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言不合就辭退,員工應該怎麼辦?默默離開還是勇敢維權
小張在一家網際網路公司上班,每天都兢兢業業,認真工作,這天,人事突然過來對他說,小張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小張詫異的問,為啥?你被公司炒了,原因呢?領導覺得你能力不足,不能在公司了,小張氣氛的說「我都來公司兩年多了,現在說我能力不足,怎麼不早說呢?」
試問條友,如果你是小張,你會怎麼辦呢?是就這樣忍忍罷了,還是「既然公司不義,休怪我不仁」!
一,公司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呢?能說辭退就辭退嗎?
其實在我國勞動法律中,對於公司辭退員工有對應的限制,沒有正當合法充足的理由公司是不能辭退員工的,一旦違法辭退,是要付出相應的代價的!那法律規定的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從以上情形可以看出,只有當員工有嚴重過錯的時候公司才能辭退員工,並且辭退員工不僅要符合實體法的規定,還要符合程序上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所以,公司要辭退員工,並不是隨便口頭通知一下,就辭退員工了,公司要對辭退員工的合法性舉證證明,不但要符合程序方面的要求還要符合實體層面的要求,實體層面主要是員工是否符合辭退的理由,是不是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而程序層面,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提前將理由通知工會,依據公司規章制度辭退員工的,要證明規章已經有效送達員工,被員工所知曉!
二,小張怎麼辦呢?
這時的小張要收集公司辭退的證據,最好是跟公司搞一個書面的辭退證明,實在沒辦法就錄音或者通過其他手段來證明,小張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條件,或者直接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辭退雙倍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