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團費獲贈「三無」蠶絲被,因疫情取消行程退費,每人卻挨扣100元——6名年逾六旬的老人到廣西中國旅行社柳州分社報團參加和諧「夕陽號」12日遊專列,卻遭遇不和諧的事情。幾經與中旅交涉未果後,6月2日,老人們向柳州市城中區市場監管局投訴。(南國今報6月3日)
據報導,今年1月,劉女士一行6名老人計劃結伴旅遊,便到中旅了解旅遊線路,工作人員給她們推薦了3月15日出發、遊覽廣東、江西等四省的和諧「夕陽號」12日遊專列。1月9日,老人們在參加中旅組織的推介會上,繳納了200元定金,並現場抽取了20元的紅包。第2天,劉女士等6人到中旅繳納了2000多元不等的團費,當時工作人員稱,報名參團還可贈送蠶絲被。今年2月,劉女士等6人從中旅領到了獲贈的蠶絲被。
隨後,由於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中旅至今也沒有發團,劉女士等人與中旅交涉後,中旅雖同意解除旅遊合同,但卻表示,此前交納的旅遊團費用不能全額退還,因為之前送給遊客的贈品蠶絲被存在成本,因此須扣除100元。
據中旅一名負責人稱,劉女士等人參加的和諧「夕陽號」12日遊專列遊,中旅只是中間商,之前贈送的蠶絲被及紅包抽獎,都是「專線」商家搞的活動,因疫情影響,專列未獲批出行。接到劉女士等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費的訴求後,他們也跟「專線」取得聯繫,得知蠶絲被價值是338元。經過溝通,蠶絲被折算為100元。
讓劉女士等人感到扎心的是,中旅變相讓消費者購買「三無」贈品。因為她們拿到的贈品蠶絲被,包裝上無生產廠家、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日期,屬於「三無」產品,並已得到當地市監部門執法人員現場確認。執法人員給中旅下達了詢問通知書,限中旅6月5日前提供贈品蠶絲被的相關材料,前往市監部門接受調查。該市監部門負責人表示,接到消費者投訴後,除對消費者被扣100元的投訴進行處理外,還將對中旅的「三無」產品進行調查處理。如果中旅沒有證據證明其扣下消費者100元團費的正當性,他們將支持消費者全額退款的訴求。人們期待著調查結果儘快公之於眾。
僅以「三無」產品蠶絲被作「贈品」一事而言,實質是一種欺詐行為。這有兩層意思:既然是「贈品」,就不該向消費者收錢。此次旅遊「因疫情影響,未獲批出行」,以筆者之見,可以讓獲得「贈品」的消費者退回「贈品」,這是其一;其二,以「三無」產品作「贈品」,本身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此次旅遊順利出行了,這「三無」蠶絲被不就成了消費者的「贈品」了麼?
實際上,無論是「正品」還是「贈品」,如果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在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欺詐情形時,關鍵要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和合理注意義務綜合考量經營者的不當交易行為是否足以使消費者陷入錯誤的意思表示而選擇與經營者進行交易。如果經營者故意利用不合格的「贈品」作為宣傳,導致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並基於這種錯誤認識與其交易的,同樣構成欺詐消費者。本案中,6名年逾六旬的老人到廣西中國旅行社柳州分社報團參加和諧「夕陽號」12日遊專列,交團費獲贈蠶絲被顯然是廣西中國旅行社柳州分社的一種「宣傳」手段,而獲贈的蠶絲被屬於「三無」產品,說不是欺詐行為是難以服眾的。儘管此次旅遊未能成行。
無論如何,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向消費者提供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贈品。提供「三無」贈品,不僅會失去眾多消費者對經營者的信任,如果消費者因贈品產品質量問題致使其合法權益受損,經營者是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好在當地市監部門已經對中旅的「三無」蠶絲被贈品進行調查處理。不光要查處「三無」蠶絲被,更該查處廣西中國旅行社柳州分社以「三無」蠶絲被作贈品的不法行為,相信很快會有處理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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