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經濟史系列——4中國古代的土地和賦稅制度

2020-12-24 騰訊網

一、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的發展演變

中國古代的所有制關係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產力水平的產物,其產生、發展、衰落均與生產力發展變化密切相關。從本質上講,我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都是私有制。

(一)我國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1、奴隸社會的井田制

井田制是我國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是奴隸社會經濟基礎的基本形式。井田制,興於商朝,盛於西周,瓦解於春秋。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王,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轉讓,奴隸主驅使奴隸集體耕作並剝奪奴隸的勞動成果,井田制適應奴隸社會時期低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成為分封制的經濟基礎。春秋後期,隨著土地私有制的發展,井田制逐漸瓦解,封建剝削制度確立起來。

2、奴隸社會的井田制向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轉變過程

春秋戰國時期,由於鐵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廣,大量的荒地被開墾出來,出現了許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私田主人控制著私田產品,不繳納給國君,而且改變了對耕田者的剝削方式,即讓勞動者交出大部分產品後,可以保留一部分產品。這樣,耕種的人就轉變為封建農民,私田主人成為封建地主,農民向地主繳納地主。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剝削方式。

順應這一歷史發展趨勢,春秋時期的的諸侯國改革中,都涉及到了國家賦稅制度的變革,如齊國管仲的「相地而衰徵」和魯國的「初稅畝」,都實行按畝收稅,促使耕地由奴隸社會土地國有制轉向封建社會土地私有制;戰國時期,隨著地主階級變法運動的開展,最終在各諸侯國確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典型事例如秦國的商鞅變法中「為田開阡陌封疆」,廢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3、封建社會的土地所有制

我國封建社會存在著土地國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農民的個體土地所有制三種主要土地制度形式。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佔支配地位,是封建生產關係的基礎。

(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國存在了兩千多年,對於中國封建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的繁榮起過積極作用,但其閉塞性和自給自足的特點卻嚴重地阻礙了封建社會內部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商品交換處於極不發達的狀態,限制了手工業同農業的分離,使手工業無法獨立形成獨立的經濟部門,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尤其是明朝中後期資本主義萌芽出現後,成為資本主義萌芽發展的嚴重障礙,造成中國社會的長期貧困和落後。它形成於春秋戰國時期,到新民主主義革命後的土地改革被消滅。

(2)個體農民土地所有制,雖不佔主要地位,但卻是對封建生產關係內容的重要補充,它與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構成封建經濟基礎,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重要基礎。這種小自耕農的自然經濟和小生產者的小商品經濟以家庭為單位,「男耕女織」、自給自足,分散在社會各個角落。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隨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運動的進行而不斷的發展壯大,到新中國成立後,隨著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的完成,達到高潮,至1953年—1956年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這一經濟成分轉化成了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

(3)封建土地國有制,大致有王田制、屯田制和均田制等具體表現形式。新莽政權的王田制從形式上看與井田制相似,但本質上仍屬於封建性質的土地制度。屯田制在中國的許多朝代都出現過,如西漢、東漢、曹魏、金朝、元朝、明初和清初。均田制主要在北魏和隋唐時期實行,主要特點有:社會上存在大量的無主荒地和勞動力,這是實施均田制的前提條件;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給農民,並不觸動貴族地主的利益;受田的農民必須完租納調服役,貴族地主卻無此負擔。

(二)中國古代封建社會土地制度演變的規律

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生產關係的突出特點是: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為主體,國家政權控制部分土地,小農土地私有制也佔有一定的比例。國家政權控制的土地,除皇族、貴族、功臣直接享有外,許多封建政權往往分給農民耕種,向他們徵收賦稅,以保證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如北魏和隋唐實行過的均田制。

由於大部分土地是私有的,土地佔有狀況的變動就較為劇烈,其基本趨勢是:地主官僚和貴族通過各種手段兼併農民土地,甚至是國有土地,控制了數量驚人的土地,出現了一大批一無所有、無以為生的農民;封建國家控制的土地數量急劇減少,統治力量嚴重削弱。在這種情況下,封建統治的危機不可避免地要爆發,廣大農民為反抗壓迫,求得生存,揭竿而起,而封建國家由於統治力量削弱,在農民大起義的風暴掃蕩下,往往迅速潰滅。

