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餐飲、旅遊、外貿、健身等行業都受到了毀滅性的衝擊,大量中小微企業已瀕臨破產邊緣,即便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扶持中小微企業的貸款政策、社保補貼政策,依然無法扭轉其巨大虧損的事實。在這樣的背景下,整個社會的失業率大幅度提升。
4月21日,人社部召開的一季度新聞發布會上公布3月份城鎮調查失業率5.9%,環比小幅回落。但實際情況是,大量就業人員並未參與社保,更談不上登記失業,通過朋友圈、職業交流群、職業論壇等途徑就能看到,整個就業市場幾乎是「哀鴻遍野」。
在這樣的經濟背景下,很多企業直接叫停了招聘工作,資金壓力大一些的企業則舉起「減員增效」、「末位淘汰」的大旗開始了變相裁員,而2020年勞動合同到期的人員將首當其衝。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籤,你可以辦理離職手續了!」
4月15日,老董被人力資源部約談,明確告知,受疫情影響外貿業務幾乎做不下去了,公司決定安排員工集體放假,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也不再續籤,可以直接辦理離職手續。
老董今年34歲了,從2014年4月入職,到現在整整6年的時間,從陽光活潑的青年走到了油膩古板的中年,目前月薪已經達到15K,他本以為能在這個公司幹到退休的,誰曾想到疫情襲來,大難臨頭各自飛。最困難的是,他做的外貿工作,積累的工作經驗也只能在外貿公司才能發揮價值,目前國外疫情形勢依然很嚴峻,有可能在未來半年內都不會有所改觀,加上每個月4000元的房貸和各項生活開支,這讓老董陷入了很尷尬的處境。
很多人都想當然地認為,合同到期,不再續籤的話,勞動關係自然解除,合情合理,但小編卻不這麼認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老董的情況來看,並非老董自身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應當向老董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老董自2014年4月入職,到2020年4月,共計6年,因此公司應當向老董支付6個月工資合計15000*6=90000元作為經濟補償。此外,老董還應該積極登記失業,申請失業金。
受疫情影響,很多企業都會出臺一系列舉措來降低人事費用,小編也希望大家能夠積極轉發分享,幫助那些身處降薪、裁員窘境下的朋友共克時艱。大家有什麼需要了解的,也歡迎各位在評論區留言!
關於工傷,不知道這些,你至少損失12個月工資!
我和女同事戀愛了,一定要辭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