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離婚制度——「七出三不去」

2020-12-10 騰訊網

現代離婚,讀者朋友一般都清楚,就是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夫妻過不下去了,達成一致意見,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婚姻關係就解除了;另一種方式,有一方提出離婚,對方不同意,提出離婚的一方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查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會判決離婚。至於符合哪些要件才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此不予贅述,本文重點介紹古代的離婚制度。

古代是封建社會,男尊女卑,男女不平等。在古代,男方有權提出離婚,而女方無權提出離婚。當然,個別朝代,也賦予女方離婚權,但是很少。比如唐朝的「和離」制度、「義絕」制度,以及宋朝的「丈夫外出三年不歸」,妻子可以提出離婚等制度,或多或少的還是給了女性一些權利。在整個封建社會的歷史長河中,女子幾乎沒有決定自己婚姻的權利。

古代男子有權解除婚姻關係,就是男方可以休妻,男方的一紙休書,籤字畫押後,婚姻關係就解除了。讀者不禁要問,那是不是,男子就可以任意休妻,不受限制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古代有個離婚制度——「七出三不去」。「七出」就是男子休妻的條件和標準,換言之,就是男方提出離婚的理由。「七出」制度,符合其中任何一項就可以休妻。

「七出」有哪些具體內容?據古籍記載「七出」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多言、惡疾、盜竊」,這個制度是在西周時期建立,幾乎貫穿了整個封建社會。

不順父母者出,女方嫁到夫家,屬於男方的家庭成員,有句俗語:「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根木頭扛著走。」因此,在古代孝順公婆要重於孝順父母,這裡的不順父母就是指不孝順公婆。不孝順公婆,可以休妻。

無子者出,不要錯誤理解沒有兒子就可以提出離婚,這裡的無子指的是不生育,也不要錯誤地理解為,結婚後女方只要不生育就可以離婚,唐朝律法規定 「四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也就說,女方五十歲仍然不能生育,男方才有權提出離婚。

淫者出,就是女方,不守婦道,對婚姻不忠誠,婚內出軌。這一點不難理解,現代社會也如此,婚內出軌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

妒者出,在古代封建社會,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如果妻子阻礙丈夫納妾或者妻妾之間爭風吃醋,丈夫就可以把這個女子休了。

多言者出,在封建農耕社會,一大家子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妯娌之間、婆媳之間,如果女人多嘴多舌,說東道西,搬弄是非,挑撥離間,可以作為丈夫休妻的一個理由。

惡疾者出,妻子患病,這裡是指患有嚴重的疾病,嚴重到什麼程度呢?一般來講,殘疾或者惡性傳染病,丈夫可以把妻子休掉。這一點,一般人很難理解,其實背後有個很重要的原因,《左轉》記載: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古代社會很看重祭祀,如果妻子患病不能同丈夫一起參加祭祀,視為不能「敬宗」,故惡疾者出。

盜竊者出,妻子手腳不乾淨,把婆家的東西偷到娘家,或者藏私房錢,可以作為丈夫休妻的一個理由。需要指出的是,這正是古代對女性財產權的限制。

「三不去」是對「七出」制度的補充,與「七出」制度相反,是不準離婚的情形,是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有所娶無所歸,不去」意思是說,如果在締結婚姻時,女方父母健在,而休妻時,女方父母不在了,無家可歸,是不允許休妻的,否則女子無法生存。「與更三年喪,不去」意思是說,女子為公婆守孝期滿三年,不可以休妻,因為孝道是古代的道德基礎,女方盡了孝,男方就不可以再提出離婚了。「前貧賤後富貴,不去」意思是說,結婚時男方家裡貧窮,生活窘迫,後來發達了,家境殷實、富貴了,是不可以休妻的,俗話說:「糟糠之妻不下堂。」著名的《鍘美案》正是反映了這一理念。但同時又規定「惡疾及奸者不在此列」,如果妻子符合了 「有惡疾」或不守婦道,是不在「三不去」的保障範圍之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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