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網友諮詢,公司以疫情原因,辭退員工,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能否獲得補償或賠償?
在疫情期間,很多企業無業務,沒有足夠的現金流,經營確實困難,於是很多企業通過裁減公司人員的方式減輕經營負擔。那麼經營困難如何辭退員工辭退員工才算合法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裁減人員,如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按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的標準支付,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
經營困難可以裁員,但必須滿足人數要求,履行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報告方案等法定程序,否則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若裁減人員不滿足上述人員數量的,用單位可以直接裁員了嗎?我認為不可以。因為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經營困難辭退員工,在不滿足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就不再適用以上規定,而適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然而,經營困難不是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所以用人單位以經營困難直接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多少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