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我們處理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承辦法官拿到案件後,首先都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而且,相關法律也明確規定法官可以組織調解,並不是說對方當事人有關係,實踐中調解結案往往會對雙方當事人都有好處:
一、調解有利於緩和雙方的矛盾,如果對所有的案件都對簿公堂,這樣,開庭時候往往會激化雙方矛盾,不利於從根本上化解糾紛!
二、調解有利於起訴的一方更容易拿到錢,因為調解往往是雙方協商的後果,雙方經過多次的協商和退讓,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對於調解結果也是雙方當事人都樂於接受的,這樣,一旦達成調解協議,欠款的一方也會及時給錢。
而如果是訴訟的話,很多人往往為了拖時間,會選擇管轄權異議、迴避、上訴等等程序去拖延時間,這樣等你真正拿到生效判決書可能需要一兩年時間,耗時耗力,對雙方來說都不是好事。
無論如何,調解必須是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進行的,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則法官只能依法判決,而且,調解過程中做出的妥協和讓步也不能作為以後在開庭中認定的依據。所以,調解結案無論對當事人還是法官來說都是好事,很多時候,只有足夠耐心的法官才會三番五次去組織雙方調解,千萬不要誤會了法官的良苦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