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工作十多年的老員工,單位不想再任用,哪些方式解除勞動關係不違反法律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從支付補償、賠償方面可以分為5種:
1、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徇私舞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
2、協商補償數額:勞動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經濟補償的數額;
3、支付經濟補償金:合同到期不續籤、經濟性裁員、不勝任工作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非常多;
4、違法解除賠償金: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沒有法律依據,被判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5、恢復勞動關係工資賠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被判定為違法解除,員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並要求賠償勞動仲裁、法院審理期間的工資損失。
工作十多年的老員工,合同到期能解除嗎?
馮某2007年12月入職某變壓器公司,在公司特變電工處擔任保安崗位,2008年開始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時至2018年12月,馮某與公司籤訂的第四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將期滿,馮某多次向公司申請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都拒絕訂立。
2019年1月開始,公司不讓馮某繼續在公司上班,並於2月辦理了停保手續,就此雙方產生勞動爭議。
馮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83950元、失業保險待遇損失32280元、未休年假賠償55379元、加班費95040元、代通知金3000元。
仲裁委審理後於2019年5月作出裁決:公司自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馮某違法解除賠償金79927.76元、2018年未休年假工資3340.76元。馮某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雙方對於勞動仲裁的結果都不服,分別起訴至法院,法院受理後合併審理。
法院審理後判決:
公司十日內支付馮某違法解除賠償金79927.76元、失業保險損失32280元、未休年假工資3674.84元,案件受理費、併案受理費各10元,由公司支付。
(2019)遼0191民初3470號
違法解除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馮某在公司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應當訂立。
公司拒絕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後禁止馮某進廠,停止繳納社會保險,應當視為不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屬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馮某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3633.08元,違法解除賠償金=3633.08元×11個月×2=79,927.76元。
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因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為馮晨辦理領取失業金手續,馮某要求公司支付失業金損失,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當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其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間,當地失業保險補貼金為1345元/月, 2019年11月上漲為1629元。
故公司應當支付馮某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損失33,416元(1345元/月×20個月+1629元/月×4個月)。
馮某隻要求32,280元(1345元/月×24個月),是對其自身民事權利的處分,法院予以支持。
帶薪年休假工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馮某主張2018年3月18日前的帶薪年休假工資已過仲裁時效。
故公司應當支付馮某2018年度、2019年度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
對於在本單位工作10年以上或已經籤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員工,合同期滿只要員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就應當訂立,實際是必須訂立。
單位拒絕訂立,以合同期滿終止合同,應當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已經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情形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詐、脅迫等手段籤訂勞動合同致使合同無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9、經濟性裁員,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可以被裁退,但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