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土地或是補償款被佔:發現可以讓村委會站上被告席

2020-12-10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

隨著科技的發展,智慧型手機的普及,村民素質的普遍提高,一些黑暗的見不得光的角落得到了曝光,個別村支書作為小官巨貪的典型被披露,而徵地補償款作為一個惹人羨的大蛋糕則成為了魔爪的吸附地。

一些村委會一方面控制著官方信息,一方面拿捏著村民怕官的心裡,還牢牢咬住村民不懂法的硬傷,甚至做出了隨便找個名頭就徵地的奇聞。

村民被佔土地或是被貪墨了補償款亦或是遲遲不下發補償款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傾訴無門的村民作出極端事件的案例也常見諸報端,靠地為生的農民,一分一毫都是血汗錢,怎樣通過正當渠道維權,怎樣把罪惡的源頭送上法庭的被告席呢?這是農民非常關心的問題,也是中國法治在慢慢向前推動的助力。

村委會是不是「官」

很多農民在有了想把村委會告上法庭的決心後,等到實施的時候,卻被告知村委會並不是官,問這個問那個連連遭遇「踢皮球」,村民朋友有了第一個疑問:村委會是政府機關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的主要工作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因此,村委會不是政府機關。

哪些情況下,村委會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對村委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可以以村委會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受行政機關委託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兩個例子

例一:雖然村民委員會不是一級政府機關,但在一定條件下,村民委員會承擔部分行政管理職能。村民委員會依法在宅基地用地申請審批程序中具有一定的法定職權,屬於行政法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村民向其提出申請未獲受理時,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其行為應當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例二:在徵收拆遷領域,判斷村委會是否接受行政機關委託,一般以書面文件為準,確有證據能夠證明行政機關通過召開會議並有會議紀要記載等方式委託的,也應當視為行政機關的行為。

民事訴訟或者舉報

法律上,村委會是群眾自治組織,可在現實生活中,村委會太像「官」了,很多當事人在面對村委會的不公時,一把鼻涕一把淚,求告無門無計可施。

如果案件實在複雜或是理不清相關的法律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行使自治權的決定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或者向鄉鎮政府舉報,由鄉鎮政府依法行使監督權,責令其糾正。

撰稿|苗盼盼

審稿|吳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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