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左德剛疑案:物證缺席下的「五死一生」

2020-12-05 中國新聞網

  安徽左德剛疑案:

  物證缺席下的「五死一生」

  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周群峰

  發於2020.10.5總第967期《中國新聞周刊》

  9月22日,原本是53歲的左德剛再次走上被告席的時間。此時距離他重獲自由,還不到三個月時間。

  左德剛是安徽省潁上縣人,2007年,當地發生一起「少年沉屍公廁」的命案,三年多後,他被人舉報捲入此案。從2011年5月~2017年9月,在6年多的時間內,他先後5次被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阜陽中院」)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安徽高院」)認定故意殺人罪名成立,獲得死刑判決。其中有兩次,安徽高院在向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院」)報請死刑核准時,均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撤銷,並發回重審。

  2020年5月25日,安徽高院的判決書中稱,該案「疑點較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認定左德剛故意殺人罪名不成立。6月23日,安徽高院宣判後,左德剛被當庭釋放。蹊蹺的是,8月5日,他再次被警方逮捕,涉及的問題還是同一個命案。

  《中國新聞周刊》從安徽省政法系統的權威信息源獲悉,判決後,受害人母親表達不滿,持續上訪,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也開始提起抗訴。在此過程中,安徽高院認為原刑事判決有問題,進而主動啟動了再審程序。

  該案目前由於更換律師,延期開庭。在持續十年的定罪拉鋸後,檢方人士堅持認為,該案的確缺少物證,「但不會因此影響定案」。

  5次被判死刑

  江店孜鎮,隸屬於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距縣城約25公裡。13年前,一起少年被殺案震驚了這個小鎮。

  2007年1月中旬的一天,16歲的少年周楊失蹤。周楊的母親楊中芬一直在深圳打工,他從小跟著爺爺、奶奶長大。由於成績不好,他初中畢業後就輟學,到一家修理廠裡學習修車。其家人多次尋找未果,直到2月底,村民王傳儉發現糞坑內有屍體,告訴了前來上廁所的楊中連,楊隨後報案。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載明:死者(即周楊)喉結下方有一道繩索,在頸部偏右側打一死結,繩索勒在毛衣外側,喉結上方及口腔處系兩道繩索,並在頸部左上方打一死結。潁上縣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學鑑定書》證實,死者為頸部損傷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該案被外界稱為「少年沉屍公廁案」。案發後,公安機關對周圍群眾進行大排查,但遲遲未能確定犯罪嫌疑人。

  死者母親楊中芬不斷上訪,要求相關部門儘快破案。2010年,當地警方對羈押在潁上縣看守所的潁上縣江店孜籍的人員逐一進行談話,以期發現破案線索。同年5月27日,一起涉嫌盜竊案的嫌疑人劉道勝,向警方舉報同夥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三人涉嫌殺害周楊,三人都是當地農民,其中左德剛被指為主犯。

  相關知情者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因此次舉報,潁上縣公安局認定「劉道勝的行為屬於立功」,並出具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況說明》。《中國新聞周刊》從相關司法文書中看到,劉道勝的相關證言稱,有一次晚上吃過晚飯,他到左德剛家門口敘話(指「聊天」),左德剛無意中跟他講「周楊拿了我幾百塊錢,還有一部手機,還偷我的空調,一氣之下,我與楊士慶、陳永宣把周楊在合淮阜高速公路旁打死,然後拉到廁所裡扔進去……」

  左德剛73歲的母親陳英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左德剛有兄弟姐妹六人,他在家排行老五。早年,左德剛曾在鎮上經營一家網吧,還開車做過客運生意。

  此前,他有兩次犯罪前科。2006年11月13日,他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2009年10月13日,因涉嫌盜竊罪,左德剛被江蘇省太倉市公安局抓獲歸案,三天後,他被潁上縣公安局刑拘,同月30日被逮捕,羈押在潁上縣看守所。相關司法文書顯示,左德剛夥同他人於2007年至2009年間,分別在潁上縣、淮南市等地盜割電纜線23起,盜竊數額22.5萬餘元。

