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下午消息,據臺灣地區《經濟日報》報導,此前臺灣當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認為Uber在臺灣有4件訂單違反相關法律,遂對Uber開出罰單新臺幣1億元(約人民幣2200萬元),並勒令Uber停業,Uber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對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昨日作出判決,認定Uber在臺登記地是在臺北市,「公路總局」對「直轄市轄內計程車客運業」沒有管轄權,遂判決「公路總局」撤銷處罰,而判決Uber則獲得勝訴,可免除罰金。不過,「公路總局」表示,將依程序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Uber通過網絡招募司機,再由平臺指揮調度車輛,營運載客。「公路總局」認定Uber未經申請核准,就利用網絡平臺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違反「公路法」第77條規定,對於其4件訂單(3件訂單在臺北市、1件訂單在臺中市)各處罰新臺幣2500萬元,並勒令Uber停業。
Uber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公路總局」處罰的違章行為屬於未經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但Uber登記於臺北市,僅限「臺北市政府」具有裁罰行政管轄權,「公路總局」並無管轄權。
「公路總局」辯稱,「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及第78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經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而違法者,「直轄市政府」及「公路總局」皆有相關管轄權限,且就算土地管轄錯誤,交給「臺北市政府」也應為相同處分,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無需撤銷原處分。
合議庭指出,本案首當其衝的就是行政管轄權的爭議。Uber及其合作駕駛所提供服務,確實是經營汽車運輸業,但應歸屬於「計程車客運業」或「小客車租賃業」,由Uber平臺分配乘客與司機,以及車費、距離與時間。
合議庭表示,認定歸屬於「計程車客運業」比較貼近事實,而此一行政管轄權,就「公路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登記在直轄市的計程車客運業者,主管機關應為「直轄市政府」,因此違反該項條文者,應受「直轄市政府公路主管單位」裁罰,而非「公路總局」。
合議庭認為,「公路總局」對直轄市轄內計程車客運業無管轄權,因此對Uber作成的原處分屬有瑕疵的行政處分,判撤銷原處分。
「公路總局」表示,尊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公路總局」未具裁處Uber案管轄權的不同見解, 後續正式收到裁判書後,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不同見解部分,將會同法制單位研析,依程序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說明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