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西網/江西頭條新聞客戶端訊 記者王琴紅報導:疫情期間,大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被壓縮,原本盈利不錯的企業也會因為民眾購買力下降等而生存困難,導致一些企業選擇裁員降薪來自救。那麼,疫情防控期間,單位能不能辭退員工或解除與員工間的勞動合同?被辭退了或被解除了勞動合同,又該怎麼辦呢?一起來聽聽權威部門和專業人士怎麼說的。
羅先生仲裁登記記錄
案例:因公司資金流斷裂被裁員工獲經濟補償
「謝謝你們,沒想到我這麼快就領到了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2020年3月12日上午9時許,羅先生通過電話向南昌市新建區仲裁院表達感激之情。
據悉,羅先生從2019年11月起就在南昌市新建區的一家物業公司上班,然而在2020年的3月10日晚上8點,他卻收到了公司的辭退信息並要求次日到公司辦理交接手續。
正值疫情期間,他多次和公司負責人聯繫,詢問被辭退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的相關事宜,沒想到被各種推辭。無奈,他在3月11日下午來到南昌市新建區仲裁院申訴。
「在接到案件後,我們先了解情況,後致電公司負責人,耐心溝通,闡明法律並協商調解方案。」南昌市新建區仲裁院仲裁員夏強強告訴記者,該公司因受疫情影響,資金流斷裂而裁員,經過與公司電話溝通,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3612元。
勞動者熊先生仲裁登記記錄
夏強強告訴記者,羅先生的經歷並非個案。勞動者熊師傅2006年10月入職某公司,今年3月公司重組被辭退,雙方因支付經濟補償金髮生爭議。受疫情影響,熊師傅擔心其權利難以得到及時維護。南昌市新建區仲裁院接待窗口的仲裁員獲悉情況後,第一時間與用人單位負責人及法律顧問取得聯繫,啟動電話調解程序。通過講解相關政策、就案釋法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雙方即達成一致,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熊師傅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3.5個月的工資,共計人民幣121997元。
據統計,自2月3日以來,南昌市新建區仲裁院通過強化政策宣傳、熱線電話、開闢維權綠色通道等舉措案前調解勞動爭議案件13件,涉及勞動者16人,共計為勞動者挽回經濟損失人民幣29萬餘元。
律師:用人單位借特殊時期無故裁員站不住腳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能辭退員工嗎?」,針對記者的疑問,江西秦風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立鳳表示,疫情期間,如果說因客觀原因,非員工自身的原因來不了,用人單位不能辭退,如果是公司已經通知復工復產了,而員工又沒有合理的理由不能來,是可以辭退的。
「是否能裁員,這要看具體原因,同時也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是怎麼約定的。」江西秦風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立鳳如是說。
此外,江西聯創律師事務所吳小毛則認為,用人單位因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進行部分裁員是可以的,但藉此特殊時期,無故裁員就站不住腳了。
對此,仲裁員夏強強補充稱:「除了特殊人群,疫情期間企業因生產經營確實需要裁員的是可以裁的,但要根據勞動合同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最新政策:企業不得與因隔離治療等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解除合同
什麼是因生產經營需要呢?夏強強解釋說,因生產經營需要裁員的屬於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由於經營不善等經濟原因,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的情形,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濟性裁員,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夏強強進一步解釋說,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但是,在當前情況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我們仍然不建議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被辭退了怎麼辦?可先和用人單位協商補償問題
夏強強表示,有的單位的某些崗位不需要了,需要辭退員工,就會主動和員工進行協商,但比較普遍的情況是,單位辭退員工沒有商量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問題。
被辭退了怎麼辦?夏強強建議,勞動者如果被辭退,可先和單位就經濟補償問題進行協商,如果協商無果,可以到仲裁委提交相關材料申請仲裁。
「立案前,我們會給單位打電話看有沒有調解的意向。」夏強強說,調解不了,仲裁委會依法受理並立案,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開庭,就工作時間、工資水平、離職原因等進行庭審調查,與雙方進行調解或者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裁決。
夏強強稱,經濟補償具體有多少,有法可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