  左德剛妻子張玉俠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周楊曾常去她家開的網吧上網。「周楊屍體被發現的消息傳開後,我老公在我母親家吃飯時還稱,聽說那個孩子的屍體被找到了,太可憐了,不知什麼人這麼狠毒。」

  2011年5月3日,因犯故意殺人罪,左德剛被阜陽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參與殺害周楊的陳永宣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楊士慶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中國新聞周刊》從該判決書中看到,阜陽中院審理查明的故意殺人的事實為:2007年1月13日晚,左德剛懷疑周楊盜竊其網吧空調外機,邀陳永宣、楊士慶一起坐石秀建的計程車,到江店中學門口找到周楊,後將周楊帶上車到江店孜老區政府附近,三人下車對周楊逼問並實施毆打,周楊被打後逃至老區政府院公共廁所巷內,被三人追上。左德剛、陳永宣用攜帶的繩子將周楊勒死,後三人將周楊屍體拋至廁所後糞坑內,乘坐石秀建的車返回。

  張玉俠稱,左德剛在家連雞都不敢殺,怎麼敢殺人呢?她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當時開網吧時,周楊的確經常來上網。「我老公聽說周楊父親因過失殺人罪在服刑,周楊從小缺少父愛,有時候沒錢交上網費,我老公都不要他錢。還告訴他,以後要好好努力,找個好工作。」

  至於因為空調外機被偷而殺人的說法,張玉俠也覺得不可思議,網吧的空調外機買的是二手貨。「外機曾經被盜過,但我們從沒懷疑是周楊偷的。再說我老公怎麼可能為了幾百元的二手空調外機,去殺一個小孩子?」

  左德剛律師稱,偵查機關陸續取得三人的「有罪供述」,是三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均翻供,受到殘酷的刑訊逼供所致。三人入看守所的體檢記錄都顯示,體表均有明顯傷情,訊問錄像也存在明顯異常。

  左德剛曾在澎湃的一次視頻採訪中講述他被刑訊逼供的細節:警方用白布纏住他的左臂,掛到老虎凳上腳尖離地,掛了幾十個小時。他被折磨得受不住了,在審訊民警的反覆提醒、毆打、掛老虎凳下,他不得不編造了作案地點、拋屍過程等細節,形成口供並籤字畫押。整個刑訊逼供過程他被提出去40個小時,而審訊錄像卻只有2分鐘。

  一審判決後,左德剛提出上訴。2011年12月6日,安徽高院發回重審。2012年10月,阜陽中院再次判左德剛死刑。2013年10月29日,安徽高院維持死刑。2014年12月,最高法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安徽高院死刑判決,後安徽高院發回阜陽中院重審。2016年2月,阜陽中院第三次判左德剛死刑。2017年9月,安徽高院再次維持。2018年10月,最高法第二次撤銷安徽高院對左德剛的死刑裁定,發回安徽高院重審。

  楊中芬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最高院之所以兩次不予核准,主要是因為缺少物證。比如周楊的血漬跟她的血漬當時沒有做DNA鑑定,作案的繩子當時也沒有移交。「繩子在水中浸泡了40多天,弄出來後又衝洗了很多遍,在技術上鑑定起來有難度。」

  「疑點較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今年5月25日,安徽高院作出(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書。6月23日,安徽高院對左德剛案公開宣判。

  該判決書顯示,安徽高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左德剛夥同他人故意殺人的事實主要依靠言詞證據,缺乏足以鎖定上訴人作案的客觀性證據,且對關鍵事實、證人證言及左德剛等三人供述彼此存在矛盾,各自供述前後不一等問題,疑點較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阜陽市中院對左某的死刑判決。上訴人左德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由於羈押期限已滿,宣判後,左德剛被當庭釋放。

  判決書還詳細列舉了「疑點重重」的多處細節。

  首先,案件源於劉道勝的檢舉而偵破,但其檢舉內容前後不一。劉開始稱,他並不掌握案件的線索,「只是懷疑是左德剛乾的」。專案組成立後,劉道勝詳細檢舉了左德剛等人作案的事實,但檢舉內容與各被告人歸案後的供述不一致。比如,其中一個細節是,劉道勝稱,左德剛自己開吉利車跑了一個來回,包括運周楊屍體。而左德剛、楊士慶供述坐石秀建的計程車找到周楊,在廁所旁將周楊勒死。左德剛、楊士慶做了有罪供述後,劉道勝又改口稱,之前檢舉左德剛的情節是自己猜測的。

