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管轄權異議,法院:違背誠信妨害訴訟,罰款10萬元!

2021-01-07 澎湃新聞

朝陽法院受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因被告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陽經貿公司)濫用管轄權異議,惡意妨害民事訴訟,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浪費司法資源,法院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這是朝陽法院發出的首張濫用管轄權異議「罰單」。

2018年12月10日,中國華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陽投資公司)向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簡稱新韓銀行北分)提出貸款申請,雙方籤訂《借款合同》,約定華陽投資公司向新韓銀行北分借款29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同時,新韓銀行北分和華陽經貿公司籤訂《最高額保證合同》。按照約定,新韓銀行北分向華陽投資公司指定帳戶匯入2900萬元。華陽投資公司分別兩次向新韓銀行北分支付截止到2019年6月10日的貸款利息,共計87萬餘元。後雙方籤訂《合同變更/補充協議》將借款期限延長至2019年12月11日。由於華陽投資公司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且華陽經貿公司未履行擔保責任。新韓銀行北分將兩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華陽投資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共計3037萬餘元,華陽經貿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查,華陽經貿公司是華陽投資公司的控股股東,佔69%以上股權。

合同中明確約定當出現糾紛時由貸款人即新韓銀行北分住所地法院管轄,符合法律規定,新韓銀行北分的住所地在朝陽法院管轄範圍內,故朝陽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然而,華陽經貿公司以其住所地為東城區為由,向朝陽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法官周裕財與華陽經貿公司充分溝通並釋明管轄權依據未果後,系統梳理了涉及該公司的相關案件,發現該公司在朝陽法院自2019年至今受理的全部案件中均提出了管轄異議,且存在如下情形:1、該公司曾在其他法院以其實際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北京市朝陽區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案件經其他法院審查後移送至朝陽法院;2、該公司曾在同一案件自相矛盾、反覆多次提出管轄異議;3、該公司曾在朝陽法院多件類似案件中提出管轄異議均被駁回,且二審均予維持。

法官結合過往案件及本案情況,向該公司充分釋明了相關法律風險及後果,該公司仍拒絕撤回異議申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華陽經貿公司在其住所地已由多份生效裁定確認為朝陽區,且其對該事實亦作出自認的情況下,在本案中枉顧合同的明確約定及業已確認的事實,堅持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經法院充分釋明濫用管轄權異議的後果仍不撤回申請,其行為已構成對管轄權異議制度的濫用,且濫用意圖明顯,屬惡意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該行為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浪費司法資源,妨害訴訟秩序,決定對本案中華陽經貿公司濫用管轄權異議行為處10萬元罰款。

華陽經貿公司收到處罰決定後提出複議申請。該公司認為,加大債務會影響公司重組計劃,既往的案件均因原告未提出有效調解方案致使雙方調解無法順利推進,且公司位於朝陽區的實際經營地無人辦公,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行為並未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屬於妨害訴訟秩序,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華陽經貿公司在以往訴訟中自述住所地為朝陽區,並以此為由要求以往案件歸朝陽法院管轄,且經多份生效裁定確認朝陽法院對華陽經貿公司提出的訴訟具有管轄權。該公司卻仍以住所地在東城區提出管轄異議,屬於違反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華陽經貿公司提出的複議申請事由,依據不足。綜上駁回華陽經貿公司的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訴訟過程中,部分當事人採取濫用訴訟權利的方式拖延審理進程實非治本之策,推進案件提質增速絕非法院獨自發力所能實現,更需全體訴訟參與人共同努力。朝陽法院更希望各方當事人能以此為戒,在訴訟過程中秉持實事求是的態度,依法、誠信參與訴訟,共同維護良好司法秩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法官釋明

1、什麼是濫用管轄權異議

濫用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出於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轄異議權行使的界限,在應知或明知缺乏管轄權異議勝訴理由的情況下,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惡意訴訟行為,其本質亦是一種違法行為。

民事訴訟法中設立管轄權異議制度的初衷在於彌補立案登記階段對管轄權審查不周全、不嚴格,賦予當事人救濟權利,保障被告合法權益,確保管轄權的正確行使。

但在司法實踐中,部分當事人利用法律規定的管轄異議權,拖延訴訟,逃避實體責任,對民事訴訟效率的提升、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相對方合法權益的及時實現、營商環境的優化、誠信訴訟秩序的建立均造成極大影響。

2、在什麼情況下,可能被法院

認定構成濫用管轄權異議

人民法院判斷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究竟是正當行使還是濫用權利,往往會結合當事人主觀與客觀兩方面進行考量,具體包括主觀上的「惡意」與客觀上的「濫用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濫用管轄權異議時,主要參考以下標準:

1

所提管轄異議是否具備正當理由,是否出現了明顯的濫用權利意圖;

2

是否能向法院提供初步理由和證據;

3

是否存在人為故意造成送達困難,利用管轄異議,延長訴訟周期;

4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後,在無新事實及理由的情況下,是否在同類其他案件中反覆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5

在已有書面協議明確約定管轄法院,且該約定不存在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等無效情況,是否針對約定的管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6

其他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拖延訴訟為目的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3、懲戒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供稿:朝陽法院 黃碩

編輯:徐鵬俐 劉佳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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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濫用管轄權異議,法院:違背誠信妨害訴訟,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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