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期:【宣法來了】以離婚為目的,在離婚協議之外向對方出具...

2020-12-14 澎湃新聞

第十四期:【宣法來了】以離婚為目的,在離婚協議之外向對方出具欠條,借貸關係是否成立?

2020-12-11 20:5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宣法來了

以離婚為目的,在離婚協議之外向對方出具欠條,借貸關係是否成立?

【案件當事人】

原告:甲

被告:乙

【案情回顧】

被告乙向原告甲出具欠條,約定某年還清25000元欠款。後欠條約定的欠款期限已到期,被告乙未按欠條上的約定內容給付原告甲欠款。原告甲多次催要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乙按照欠條內容給付欠款。

【審理概況】

法院經審查查明,原告甲與被告乙原系夫妻關係。某日,原、被告雙方協議離婚。在辦理離婚手續前,原告要求被告出具了欠款金額25000元的欠條一份,該欠條內容在離婚協議書中未有體現。經庭上問詢,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本案不存在借貸關係,因此原、被告之間沒有形成民間借貸關係。故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採信。

【法官說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對於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對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爭議焦點是原告甲與被告乙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是否成立。被告乙以離婚為目的,在離婚協議之外向對方出具欠條,且該欠條內容在離婚協議書中未有體現。而原、被告之間是否實際存在借貸關係,依法應當由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因原告不能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係,故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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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第十四期:【宣法來了】以離婚為目的,在離婚協議之外向對方出具欠條,借貸關係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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