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贛州警方成功打掉一個以村主任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夥,該團夥長期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當地企業、群眾反映強烈。
案情回顧
被告人李某剛(綽號:冰棒)於2012年1月至2018年3月任上猶縣東山鎮某村村主任。2013年以來,被告人李某剛利用其人脈先後在上猶縣東山鎮承包了多項工程,為攫取錢財,先後糾集李某超、鍾某陽、張某斌、周某強等人為員工,並安排李某超、鍾某陽在承包的工地負責管理,其他人服從其組織安排,專人專崗,各司其職。
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
在從事工程承包建設過程中,李某剛以尋釁滋事為手段,先後多次糾集員工等人以停工相威脅,以鎖門堵門、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不法工程款。此外,被告人李某剛糾集李某超、周某強等人以暴力、威脅或者聚眾造勢、滋擾、糾纏等手段在上猶縣城及周邊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採礦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李某剛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夥。
該團夥主犯李某剛組織或單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17起,涉及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共八項罪名。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自2013年起,被告人李某剛先後糾集李某超、鍾某陽、張某斌、周某強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上猶縣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惡勢力犯罪團夥。其中李某剛為惡勢力犯罪團夥糾集者,李某超、張某斌等4人為惡勢力犯罪團夥成員,郭某森、陳某飛等5人為同案的其他犯罪人員。根據本案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態度,依法作出以下判決:
該惡勢力犯罪團夥的糾集者李某剛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一百二十二萬一千元;骨幹分子李某超及其他3名團夥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同案其他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轉自: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