鑑於這種歷史教訓,新建立的封建政權中比較有遠見的統治者,往往運用政權的力量,對土地佔有狀況進行調整。調整的基本點在於: 確保國家控制一定數量的土地,以保證維護強大的國家機器所必需的賦稅財政收入; 安定農民,使農民獲得一定數量的土地,以恢復生產、穩定統治。但代表地主階級的封建政權不可能從根本上抑制土地兼併,甚至在聽任地主、官僚、貴族兼併土地的條件下,要他們按實際佔有土地狀況繳納賦稅都難以做到。越到封建社會後期,國家政權對土地佔有狀況的調整與也就越小,封建制度的腐朽性也就日益加重。

對中國古代土地制度變革與調整的認識:中國古代社會從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到封建社會的土地私有制的演變,以及封建社會不同的土地制度的調整,實質上體現了生產關係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規律。

(三)封建社會中的土地兼併及其後果

在中國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併是其最大特徵。當一個新朝代建立之初,統治者調整土地政策,使社會經濟迅速發展起來,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地主階級的勢力不斷增強,土地兼併也就愈演愈烈。顯然,土地兼併是封建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地主階級力量增強的表現,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況下,封建社會無法自身克服的經濟現象。

當土地兼併嚴重時,兩種矛盾突出起來,一是農民階級同地主階級的矛盾,二是封建國家同地主階級的矛盾。這種矛盾的發展將出現兩種可能的結果:一是封建政府採取抑制土地兼併的措施,使兼併現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緩和;二是導致農民起義的爆發。

土地兼併對中國封建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政治上,土地兼併直接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加劇了社會的貧富懸殊,階級矛盾尖銳,農民起義爆發,使一些王朝走向滅亡。經濟上,對農民來講,造成農民的貧困,無力購買手工業品;對地主來講,封建地租較重,買田置地,影響手工業的擴大再生產,阻礙了中國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

(四)封建統治者為什麼不能解決土地兼併問題?

土地兼併,其根源在於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在封建社會,由於土地佔有關係不固定,加之土地買賣盛行,必然導致土地兼併現象的出現。當時的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對土地兼併採取了不同的態度。

由於國家佔有小農的多少,直接決定著國力的強弱,而土地兼併與封建政府的矛盾恰恰在於同國家爭奪財源。因此歷代王朝為了鞏固自己的長久統治都曾實行過一系列抑制兼併的政策,但結果往往失敗。如王莽實行王田制(違背歷史發展規律而失敗)、北魏隋唐的均田制(隨著國家掌握荒地數量減少和土地兼併而解體)、王安石的方田均稅法(因大地主和大官僚的反對而失敗)。土地兼併之所以貫穿於封建社會的始終,國家的任何抵抗政策都不能使之逆轉,其根本原因在於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自有買賣制度的存在。在這種制度下,人們可以自有買賣土地,而人們之所以熱衷於購買土地,又是封建時代只有土地才使「不憂水火,不憂盜賊」的財富之本,只有土地才是各種形態財富的最後歸宿。而封建國家往往是在不觸動地主土地所有權的條件下,去爭取延緩土地兼併的形勢,因此它只能緩和這種形勢,而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

被統治階級農民階級在起義過程中提出過「均田免糧」,觸及地主土地所有制,近代天平天國運動更是提出《天朝田畝制度》,但農民階級不是先進生產力的代表者,這種階級的局限性,使他們也不能解決土地兼併問題,不能完成廢除封建制度的任務。

因此,由於封建土地所有制沒有得到根本變革,那麼土地兼併現象就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

注意:

中國古代主要有四大土地制度:奴隸社會的井田制;北魏開創、隋唐沿用的均田制;漢代開創以後歷代沿用的屯田制;清代實行的更名田。

二、中國古代的賦稅制度的發展演變

賦稅制度,是隨土地所有制的變化而變化,這種變化從本質上體現了對生產關係的調整。

1、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發展演變

在封建社會,賦稅制度是維護封建統治和剝削、掠奪人民的工具,是運用國家政權對農民進行超經濟剝削的手段。封建財政管理的出發點和根本歸宿點,就是如何保證賦役來源和加強對賦稅的掠奪。

