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後,「夕陽戀」老伴能否繼續居住?律師解讀居住權

2020-12-07 澎湃新聞

原創 俞靜 上海法治報

老張在老伴亡故後,經人介紹認識了姚阿姨再婚。老張的兒子小張對此的態度一直比較牴觸,認為房子是已故的母親和老張一起出資買的,現在姚阿姨在與老張結婚後住進來,很擔心對方將來會打這套房子的主意。

為了讓兒子安心,也同時給姚阿姨一個交代,老張立下遺囑:其過世後房屋由小張繼承,同時在此房屋上為姚阿姨設立居住權,姚阿姨可以一直在內居住直至過世為止。

老張通過設立居住權的方式,一方面保障了未來子女所能繼承的財產不因父親的婚姻狀況受到影響,另一方面也考慮到了姚阿姨在自己身故後不至於居無定所,能得到基本的居住保障。

居住權是今年出臺的《民法典》中所新增的用益物權,為老年人再婚、離婚糾紛中的房產交割以及以房養老提供了一個新的法律途徑。

居住權的概念

居住權是指自然人依據合同或遺囑而取得的,對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進行佔有、使用,以滿足生活居住需要的一種用益物權。

居住權的概念起源於早期的羅馬法,當時的羅馬法規定,設立居住權,需要雙方書面約定,並在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相應的登記備案,具有人身性、無償性、不可轉讓和不能繼承的專屬特徵。

其實,居住權的概念在我國提出已經有幾十年,但是早期因為備受爭議而被擱淺。而今我國立法機構之所以在《民法典》中新增居住權,旨在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目的是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並不包括生產經營活動。因此,對於設立居住權有額外的限制。

居住權與房屋租賃權的區別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居住權為物權,具有絕對的對世權,而房屋租賃權是債權,當兩者有衝突時,房屋租賃權往往沒有辦法對抗居住權,承租人只能轉向出租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居住權的設立往往是無償的,是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具有人身屬性和目的屬性,在不動產登記中心備案方能成立。房屋租賃權往往是有償設立,自雙方籤訂租賃合同起即可成立。

《合同法》約定房屋租賃權最長期限為二十年,《民法典》對於居住權並沒有規定最長期限,在沒有設定居住時限的前提下,居住權人可以一直居住在房屋內直至死亡。

居住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房屋租賃權人除了自然人外,還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居住權具有專屬性,不能轉讓、繼承,隨著居住權人死亡而消滅,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也不得出租。房屋租賃權則可以轉讓和繼承,租賃權人死亡的,房屋租賃權並不因此就消滅,經過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房屋進行轉租。

居住權對實現抵押權的障礙

《民法典》並未禁止對存在用益物權的房屋設定抵押權,但是當房屋上兩種權利的行使引起衝突時,應當如何處理?

首先,居住權成立在先,抵押權設立在後的問題。鑑於居住權的設立須經登記,具有對外公示的效力,在後設立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勢必已了解並接受抵押房屋存在居住權的狀態,從風險意識承擔的層面上來說,應當意識到如果居住權尚未滅失,在要求拍賣所涉房屋實現抵押權的過程中,會遇到執行不能的情況,因此抵押權人應當謹慎評估上述的風險,決定是否接受所涉抵押房屋。

其次,抵押權成立在先,居住權設立在後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根據上述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的規定,設立在後的居住權似乎並不能妨礙抵押權的實現,但是滌除存在的用益物權也需要付出相當的時間和財務成本。

《民法典》出臺後,配套的各類司法解釋還有待相關部門完善,需要繼續關注後續司法解釋的動態。

居住權對於公租房的影響

公租房全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所有權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

公租房的居住權不同於《民法典》設立的居住權的概念,嚴格意義上是一種承租權,只不過不能對外轉租,否則國家和政府有權收回。

但是對於公租房群體來說,目前公租房的承租人只有使用權,不享有物權。如果參考居住權設立制度,公租房的租賃權經過登記生效成居住權,便具有了物權對抗效力。即便是政府也不能隨意收回,如果以公共利益為由徵收徵用,還需要給予公租房的居住權人補償,更好的保證公租房承租人的利益。

居住權設立的方式

居住權的設立有兩種方式。首先可以通過訂立居住權合同來設立居住權,隨後當事人應當共同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其次,通過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即住宅的所有權人在遺囑中作出在自己死後為他人設立居住權的意思表示。由於以遺囑方式設立的居住權時,待遺囑人死亡時遺囑生效。在遺囑人死亡後,因遺囑而將要取得居住權的自然人,應當持遺囑單方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也是自登記時設立。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的規定,無論以哪種方式設立的居住權,都需要在合同或遺囑中明確居住權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以及居住權的期限等內容。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

作者 | 俞靜(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

編輯 | 張旭凡

原標題:《老人去世後,「夕陽戀」老伴能否繼續居住?滬上律師解讀居住權!》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

