法。一些學者認為,商業行為是「商業實體為了追求資本增值而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的各種商業活動」;一些學者認為商業行為是「由商業實體進行的以利潤為導向的商業活動」;有學者認為,「商業行為是在商業中建立,變更,終止商業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實際上,它是商業實體的外國商業行為」;一些學者認為,商業行為是商人資本管理的行為,是商人為建立,改變或終止商業法律關係而進行的一種行為。中國臺灣學者張國建先生認為:「商業行為與民事行為背道而馳。商業行為必須受《商法典》及其特別和習慣法的約束,並以營利為目的以及與之有關的所有行為語言。」要麼傾向於商業主體集中制,要麼傾向於商業行為集中制,或者採用折衷主義,但它們都不是統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