封建賦稅形式,從內容看大致可分為三種: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具體來看: 以人口為依據的人頭稅和以人丁為依據的丁稅;以戶為依據的財產稅,即調;以田畝為依據的土地稅,即田租;以成年男子為依據的徭役、兵役;其他苛捐雜稅。

2、我國古代賦稅制度演變的特點

(1)特點有:

由向國王納貢向徵收人頭稅和土地稅;

徵稅標準由以人丁為主逐漸向以田畝為主過渡,人頭稅在賦稅種所佔比例越來越少,可以兩稅法為標誌「過渡」開始,以地丁銀為標誌「過渡」完成;

由實物地租逐漸向貨幣地租發展,可以一條鞭法為標誌;

徵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為基本定時,可以兩稅法為標誌;

農民由必須服一定時間的徭役和兵役發展為可以代役,以「庸」制為標誌;

稅種由繁多逐漸減少,可以一條鞭法為標誌;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商品徵收重稅。

(2)這種演變說明,隨著歷史的發展與進步,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鬆弛;用銀兩收稅則是封建社會後期商品經濟活躍及資本主義萌芽產生的相應反映。

注意:

賦稅徵收必須適應生產力發展水平,保證勞動者最低限度的生存條件。如果統治者破壞了這個原則,進行超經濟的掠奪剝削,只能適得其反,導致階級矛盾激化和自身滅亡。

3、中國古代賦稅制度變化的原因

(1)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發展;

(2)農民的反抗鬥爭;

(3)統治者順應形勢,調整政策。

4、對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認識

(1)隨著歷史的進步,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鬆弛;

(2)用銀兩收稅則是封建社會後期商品經濟活躍及資本主義萌芽產生的相應反映。

(3)賦稅制度的沿革取決於生產關係和生產力水平狀況,實質體現了上層建築適應經濟基礎的發展規律。

(4)賦稅是封建國家生存的經濟基礎;賦稅的合理與否關係到社會進步與倒退,是評價歷史人物和封建統治的依據之一;賦稅制度的變化主觀上取決於統治者的素質,客觀上取決於生產力的進步。

(5)反映的問題:

歷史上,一些封建統治者在一定歷史時期相對減輕對農民的賦稅剝削,完全是為了鞏固封建統治,同時也是為了將來加重剝削。一般說,一個新的王朝在建立之初,由於剛經過農民起義的沉重打擊或長期戰亂的破壞,社會比較貧困,統治者總會吸取前朝覆亡的教訓,採取一些比較寬舒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對勞動人民的壓迫和剝削,以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一旦當社會經濟得到恢復、財富有所增加,統治階級就會重新加重對人民的盤剝。

三、在中國古代史上,賦稅制度是與土地制度相適應,隨土地制度的變化而變化。

如何正確認識與土地制度相適應的賦稅制度?

在古代中國,賦稅收入是歷代封建統治者維護其統治的物質基礎,而賦稅制度的變化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繫。春秋時期,齊國管仲「相地而衰徵」、魯國實行「初稅畝」,這些改革實際上使土地私有制合法化,促使井田制走向瓦解;戰國時期,商鞅在秦國大舉變法,秦國從法律上廢除了井田制,使得封建土地私有製成為社會上的主要土地制度;漢朝實行編戶制度,加強了對百姓的管理;北魏實行均田制,受田農民要向國家承擔租調等賦稅負擔;唐朝實行租庸調製,規定納絹代役,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也保證了國家的賦稅收入;唐朝中期開始實行兩稅法,按土地和資產交納賦稅,改變了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徵稅標準;明朝張居正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將原來的田賦、徭役和雜稅「並為一條」,折成銀兩,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這種做法說明農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鬆弛,有利於農業的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清朝實行攤丁入畝,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從此人頭稅被廢除,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鬆弛,大大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促進了農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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