  • 「居住權」入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勞動報老公婚前房產婚後妻子想上產證確保居住權益矛盾糾紛來了老人去世後「夕陽戀」老伴可能面臨老伴去世,夕陽戀老伴還能居住嗎?案例1一對新婚小夫妻,住的房子屬於老公婚前房產,婚後妻子想上產證,確保居住權益,但老公和公婆家遲遲沒有去辦理產證加名。■ 妻子擔心:萬一鬧離婚,自己豈不是太虧了?
  • 《民法典》首提「居住權」!當心你買了房子卻無權居住!
    在民法典中,增設專章規定居住權,以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等。 文章來源:文君言綜合整理自國民經略、網絡 中國房地產網 居住權的入典是此次民法典的亮點。這一概念在國內提出已經有幾十年時間,但因備受爭議並未落地,物權法立法時也曾先寫入後刪除。
  • 父親找了後老伴,住在了一起,如果父親去世後,有權讓她搬走嗎?
    自己的父母需要別人照顧的時候就同意結婚,去世了就立馬要走人,為什麼不直接僱傭保姆?又怕保姆照顧不好吧。我的價值觀點是,許多事情別想別管,聰明的子女要咋樣才會讓老人幸福,不是房子,錢的問題,只希望老人老了別為難老人了,兩眼一閉,兩手空空,什麼都沒有,你還能去幹什麼呀!
  • 【帶你了解民法典】居住權是什麼?又該怎樣設立居住權?
    《帶你了解民法典》今日起,環翠法院將推出「帶你了解民法典」系列普法欄目,選取與生活息息相關的民法典熱點問題進行分析解讀,帶你更加直觀地了解這本「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通俗來講,阿強有一套閒置的住房,為了幫助沒有地方住的阿花,阿強和阿花可以籤訂合同,併到登記機構辦理一個登記手續,為阿花設立居住權,此時房產證上依然是阿強的名字,房子依然歸阿強所有,阿成也可以繼承,但阿花擁有的是居住在這個房屋裡的法律權利。
  • 70多歲獨居老人,想找老伴遭子女反對,理由太自私
    有同村人想給他介紹一個老伴,大爺有這意向,和孩子們商量,結果沒有一個人贊成。有的孩子覺得那麼大年齡了再找老伴很丟人,有的孩子覺得以後財產不好分,還有的覺得和繼母相處會尷尬,最終這件事只好不了了之。不得不說,他們的想法太自私,只站在了自己的利益角度去考慮,卻不曾考慮老人獨自一個人的感受。大爺更加孤單了,兒女都不在身邊,每天吃飯不是湊合就是找別人去喝酒,煙不離手,病了也沒人知道。直到兩年後,他查出來了腦瘤。
  • 「光明雲說法·民法典專家談②」這個「居住權」,有點不一樣!
    點擊查看視頻民法典物權編草案首次提出「居住權」制度,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那麼,這一法定居住權與我們常說的居住權一樣嗎?夫妻之間居住同一房屋,適用居住權制度嗎?未成年人在長大之前住父母的房子需要居住權嗎?照顧老人多年的保姆在老人去世後享有居住權嗎?到底什麼情況下才適用法定居住權?
  • 居住權影響房屋買賣?
    萬商天勤(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芮苓解讀說,侄子侄女屬代位繼承,需要在所有法定順序繼承人都死亡的情況下才會成為可能。在此之前,被繼承人如果沒有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其遺產成為無主財產。芮苓同時表示,目前,民法典中未規定侄兒侄女的贍養義務。針對大家關心的謀殺案件可能激增的現象,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將喪失繼承資格。這5種財產,獨生子女不能繼承!
  • 【香城法治微講堂】老人黃昏戀為另一半出資購房後分手 法院判決...
    【香城法治微講堂】老人黃昏戀為另一半出資購房後分手 法院判決返還資金43萬餘元 2020-07-29 16:1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民法典》之居住權:絕大多數締結婚姻的雙方並非貪得無厭
    歷史地看,對於居住權人可否把標的物出租,羅馬法學家雖不無爭議,但是優帝一世作了肯定的規定。起初,在羅馬法時期,人役權的設立通常由遺囑設定,由契約設定的並不常見。因為這一制度的出發點實際上是家長在去世後對其有某種人身關係連接的人的一種保護。而後,伴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市民法、大法官法的適用環境,也多見運用契約的形式設立居住權。
  • 民法典:三分鐘了解房屋的用益物權——居住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規定: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 普法條漫——第四篇:房屋居住勿擔憂
