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發布時間:2020-12-02 21:33 星期三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吳亞東 通訊員 施麗蓉
案情簡介:
薛某與吳某系表兄弟關係,吳某與魏某系夫妻關係。2016年10月12日,吳某向薛某借款5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認欠,內容載明:「借條 茲向薛某借人民幣5萬元用於購買閩K65XXX車輛尾款 此據 借款人:吳某 2016.10.12」。2017年11月28日,薛某得知吳某去世。嗣後,薛某要求魏某償還此款,魏某以其不知此事為由拒絕還款。再三索要無果後,薛某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
魏某到庭辯稱,其對涉訴借條真實性無異議,對吳某生前欠款事實予以認可,但卻以借條系吳某個人籤字,與其無關為由,拒絕向薛某還款。
經審查,本案薛某與吳某之間的借貸關係,有薛某持吳某出具的借條為憑,為此,薛某主張吳某向其借款5萬元的事實可予以認定。另查明,閩K65XXX小型車輛目前登記在吳某的妻子魏某名下。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經辦法官認為,吳某生前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遂據此判決:魏某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清償薛某借款本金人民幣5萬元。
上述案例中,吳某的債務便是典型的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因此,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那麼,當事人在訴訟中,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常存有一定疑問,經常混淆,法官提醒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等。認定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結合債務金額、舉債次數、債務用途、家庭收入狀況、消費水平、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當地經濟水平和一般社會生活習慣等因素綜合予以判斷。
那麼,哪些情形可以作為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呢?
(1)債務金額明顯超出債務人或當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費水平的;
(2)債務發生時處於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協議離婚或離婚訴訟過程中的;
(3)債權人明知或應知債務人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仍大額舉債的;
(4)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已大額負債無法償還,仍繼續出借款項的。
責任編輯:喬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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