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見習記者 邢國涵
隨著共享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需求的不斷增長,共享出行的方式越來越多。iiMedia Research(艾媒諮詢)數據顯示,2019年中國共享電單車數量已超過100萬輛。如果說共享單車解決了人們1至2公裡的出行,共享電單車則是解決半徑3至5公裡的出行。據統計,電動車出行在整個中國出行生態中佔有非常大的比重,相較於私人轎車和公共運輸的局限性,電動車點到點的優勢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人們的日常出行。
但隨之而來的問題仍不可忽視。一方面,各大平臺紛紛湧入共享電單車市場,布局發展的同時,勢必會產生新一輪的平臺競爭。另一方面,亂停亂放等共享單車的前車之鑑,也使共享電單車如何破局成為社會各界共同關心的話題。
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顧大松指出,共享電單車的發展需要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聯動、企業參與、科技支撐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共治格局。業內人士也認為,只有多元共治才能確保共享電單車更好滿足民眾出行需求,更好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企業智能化多手段治亂象
在共享單車時代,企業瘋狂投量、單車無序停放是人們一直詬病的問題。滴滴青桔創新業務負責人宋志偉介紹,在共享電單車上,首先企業在投放的數量上有了規範化的管理;其次,企業從硬體和產品角度探索更智能化的管理,更好的匹配騎行需求,規範電單車停放秩序;同時企業會跟各級主管部門建立立體溝通機制,希望藉此機制企業能夠更好感知到路面的問題,各級主管部門也可以理解和了解企業的運營理念和運營動作。
針對共享行業普遍存在的「潮汐」問題,如何在需求量大增時確保用戶出行需求,或者避免沒有停放空間。宋志偉提到:「目前,我們所有的調度都是智能化的調度,通過大數據對用戶騎行的需求進行預測,同時監測到每個點位目前車輛的數量,通過需求和供給、未來某個時間段的判斷做相應的智能調度,也把相應的淤積問題進行前置解決。」
此外,針對無序停放問題,宋志偉介紹,相較於原來共享單車的隨意停放,共享電動車停放需要在專門的停放區域。通過北鬥定位、GPS定位等定位形式,必須在規劃的停車區域上面停放才能落鎖、結算。
「現在電單車實現90度停放技術,所謂90度停放是跟路面呈90度垂直擺放狀態,如果不是垂直的擺放狀態就很難落鎖。」宋志偉說。
據了解,90度停放技術目前只能在電單車上實現,對智能化要求比較高,需要每個框的經緯度和車本身停的經緯度情況相匹配。不僅如此,共享電單車還設定在開鎖時,會提醒電單車能使用的區域範圍,以及所掃單車目前的電量和能行駛的裡程,避免用戶在使用中出現無法行駛的情況,而增加無序停放的可能。
「從社會管理角度上,共享電單車是更智能的,所有共享電單車一定是定點停放,在停放管理上可以做更加完善。」宋志偉說。
雖然共享電單車在多方面的設計優於共享單車時代,但共享電單車的前景仍不容樂觀,近年來因電動車導致的火災和交通事故時有發生,不少群眾對共享電單車的安全性能表示擔憂,關於這一問題,宋志偉表示,企業所生產共享電動車必須符合「新國標」要求,同時對智能信號燈、逆行等相應數據進行打通,通過車定位到人,有數據及時記錄並進行相應處理。未來共享電單車還將探索「一盔一帶」問題,更進一步的確保群眾出行安全,改善昔日亂象。
相關政策法規促規範治理
2019年4月15日,《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強制性國家標準正式實施。「新國標」要求,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為25km/h,整車質量(含電池)調整為55kg,電機功率調整為400W,對於新標準實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舊標準,也不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設置過渡期,發放臨時號牌,未按地方規定領取臨時號牌以及過渡期滿後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機關將嚴格依法處罰。
顧大松提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但在共享電動車方面,由於車輛並不屬於駕駛人,在扣車問題上會出現法律跟新業態之間不適應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顧大松指出,第三方成本業是轉給第三方,還是共享單車企業來付,這個問題也存在於現實實踐中。
目前,浙江推行「立法引領」的管理模式,當地出臺了電動自行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自行車的投放範圍、數量和相關管理要求,並向社會公布。長沙市也要求按照政府審定的投放機制,核定城區共享電動自行車規模總量後實施配額管理。顧大松認為,政府部門加強對市場的引導和管理能引導行業規範發展,這種做法值得其他城市借鑑和學習。
宋志偉認為:「由於這個行業在相對灰度狀態,需要更多的政策法規指引。」
地方政府應維護法制統一
今年以來,全國多個地市對共享電單車採取了清退措施,其中廣東佛山、中山等多個城市紛紛發布通知,提出全面清理整治共享電單車,有的城市還要求限期清退。
2017年,交通運輸部等10部門聯合出臺的《關於鼓勵和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國家十部門意見」)。意見中,明確提出了「不鼓勵發展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自行車」。
2019年3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以下簡稱「國家三部門意見」)。該文件明確提出「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清理共享電動自行車」。
2019年4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發布《轉發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廣東省三部門通知」),並要求「落實國家不發展共享電動自行車政策,督促共享單車企業限期清理回收共享電動自行車」。
廣東公益律師廖建勳在深入研究了廣東相關政策文件後,於2020年10月下旬向廣東省司法廳提起了合法性審查的申請。如今已收到廣東省司法廳的回覆函,「經研究,我廳認為……『落實國家不發展共享電動自行車政策、督促共享單車企業限期清理回收共享電動自行車』條款,與國家有關文件表述不盡一致,並已提出審查意見要求相關單位進行研究修改」。
廖建勳說出他的理解:「從字面理解,不鼓勵發展只是在產業政策方面不予以傾斜,並不代表不能夠發展。」
顧大松認為,鼓勵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自行車的政策在行政法上屬於給付行政範疇。在科學定位後,政府應當積極承擔電動自行車道、電動自行車停放區的規劃、建設等責任。不鼓勵即政府不承擔財政支持責任,不鼓勵並不等於禁止。
同時,顧大松提到,昆明市2018年7月20日發布的《昆明市共享單車運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規定:「不得投放電動自行車、助力自行車作為共享單車供市民使用。」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昆明市共享單車運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規定試點開放共享助力車投放。。
顧大松建議,共享電動車企業在未來的發展中應與時俱進,本著以科技手段來規範停放秩序,重視騎行安全及後續保障。地方政府也應因地制宜將共享助力車納入管理規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