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按合同要求製作產品可拒付貨款,法院依法委託鑑定後公正...

2020-12-22 澎湃新聞

玉門法院:未按合同要求製作產品可拒付貨款,法院依法委託鑑定後公正判決

2020-12-20 18:3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01

基本案情

2014年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蔬菜廠廠房的鋼結構施工合同,乙公司又將鋼結構中的鋁合金窗戶的加工安裝業務分包給丙公司。在建設中因鋼結構施工停止,丙公司己加工好了鋁合金門窗等待進場安裝,卻被通知停止供貨,六年後經詢問無果將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乙公司按約定安裝加工合同支付訂做鋁合金窗戶的材料費與加工費13萬元。

訴訟中,乙公司提出,丙公司已加工好的窗戶與鋼結構圖紙的設計不符,拒絕承擔丙公司的訴訟主張。對此,丙公司提出抗辯稱,合同履行中乙公司要求改變技術參數,對鋁合金窗戶的加工款式在合同與圖紙原基礎上做了修改,但又不能提交相關證據。對於丙與乙的訴爭,法院委託了專業價格評估和工程質量鑑定部門,對丙公司加工的鋁合金窗戶進行鑑定。經鑑定,丙公司製作的鋁合金窗戶成品與丙乙間鋁合金窗戶加工合同約定、鋼結構圖紙中對鋁合金窗戶的要求均不一致,無對應關係。按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存在瑕疵,定作方可以拒收。法院遂依據鑑定結論駁回了丙公司的訴訟請求,並且由丙公司承擔了全部的鑑定費用。

02

法律連結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03

法官提示

在合同履行過程當中,合同雙方當事人要嚴格按照合同要求進行產品的製作與加工,及時進行溝通交流,確保產品與合同要求相一致,如果產品經鑑定與合同要求不一致,不僅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還要承擔其鑑定費用;另外,合同履行中雙方約定的技術參數發生變更時,要及時備註並留存相關證據資料,避免「口說無憑」等情況的發生。

供稿:玉門市人民法院

圖文:張豔鴻

編輯:張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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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玉門法院:未按合同要求製作產品可拒付貨款,法院依法委託鑑定後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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