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也就是說,關於農村宅基地每人是多少平米的問題,國家並沒有進行統一規定,宅基地面積標準是由各地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的,比如說,土地相對較多的地方,每戶可獲得的宅基地面積就大一些,在一些土地稀缺,人口多的地方,每戶可獲得的宅基地面積就可能會少一些。下面,將幾個省份的宅基地面積標準梳理出來,供大家參考:
一、北京市宅基地標準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村民每戶建房用地的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確定,但近郊區各區和遠郊區人多地少的鄉村,最高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0.3畝。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於本條前款規定的用地標準的,可按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的標準從寬認定,超過部分按照鄉村建設規劃逐步調整。」也就是說,在以前每戶宅基地面積是不超過267平方米(四分地),如果現在申請宅基地一般每戶不得超過167平方米。
二、湖北省宅基地標準
《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農民興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額內,根據本地人均耕地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民住宅佔地標準。」
三、廣東省宅基地標準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積按如下標準執行: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區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充分利用荒坡地作為宅基地,推廣農民公寓式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