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8 17:5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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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隨著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內法槌聲落,常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的全市首例消費欺詐民事公益訴訟案公開宣判,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消費者損失70105591.5元,並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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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消費騙局:上演點「水」成「金」的把戲
2017年以來,謝某某等人其通過成立的公司,在未取得食品藥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以進口食品名義從美國購進大鹽湖水成品和原料,購買設備,組織工人自行勾兌、灌裝大鹽湖水成品。謝某某等人編制大鹽湖水產品說明書、宣傳手冊等資料,宣稱該產品含81種礦物質和微量元素。郭某等人充當專家授課,利用「元素平衡」理論,宣稱該產品對心腦血管系統、內分泌代謝疾病、呼吸疾病、消化系統疾病等多種病症有治療作用。
經檢察機關審查,謝某某等人先後向全國各地銷售大鹽湖水產品,共計8萬餘瓶,銷售額共計2300餘萬元。經專家鑑定,涉案產品不具備其宣傳功效,且長期或高濃度服用該產品會導致電解質紊亂,產生腹瀉等腸胃道疾病,甚至對心臟產生不良影響。部分消費者表示在服用大鹽湖水後有腹瀉、出虛汗、胃疼等不良反應。
2019年12月20日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並支付銷售價款3倍的賠償金,即70105591.5元。
2020年12月10日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系常州檢察機關起訴的首例消費欺詐民事公益訴訟案,涉案產品銷往全國各地,被欺詐的消費者人數眾多,銷售金額2300餘萬元,檢察機關起訴索賠高達7000餘萬元。案件的成功辦理,依法嚴懲了食藥領域欺詐宣傳亂象,有力保障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法條連結
1.民事公益訴訟適用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2.賠償數額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即承擔刑事責任,又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
現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檢察機關通過履行檢察公益訴訟職能保障群眾食藥安全。
在此,小編鄭重提醒藥品生產經營者以案為鑑,守法經營,切莫因小失大。廣大消費者朋友也要注意啦,理性保健、科學養生,提高辨識能力,不要被虛假宣傳「套路」,不要迷信所謂「專家」,切莫聽信不法經營者「包治百病」的欺詐宣傳!
來源:常州檢察在線、常州中院等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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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判了!賠償消費者損失7010萬,並在國家級媒體上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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