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奴隸制國家中,到處都有十分森嚴的等級制度。今天我們就來說說古代等級制度。古羅馬社會有貴族、騎士、平民、奴隸各個等級。平民、奴隸是被壓迫階級,奴隸在最底層,連人身的自由都沒有。
我國古代西周奴隸社會等級森嚴,分為天子(國王)、諸侯、大夫、士、庶人(即平民)、僕隸(即奴隸)六個等級。天子是最高統治者,他掌管著全國的土地和奴隸,諸侯、卿、大夫、士這四個等級都是奴隸主貴族,他們佔有受封的土地和奴隸。庶人、僕隸是被壓迫階級。
這種等級制度,就是奴隸主階級層層統治勞動人民的一種政治制度。它使奴隸主壓迫剝削奴隸的階級關係合法化。它具體規定了奴隸主階級內部各個等級之間的不同待遇,也規定了奴隸的被奴役地位。這就是說,奴隸主階級利用這種等級制度來鞏固和發展奴隸制的經濟基礎,並鞏固和加強奴隸主階級對廣大奴隸和勞動人民實行野蠻的、絕對的統治。
我國奴隸社會森嚴的等級制度,是以分封制度和宗法制度為基礎的。分封制,也叫「封邦建國「。它實際上是奴隸主貴族對土地和奴隸的大瓜分,是奴隸主階級對被徵服地區的人民實行奴隸制統治的一種方式。這種分封的領地,稱為「方國』域「諸侯國」。在各諸侯國內,諸侯們又封他們屬下的同宗貴族—卿、大夫、士,分給他們固定的採邑(封地)和奴隸,讓他們在這些採邑裡代理諸侯進行統治。諸侯要聽從國王(天子)的命令,要履行向國王交納貢稅,提供搖役的義務,並在戰爭時期由國王來統一調動和指揮諸侯國的軍隊。大夫要聽諸侯的命令,也要履行向諸侯貢獻財物、提供搖役的義務。這種層層分封制度,在世界各地的表現形式雖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異,其實質都是從組織上保證奴隸主貴族對奴隸的壓迫和剝削。
我國夏、商、西周奴隸制三個王朝,是分別以夏族、商族、周族的奴隸主貴族集團為主體進行統治的奴隸主國家,都實行了不同程度的奴隸主貴族的分封制。夏朝國王把夏族奴隸主集團成員,分封到被徵服地區去進行統治。商朝也把商族貴族分封到各地,根據他們的不同地位、血統親疏關係,分給他們不同的土地和奴隸西周的分封制度更進一步的有所發展。周武王、周成王時期,分封了七十一個諸侯國,其中周王的同姓貴族有五十五人,其中周王的兄弟就有十五人。周王的弟弟康叔,得到了殷商都城及附近地區的封地,還分得了殷族七個氏族作為他統治的奴隸。
在奴隸主貴族的分封中,由於根據貴族不同的職務和地位接受封土,因此統治階級內部也形成了不同的等級差別。例如,周天子分封的諸侯中,又要分為公、侯等五個不同的等級。「天有十日,人有十等」,這是奴隸社會等級制度的真實寫照。
奴隸主階級為了維護它的等級差別,提出了一整套的「禮制」,嚴格劃分奴隸主和奴隸的社會地位,並強調要「禮治」。所謂禮治,就是奴隸主階級從政治、軍事、經濟、文化、宗教到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都要遵循的這套禮儀。天子有天子的禮,諸侯有諸侯的禮,卿、大夫有卿、大夫的禮,十分嚴格,不能違反。否則就是「名不正,言不順」。奴隸只有受刑的份,或者象牲畜般地被殺殉,根本談不上有什麼禮儀。這套維護奴隸等級制的禮治制度好像一根繩索,套在廣大的奴隸和勞動人民的頭上,維持著奴隸社會的秩序,保持著奴隸主階級在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特權和統治。
同分封制度相適應,奴隸主貴族還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所謂宗法,就是族法。在國家產生的過程中,新興奴隸主貴族為了維持和鞏固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便把原始社會父權制家庭公社中形成的宗族組織關係加以利用和改造,制定了為奴隸主階級專政服務的宗法制度。它實質上就是奴隸社會中的等級制度,是奴隸主的族權與奴隸制政權相結合的產物。它在奴隸主階級的宗族中,分為大宗和小宗,卿、大夫、士是小宗。根據法律規定,小宗要服從大宗的領導,就是各等級的奴隸主貴族都要受國王這個天下大宗的指揮。在這種制度下,雖然名義上都是國王一個人的官吏和人民,實際上所有的人都處在層層的等級階梯之中。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在形式上表現為等級的統治,甚至在表面看來好像是國王一個人的統治,又加上了宗法的外衣,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階級統治的實質,有利於鞏固奴隸主階級的專政。
列寧指出:「等級是以社會劃分為階級為前提的,等級是階級差別的一種形式。」不管在奴隸社會裡的大宗、小宗,國王、諸侯、卿、大夫、士之間存在著多少矛盾,他們對於庶人、奴隸來說都是統一的統治階級。因此,這裡的等級關係只存在著統治和被統治,奴役和被奴役的階級差別。
等級制度對於我們古代社會到現今都存留有影響。因此,等級的消滅、等級劃分是前資本主義社會的現象。資產階級產生於封建等級之中,但只有取消了封建等級特權,資本主義才能得到充分發展。因此,歐洲中世紀末期的階級鬥爭就表現為等級鬥爭。資本主義國家建立後,封建特權和等級制度被廢除,原則上消滅了等級,公民獲得法律上的平等,階級不再以等級的形式表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