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州,一名兒童將一個礦泉水瓶從35樓家中的陽臺上扔下。雖然沒有砸中樓下散步的阿婆,但阿婆被這個從天而降的礦泉水瓶嚇得夠嗆,摔倒造成了十級傷殘。阿婆為此將兒童家長告上法院,兒童家長最終被判賠償9萬餘元。
【律師點評】
礦泉水瓶明明沒有砸中阿婆,兒童家長卻被判賠九萬餘元,是不是很冤啊?我們今天就來分析一下本案是否有冤情。
根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據此,在高空拋物情形下,拋擲物品的人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關鍵在於他人的損害與行為人拋擲物品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那麼這種關係如何判斷呢?
有人也許會說,案涉兒童從35樓扔下的礦泉水瓶並沒有砸到阿婆,所以阿婆的受傷不是兒童扔礦泉水瓶造成的,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真的是這樣嗎?
當然不是。
兒童扔下的礦泉水瓶砸到阿婆,造成阿婆受傷,據此認定二者存在因果關係沒有問題,這是一種直接的因果關係。
但是,在侵權責任的因果關係認定中,並不限於直接的因果關係。間接的因果關係也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在本案中,雖然兒童扔下的礦泉水瓶沒有直接砸到阿婆,但是阿婆確是被扔下的礦泉水瓶嚇到,從而摔倒受傷。可以這樣說,如果兒童沒有扔下礦泉水瓶,那麼阿婆就不會受到驚嚇;如果阿婆沒有受到驚嚇,阿婆就不會摔倒受傷。
所以,認定兒童扔下礦泉水瓶與阿婆摔倒受傷之間存在間接的因果關係是沒有問題的。
另外,扔礦泉水瓶的兒童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法律規定,其構成侵權的,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阿婆起訴兒童的監護人要求賠償,主體適格。
最後,根據法律規定,侵害他人健康權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兒童的家長賠償阿婆醫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9萬餘元一點也不多嘛!
綜上所述,本案並沒有冤情!兒童的父母應該早日按照生效判決履行義務才是,否則還可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呢!再者就是,以後要加強對自己孩子的教育啦!這一次就相當於花錢買教訓吧!
網友們,對此你們怎麼看?你們認為兒童的父母冤不冤啊?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