    2013年5月,王老伯將拆遷安置所得的唯一住房登記至兒子王東東與兒媳趙倩名下,房屋一直由王老伯和老伴實際居住。時隔一年,王東東與趙倩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女王小東隨母親趙倩生活,同時將案涉房屋以不可撤銷的方式贈與當時14歲的王小東,在王小東年滿18周歲時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
  • 城裡人能否繼承農村祖屋?律師:可使用不能重建
    城裡人能否繼承農村祖屋?  居民身份可以繼承使用宅基地上的房屋  年少時,李明祥和父母兄妹居住在房山農村;成年後,他進城當了工人。年老了,李明祥打算將僅有的一套房屋留給兒子,自己回鄉養老,住老父親留下的三間瓦房。
  • 老人去世以後,如何安撫另一位老人,兒女需要做到這些
    生老病死是不願意看到可卻是無法避免的事情,老人去世對於子女來說是很悲傷,但實際上更難受的是老人去世以後,如何安撫另一位健在的老人,兒女需要做到這些。老人因老伴離世出現心理問題時,子女應這麼做日常生活中,兒女在家中老人剛去世的時候,要儘可能的陪伴健在的老人,子女的陪伴是讓老人走出悲傷最佳的辦法,這一點大家都懂,可現實中有很多的事情需要去忙碌,只能說儘量的抽出時間陪伴在悲傷當中的老人。
  • 老伴去世後,另一半會悲傷嗎?這3位老人說出了心裡話
    所以有時候我就會在想,這樣的夫妻,老伴去世後,他們會悲傷嗎?為了解惑,我採訪了3位老人。李年愛,今年65歲。我和我老頭一起生活了四十年,但三年前,他就走了,之後我就一個人生活。他走後的那段時間,我經常感覺的孤單,有時候想到他的時候心裡很想哭。雖然有時候,他太吵鬧,但是有他的陪伴,我不會像現在一樣,總感覺心裡缺了一塊。年輕的時候,覺得這男人真能說,等習慣了之後,才發現他的念叨是很貼心的。
  • 85歲老人中千萬大獎,兒子的欺騙,老伴的打罵,將其逼上了絕路
    老人同意了二兒子的建議,將獎金全部給了二兒子,不過當有一次老人去昆明看見大兒子生活困難,至今仍租房居住在不足20平的房子,老人很痛心,當即表示要給大兒子買一套大房子,然而老人回家要錢卻屢屢受阻,一氣之下離家出走,當被發現時已是陰陽兩隔。
  • 民法典進行時 | 房子過戶給子女我還有居住權嗎?
    【法律分析】 民法典物權編的一大亮點,是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老人可以把房子過戶給子女或賣給他人,同時要求設立居住權。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身居住。一方面,保障老人對房子終生居住的權利,老有所依;另一方面,通過房屋所有權的出讓獲得經濟收入,老有所養。 需要說明的是:不是長期居住就能獲得「居住權」,根據新規,居住權須由房主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同時向登記機構進行登記設立,所有人對此擁有決定權。
  • 九旬老漢欲與七旬原保姆、現老伴離婚,六位子女諮詢法官,法官病房...
    大伯馬上像連珠炮似地開腔了:「我爸今年九十四歲了,天天吵著要和小了二十多歲的婆婆(原保姆)離婚,可他現在病重住院不能來法院立案,我們六個子女害怕老爺子要是挺不過這關人走了這事更麻煩,其實我們也準備請律師,但是委託手續還沒來得急辦,這可怎麼辦!」
  • 60歲老人的心裡話:喪偶後最後悔的事情,就是沒有早點找老伴
    現在的社會中,有些老人會因為各種原因與自己的另一半分離。有的是因為想通了,實在過不下去,選擇了離婚,有的則是喪偶。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失去老伴的老人共有16萬餘人,預計未來的人數可能會更多。那麼到底要不要找一個老伴互相陪伴呢?60歲的陳阿姨給出了她的回答:早點找!
  • 老人去世百萬遺產鄰居繼承一半,沒有血緣關係也可繼承遺產 | 民法...
    在浙江省某個村子就曾發生過孤寡老人去世之後,留下逾百萬元遺產、自己的鄰居繼承一半的例子。  村民蘇某早年喪夫,沒有兒女,其侄子對老人也有一定照顧。1990年,蘇某住的房子因年久失修坍塌,村民徐某是蘇某多年的鄰居,這時徐某家蓋了新房,看到老人的房子已經成了危房,徐某乾脆把蘇某接到了自己家裡一起居住。  2012年,蘇某需要專人照顧護理。
  • 65歲大媽:老伴去世得早,我想再婚找個伴,有錯嗎?兒子:做夢
    到了晚年之後,感冒生病還會有人幫忙端茶倒水,也會有人問候關心,如果孤身一人,出現意外了,估計沒人知道,所以很多女人喪偶之後,都會選擇重新找老伴,那麼,65歲的老人再婚有錯嗎?一位65歲的大媽自述:老伴去世得早,我只是想找個人陪伴,難道有錯嗎?可是我兒子很反對,他說:「做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