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瀟湘晨報】;
來源 | 瀟湘晨報
記者 | 周凌如
圖源視覺中國
近日,臨澧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案件經過
2017 年 11 月 29 日
趙某業購買了臨澧縣某小區 2 棟 1 單元 302 號商品房。
2020 年 2 月 6 日
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發現某小區 2 棟 1 單元 302 號商品房有汙水從戶門溢出,遂電話告知趙某業,經開門查看,房屋內因下水道堵塞致衛生間溢水造成趙某業房屋內木地板、牆面、家具被汙水浸泡,經查明,下水道堵塞位置系該單元二樓至三樓間的管道拐彎處,堵塞物為建築裝修垃圾和衛生巾等生活垃圾。
2020 年 3 月 16 日
趙某業再次來到裝修好的尚未入住的某小區 2 棟 1 單元 302 號房屋,發現室內下水道再次堵塞,汙水從衛生間溢出後浸泡了客廳、廚房、房間。物業公司再次僱請管道疏通專業人員採用專業設備進行了疏通處理,疏通發現下水道堵塞位置仍為二樓至三樓間的管道拐彎處,堵塞物仍為建築裝修垃圾和衛生巾等生活垃圾。
2020 年 4 月 26 日
肖某貴、史某屬、王某豔、劉某惠、張某、楊某玉、易某珍、劉某細、龐某珍、吳某均系同一棟樓同一單元共用下水道的商品房業主,均在下水道堵塞汙水溢出前已經裝修入住,均存在往下水道丟棄建築和生活垃圾,導致下水道堵塞的可能。同一棟樓同一單元另一住戶趙某華所購某小區 2 棟 1 單元 1302 號房,自 2020 年 4 月 26 日開始裝修,暫未入住。
針對趙先生的這種遭遇,物業和樓上的住戶紛紛表示自己沒有責任,趙先生應當自行找出實際侵權人。
三方各有說法
趙先生表示,樓上業主均存在實施導致下水管道堵塞的可能,且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義務,應當與樓上全部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
物業公司表示,原告損失屬實,因物業公司並未怠於履行物業服務義務,對趙先生的財產損失沒有過錯,故不構成損害的可能,雖對原告損失表示同情,但不同意賠償原告各項損失。
樓上眾業主共同表示,未丟棄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堵塞下水道,自己並非實際侵權人,不同意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
那麼,業主因此遭受的損失該由誰承擔 ? 損失如何確定?又是什麼原因導致管道堵塞汙水返流 ?
法院審理認為
造成汙水溢出的原因系該單元下水管道堵塞,室內下水管道由業主裝修時封閉,物業公司難以進入業主室內進行日常查看和維修,該公司不存在丟棄建築和生活垃圾的致害可能,趙某業的室內財產損害發生後,物業公司及時僱請專業人員疏通管道,並派人對汙染的室內進行清潔消毒處理,履行了物業服務的相關義務,不承擔賠償責任。
下水管道堵塞原因系共用業主往衛生間下水管道丟棄建築和生活垃圾導致,但無法確定堵塞下水管道建築和生活垃圾的實際丟棄人,因下水管道堵塞部位在二樓至三樓間,共用該下水管道三樓以上樓層業主除未裝修入住的外,均存在往下水管道丟棄建築和生活垃圾造成損害的可能,肖某貴、史某屬、王某豔、劉某惠、張某、楊某玉、易某珍、劉某細、龐某珍、吳某均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實施損害行為的人,故均應對趙某業的損失予以補償。財產損害行為發生時,趙某華尚未裝修入住,沒有丟棄垃圾的致害可能,對於趙先生要求趙某華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趙先生的房屋已裝修,雖未入住,其三樓位置也存在丟棄建築垃圾堵塞管道的可能,且發生下水管道堵塞後,其未及時發現和避免,導致損失發生或擴大,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法院認定趙先生房屋因汙水溢出造成室內木地板和房門損壞,造成的財產損失為 10000 元,法院酌定除尚未裝修入住的趙某華外樓上其餘 10 戶各補償趙先生財產損失 800 元,趙先生自己承擔損失 2000 元。
法官提醒
相鄰住戶,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問題。正常情況下,共用水管或排汙管屬於公共設施,由物業進行保養維護,但業主也應當正確合理使用,以免因侵權行為發生時無法查明具體責任人、又無免責事由而承擔共同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