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1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四川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57號、58號、59號)顯示,經查,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川財證券)在開展債券交易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固定收益部債券交易業務經營管理混亂,部門崗位人員未有效隔離和管理,債券交易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風險控制、清算交收等關鍵崗位存在混合操作。二是債券交易行為管控不足,部分業務人員利用個人通訊工具詢價,部分交易詢價記錄缺失,個別交易存在先成交後申請的情況。三是交易對手和交易債券管理不到位,資管產品投資債券的交易中,存在買入的債券未入池公司債券池白名單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307號)第二條等規定。
安健作為川財證券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對上述第一、二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安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趙彤作為川財證券固定收益部投資經理,對上述第一、二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趙彤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吳瓊作為川財證券副總裁(2013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間分管自營業務,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間分管資產管理業務),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吳瓊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川財證券官網顯示,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88年7月,前身為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財政出資興辦的四川省川財證券公司,是全國首家由財政國債中介機構整體轉制而成的專業證券公司。經過三十餘載的變革與成長,現今公司已發展成為由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四川省國有資產經營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省水電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等資本和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共同持股的證券公司。是A類A級券商。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41.81%;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為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所有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和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各層級子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單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並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
下屬各單位及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向合規負責人報告。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307號)第二條規定:參與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以下統稱各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健全債券交易合規制度。
(一)參與者應根據所從事的債券交易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建立貫穿全環節、覆蓋全業務的內控體系,並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審慎設置規模、授信、槓桿率、價格偏離等指標,實現債券交易業務全程留痕。
(二)參與者應將自營、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等各類前臺業務相互隔離,在資產、人員、系統、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牆,且不得以人員掛靠、業務包幹等承包方式開展業務,或以其他形式放鬆管理、實施過度激勵。
(三)參與者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清算交收、財務核算等中後臺業務部門應全面掌握前臺部門債券交易情況,加強對債券交易的合規性審查與風險控制。
(四)前中後臺等業務崗位設置應相互分離,並由具備相應執業能力的人員專門擔任,不得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五)金融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從嚴標準執行。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安健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安健:
經查,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川財證券)在開展債券交易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固定收益部債券交易業務經營管理混亂,部門崗位人員未有效隔離和管理,債券交易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風險控制、清算交收等關鍵崗位存在混合操作。二是債券交易行為管控不足,部分業務人員利用個人通訊工具詢價,部分交易詢價記錄缺失,個別交易存在先成交後申請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307號)第二條等規定。你作為川財證券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0年11月27日
關於對趙彤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趙彤:
經查,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川財證券)在開展債券交易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固定收益部債券交易崗位人員未有效隔離,債券交易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等關鍵崗位存在混合操作。部分業務人員利用個人通訊工具詢價,部分交易詢價記錄缺失,個別交易存在先成交後申請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307號)第二條等規定。你作為川財證券固定收益部投資經理,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0年11月27日
關於對吳瓊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吳瓊:
經查,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川財證券)在開展債券交易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債券交易業務部門經營管理混亂,債券交易部門崗位人員未有效隔離和管理,債券交易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風險控制、清算交收等關鍵崗位存在混合操作。二是債券交易行為管控不足,部分業務人員利用個人通訊工具詢價,部分交易詢價記錄缺失,個別交易存在先成交後申請的情況。三是交易對手和交易債券管理不到位,資管產品投資債券的交易中,存在買入的債券未入池公司債券池白名單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307號)第二條等規定。你作為川財證券副總裁(2013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間分管自營業務,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間分管資產管理業務),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0年11月27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