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這個概念,相信大家都不陌生,我國法律從來都不是要求大家在受到傷害時不反抗,只能在傷害後再用法律手段維護權益。我國《刑法》中第20條就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正當防衛下給侵害人造成的傷亡情況,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
但正當防衛的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利益,關鍵在於「防衛」;如今有越來越多的人打著「正當防衛」的旗號對侵害人實施暴力造成非必要的傷亡。這裡面就牽扯到正當防衛以及防衛過當的關係,在正當防衛的情況下給侵害人造成的傷亡是不用負法律責任的,但若是防衛過當,則或多或少的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因此,能否認定為正當防衛至關重要;正當防衛成立必須具備以下5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起因條件,也就是說採取正當防衛必須是要有不法侵害存在,並且是現實存在的不法侵害,通常指人為實施的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侵害行為。受害人因想像、臆測而採取的防衛行為,不能成為正當防衛。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就是指正當防衛只能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實施的。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也就是說,所謂的正當防衛必須是在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時實施,提前防衛或事後防衛實際上都是故意傷害而非正當防衛了。
3、對象條件,也就是說正當防衛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防衛行為不能殃及第三者。比如說,在防衛過程中致使無關的路人受傷,對路人的傷害不能以「正當防衛」為由免責。
4、主觀條件,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就是說採取防衛的人的主觀意識,必須是以正當防衛的目的。若是為了其他目的而對侵害人採取反傷行為,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5、限度條件,這也是正當防衛的認定中最為重要的一點,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受侵害人在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可能會產生報復的想法,在防衛過程中可能會付諸實踐。即,在解除侵害威脅後,受侵害者仍然對侵害者有持續的暴力防衛的行為,或者對侵害行為採取了過激的防衛手段,造成侵害人不必要的傷亡的,會被定義為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