  安徽高院認為,「準目擊證人」石秀建的證言與陳永宣關押同一監室的張亞亞、張建軍、王樹德等人證言也不足採信。石秀建對其車上是否有作案工具棍子和繩子,以及其開車拉左德剛等人找周楊的時間前後供述不一,並且多次翻證。

  部分作案細節也不能相互印證。在左德剛等三人的有罪供述中,左德剛否認其用繩子勒周楊,陳永宣供述左德剛和他二人用繩子勒周楊,楊士慶供述左德剛用手捂周楊的嘴或掐周楊頸部。一審判決認定左德剛用手掐周楊頸部一節僅有楊士慶的供述,證據亦不充分。

  安徽高院認為,左德剛等三人供述毆打周楊的情節與法醫屍檢記載的情況不能完全吻合。三人均供述有對周楊拳打腳踢、楊士慶用棍子打的情節。而法醫屍檢顯示周楊頸部、頭部有皮下淤血,胸部、腹部及四肢未見明顯外傷。三人毆打周楊,為何在周楊腹部及四肢未留下傷痕,疑點未能排除。判決書還顯示,關於作案工具棍子、繩子的來源,棍子的去向,三人供述不吻合、與證人證言亦不吻合。

  判決書稱:「本案沒有指向左德剛等三人實施故意殺人犯罪的客觀性證據。由於本案從發現屍體到案件偵破長達三年多時間,案件偵破不及時,公安機關從現場沒有提取到指向左德剛等三人作案的客觀性證據,根據被告人供述也未發現與本案有關的隱蔽性客觀證據。」

  檢方稱「不會因缺少物證影響定案」

  該案宣判後,安徽高院建議公安機關對周某被害案重新立案偵查,爭取早日破案。

  左德剛被當庭釋放時,他的妻子張玉俠正在上海打工。他的姐夫、女兒、侄子三人出現在庭審現場。「當天,是安徽高院的法官來潁上縣人民法院宣判的。我女兒跟我說,聽到宣判後,我老公在法庭上號啕大哭。我們有兩個女兒一個兒子,大女兒26歲,小兒子19歲。兩個女兒結婚時我老公都在看守所裡無法參加,成為他終生的遺憾。」張玉俠說。

  從2009年10月算起,左德剛在潁上縣看守所羈押時間約有10年零8個月。左德剛母親陳英稱,村幹部和派出所的人把左德剛送到家門口。「左德剛的姐姐想拿著鞭炮準備放的時候,江店鎮政府的人說不能放,這樣影響不好」。

  左德剛還沒來得及適應重獲自由的日子,命運再次陡生變數。張玉俠回憶,8月5日晚上八九點,左德剛正準備洗澡,「五六個身著黑衣的人來到我家,念了幾句話就把左德剛帶走了。他們念得太快,我也沒聽清說的什麼。我問他們為什麼抓人,他們說明天會給你說法的。」

  次日,張玉俠拿到了潁上縣公安局作出的逮捕通知書。《中國新聞周刊》從該逮捕通知書上看到:「經安徽高院決定,我局對涉嫌故意殺人罪的左德剛執行逮捕,現羈押在潁上縣看守所。」

  落款時間為8月5日。至此,從左德剛6月23日獲釋到此次再次被捕,間隔只有43天。《中國新聞周刊》曾聯繫潁上縣警方,警方稱正在偵辦中的案件,不便談案情。

  左德剛再次被捕,與楊中芬的持續舉報有關。「如果左德剛無罪,意味著陳永宣、楊士慶也就無罪。那周楊究竟是被誰殺的?」楊中芬對《中國新聞周刊》稱。

  為了給兒子討說法,她變賣了房產,關掉了店鋪。她稱,這些年睡覺不敢關燈,經常夢見周楊被困在水裡,或被關在黑屋子裡。「從周楊被害到現在,已經13年多了,我從來沒有一天能睡好覺。這個案子是我終生不能忘記,也不能放棄的。」

