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罪行加重的八種情形!

2020-12-17 中公法考

在法考中,刑法分則最重要的三章是侵犯財產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以及貪汙賄賂罪。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這一章中,我們需要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成立要件和加重情節進行理解並掌握。

《刑法》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成立要件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行為人具有上述行為之一,就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1.實行行為(6種「拐」):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

2.行為對象:婦女(已滿14周歲的女性)以及兒童(不滿14周歲的男童&女童)。

已滿14周歲的男性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實踐中拐賣已滿14周歲的男性的行為,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或者強迫勞動罪等。

3.客觀阻卻事由

(1)拐賣婦女存在有效的被害人承諾:如果拐賣行為得到了成年婦女的同意的,阻卻行為的違法性,不構成犯罪。

例如,婦女甲願意離開山區到城市生活,同意乙帶將其賣給城市中的丙,成為丙的妻子,儘管乙收取了丙的財物,也不構成犯罪。

(2)拐賣兒童不存在有效的被害人承諾:如果拐賣兒童的,即使徵得兒童的同意或者兒童父母等親屬的同意,也成立拐賣兒童罪。

4.主觀要件:主觀上為故意。具有出賣的目的,不需要以營利為目的。【只需換錢,無需賺錢】

例如,丙為報復周某,花5000元路費將周某12歲的孩子帶至外地,以200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丙雖無獲利目的,也構成拐賣兒童罪。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八種加重情節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包括婦女、兒童共三人以上)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拐賣婦女、兒童罪+強姦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結合犯)】

婦女作擴大解釋,包括幼女;無需再定強姦罪。如果是強制猥褻行為,要數罪併罰。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拐賣婦女、兒童罪+引誘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結合犯)】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秘密偷盜不滿1周歲的嬰兒或者不滿6周歲的幼兒。

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看護人的,屬於「偷盜嬰幼兒」。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這是指拐賣行為直接或間接地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包括兩種情形:①在拐賣行為中,由於拐賣行為本身過失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②在拐賣過程中,為了實現拐賣目的,故意造成被害人重傷。

例如,由於行為人採取拘禁、捆綁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或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或者由於行為人的拐賣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被害人或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注意】如果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人超出拐賣行為的需要,故意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殺害、傷害、猥褻、侮辱行為的,則應當數罪併罰。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我國港澳臺地區也屬於境外)。【拐賣婦女、兒童罪+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結合犯)】

三、牛刀小試

甲欲綁架女大學生乙賣往外地,乙強烈反抗,甲將乙打成重傷,並多次對乙實施強制猥褻行為。甲尚未將乙賣出便被公安人員抓獲。關於甲行為的定性和處罰,下列哪些判斷是錯誤的?

A.構成綁架罪、故意傷害罪與強制猥褻婦女罪,實行並罰

B.構成拐賣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強制猥褻婦女罪,實行並罰

C.構成拐賣婦女罪、強制猥褻婦女罪,實行並罰

D.構成拐賣婦女罪、強制猥褻婦女罪,實行並罰,但由於尚未出賣,對拐賣婦女罪應適用未遂犯的規定

【答案】ABD

【解析】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者其他非法要求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行為。甲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綁架婦女的行為,成立拐賣婦女罪,不成立綁架罪。A項說法錯誤,當選。

甲為控制婦女而將被害人打成重傷的行為屬於拐賣婦女罪的加重情形,不另成立故意傷害罪。B項說法錯誤,當選。

需要提示一點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已將強制猥褻婦女罪改為強制猥褻罪。甲對被拐賣的婦女實施強制猥褻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應當與拐賣婦女罪數罪併罰。C項說法正確,不當選。

拐賣兒童罪是行為犯,只要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六種行為之一的,即成立犯罪既遂,不以實際出賣作為既遂標準。D項說法錯誤,當選。

故本題選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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