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朝陽法院受理的一起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告公司稱其住所地不在北京市朝陽區,不歸朝陽法院管轄,而該公司此前卻在其他法院自稱住所地是朝陽區。北青-北京頭條記者8月21日獲悉,被告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陽經貿公司)因濫用管轄權異議,被罰款10萬元。據悉,這是朝陽法院發出的首張濫用管轄權異議「罰單」。
向銀行貸款2900萬元未還 成被告後提異議
這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起訴書顯示,2018年12月10日,中國華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陽投資公司)向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簡稱新韓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雙方籤訂《借款合同》,約定華陽投資公司向新韓銀行借款29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同時,新韓銀行和華陽經貿公司籤訂《最高額保證合同》。按照約定,新韓銀行北分向華陽投資公司指定帳戶匯入2900萬元。華陽投資公司分別兩次向新韓銀行支付截至2019年6月10日的貸款利息,共計87萬餘元。後雙方籤訂《合同變更/補充協議》將借款期限延長至2019年12月11日。
由於華陽投資公司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且華陽經貿公司未履行擔保責任。新韓銀行北分將兩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華陽投資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共計3037萬餘元,華陽經貿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查詢,華陽經貿公司是華陽投資公司的控股股東,佔69%以上股權。
合同中明確約定當出現糾紛時由貸款人即新韓銀行北分住所地法院管轄,符合法律規定,新韓銀行北分的住所地在朝陽法院管轄範圍內,故朝陽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然而,華陽經貿公司以其住所地為東城區為由,向朝陽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反覆提管轄異議浪費司法資源被處10萬罰款
朝陽法院法官周裕財與華陽經貿公司充分溝通並釋明管轄權依據未果後,系統梳理了涉及該公司的相關案件,發現該公司在朝陽法院自2019年至今受理的全部案件中均提出了管轄異議。
法官發現,該公司曾在其他法院以其實際辦事機構所在地在朝陽區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案件經其他法院審查後移送至朝陽法院;其次,該公司曾在同一案件自相矛盾、反覆多次提出管轄異議;此外,該公司曾在朝陽法院多件類似案件中提出管轄異議均被駁回,且二審均予維持。法官結合過往案件及此案情況,向該公司充分釋明了相關法律風險及後果,該公司仍拒絕撤回異議申請。
經上述審查,朝陽法院認為,華陽經貿公司在其住所地已由多份生效裁定確認為朝陽區,且其對該事實亦作出自認的情況下,在此案中枉顧合同的明確約定及業已確認的事實,堅持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經法院充分釋明濫用管轄權異議的後果仍不撤回申請,其行為已構成對管轄權異議制度的濫用,且濫用意圖明顯,屬惡意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該行為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浪費司法資源,妨害訴訟秩序,決定對此案中華陽經貿公司濫用管轄權異議行為處10萬元罰款。
不服罰款決定提複議終被駁回
華陽經貿公司收到處罰決定後提出複議申請。該公司認為,加大債務會影響公司重組計劃,既往的案件均因原告未提出有效調解方案致使雙方調解無法順利推進,且公司位於朝陽區的實際經營地無人辦公,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行為並未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屬於妨害訴訟秩序,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華陽經貿公司在以往訴訟中自述住所地為朝陽區,並以此為由要求以往案件歸朝陽法院管轄,且經多份生效裁定確認朝陽法院對華陽經貿公司提出的訴訟具有管轄權。該公司卻仍以住所地在東城區提出管轄異議,屬於違反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華陽經貿公司提出的複議申請事由,依據不足。綜上駁回華陽經貿公司的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朝陽法院發現,訴訟過程中,部分當事人採取濫用訴訟權利拖延訴訟進程的策略實非治本之策,推進案件提質增速絕非法院獨自發力所能實現,更需全體訴訟參與人共同努力。未來,朝陽法院將繼續在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基礎上,加強對管轄權異議的規範化指引及濫用管轄權異議行為的有效規制;同時更希望各方當事人能以此為戒,在訴訟過程中秉持實事求是的態度,主動積極化解矛盾和糾紛,助力司法優化營商環境,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通訊員 黃碩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趙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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