  楊中芬稱,她不認可安徽高院最後的判決中,給出的撤銷左德剛故意殺人罪的諸多理由。她認為,作為證人的石秀建之所以證詞出現反覆是有原因的,「在二審開庭的時候,石秀建曾經在法庭上表示,在看守所被相關人員約談,受到威脅,被迫寫了一份被誘供的舉報信。」

  楊中芬還稱,案發後,時任左德剛辯護律師的何炯還曾會見過陳永宣、楊士慶。她提供的一份看守所會見記錄顯示:2010年8月27日,何炯會見了陳永宣。2010年11月9日及11月15日,何炯分兩次會見了楊士慶。2019年8月14日,阜陽市律師協會的一份文件顯示,因違規會見,何炯被阜陽市律師協會通報批評。

  楊中芬的代理律師付建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8條明確規定: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律師只能會見委託他的當事人,律師會見同案犯會有串供的嫌疑。」

  左德剛被釋放後,楊中芬很快向安徽高院遞交刑事申訴狀,請求維持之前的死刑判決,同時向檢察機關申請對此案提出抗訴。她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她曾找過安徽高院辦理該案的一位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原判決有問題」。7月3日,她又找到了安徽高院院長,「院長跟我說,他會認真閱讀該案案卷。」

  安徽高院向楊中芬出具的《立案審查通知書》顯示:2020年7月6日,安徽高院就對左德剛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立案審查。結合6月23日左德剛被當庭釋放的時間點推算,左德剛被釋放後僅僅13天後,安徽高院就再次對該案立案審查。安徽省高院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該案正在審理中,無法接受採訪。

  接近一個月後,檢方也提出了抗訴。7月20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向楊中芬發出一份《抗訴請求答覆書》,表示就安徽高院(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決定提請抗訴。

  《中國新聞周刊》從安徽省檢察院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看到,(左德剛被釋放後)因楊中芬連續上訪,安徽省檢察院的承辦檢察官又翻閱了本案閱卷筆錄。檢察官認為,筆錄中證人證言和被告人證詞可以相互印證,且多個細節可以證明並增強辦案人員認為左德剛等三人系本案作案人的內心確信。

  這些增強辦案人員內心確信的細節是:案件的「準目擊證人」石秀建曾表示,盜竊案開庭回來路上,他和左德剛、劉道勝同車,左德剛懷疑是石秀建檢舉的,而沒有懷疑劉道勝,「因為左德剛心裡清楚當晚作案是乘石秀建的計程車到的現場。」另一位證人張亞亞曾說,犯罪嫌疑人之一的陳永宣也曾懷疑是石秀建檢舉。

  檢方由此認為:「我們可以看到左德剛、陳永宣在案件初期懷疑的舉報人是這麼的驚人一致,這說明了什麼問題?不正是說明了左德剛、陳永宣當晚是乘石秀建的計程車去的案發現場嗎?」

  不過,這份出具於2020年6月4日的書面材料中提出的「增強辦案人員內心確信」的細節,仍然沒有任何新的客觀性證據,僅僅是來自證人證言的推斷。

  9月25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一位負責人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左德剛案案情非常複雜,是安徽高院(發現判決有問題)主動啟動了再審程序。

  這名負責人稱,這個案子體現出的,主要是「對我們國家證據與審判之間的關係怎麼把握,對言詞證據如何去認識的問題」。因為言詞證據本身就比較反覆與不穩定,不同的人從不同的角度肯定有不同的看法。關於檢方是否搜集到了新的證據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表示現在不方便說,「相信庭審時,一切都會在陽光下談論這個案件」。

  該負責人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左德剛案的確是缺少物證,但是沒有哪條法律規定,沒有客觀性證據、沒有物證就一定不能定案,只不過說有物證定案更確實一些。「我認為該案不會因為缺少物證而影響定案。」

  《中國新聞周刊》2020年第37期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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