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克志:建議在刑法修正案中單獨規定襲警罪

2020-12-06 廣東刑警

8月10日,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代表國務院報告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情況時說,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單獨規定襲警罪。

趙克志說,近年來,一線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中遭受阻撓執法、暴力抗法、造謠誹謗事件時有發生,多起性質惡劣的襲警案件引發廣泛關注和強烈反響,社會各界紛紛呼籲嚴懲此類犯罪。暴力襲警嚴重衝擊法律底線,損害黨和政府權威,嚴重影響民眾安全感,也嚴重傷害廣大民警的職業榮譽感。

趙克志表示,雖然刑法中有妨害公務罪的規定,但尚不足以對暴力襲警行為形成有效震懾。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單獨規定襲警罪,為嚴懲襲警行為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全社會營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圍。

據公安部官網數據統計,2010年以來,全國已經查處的襲警、侵警案件以及受侵害警察人數增長迅速。

2017年,全國公安機關共有361名警察因公犧牲,6234名警察負傷;2018年,共有303名警察和141名輔警因公犧牲,1.2萬餘名警察和輔警負傷;2019年,全國共有280名警察、147名輔警因公犧牲,6211名警察、5699名輔警負傷。

公安部警務督察局原局長張向寧表示,這些流血犧牲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由於民警在執法執勤過程中受到暴力襲擊、報復傷害造成的。

近年襲警事件回顧

江蘇

今年7月6日10時許,公安機關在核查過程中,突遇網上通緝在逃人員馬洪兵、馬偉兵持刀行兇,江蘇省淮安市公安局民警王濤、輔警安業雷在抓捕犯罪嫌疑人過程中因公犧牲。

7月17日,兩名犯罪嫌疑人馬偉兵、馬洪兵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被淮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捕。

浙江

2019年10月2日1時許,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金清派出所民警王歆帶領兩名輔警在處警過程中,突然遭受歹徒暴力襲擊。王歆和輔警梁峰經搶救無效犧牲,另一名輔警林新志受傷。犯罪嫌疑人牟某希畏罪自殺。

貴州

「有事請打我電話,我一定會儘快趕到。」這是貴州省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民警馬金濤常對轄區群眾說的一句話。然而,2018年12月20日,馬金濤在執行抓捕涉毒人員任務中,不幸英勇犧牲,生命永遠定格在30歲。在馬金濤的追悼會上,各界人士及群眾近萬人自發前來送別英雄。

今年7月8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的殺害禁毒民警馬金濤故意殺人罪犯盧起興執行死刑。

……

儘管公眾對於嚴懲「襲警」的呼聲不斷

但在目前的判例中

對襲警犯罪的懲處

仍處在妨害公務的懲處範圍內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副教授、中國犯罪學學會副秘書長虞潯介紹:「目前對於襲警的處罰,依據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阻礙警察執行公務的行政違法行為,對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情節嚴重的最多處10日以下的拘留(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行政拘留期限最長15天)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通過時,呼聲較高的「襲警罪」沒有被規定進來。只是在「妨害公務罪」當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款即我國刑法修正案(九)對襲警的條款規定作從重處罰,其最高刑罰仍在妨害公務罪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的範圍內。而如果故意傷害正在執勤的警察,甚至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是按「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論處。

虞潯認為,對於襲警這種惡劣行為來說,法定刑偏低,致使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較低,對不法分子的威懾效果不明顯

警察的執法權威與尊嚴

承載了國家法律的權威與尊嚴

社會各界

尤其是來自公安系統的全國人大代表

對襲警入刑非常關注

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公安廳物證鑑定管理處(中心)副處長(副主任)陳林:維護執法權威,保護執法民警,要靠公安機關,更要靠全社會的力量。須知「權威」不是自己樹立起來的,而是源自他人的認可。只有將行政法規轉化成具有強制力的刑法內容,才能真正實現這一點。只有在刑法中增設襲警罪,才能促使全社會自覺維護民警執法權威、遏制襲警辱警行為。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濰坊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六大隊副大隊長王新傑:

襲警辱警,是行為人公然蔑視和挑釁國家法律權威,會對一線民警和輔警的人身安全和個人聲譽造成嚴重傷害。這將極大地損害公安機關執法的公信力,助長不法分子的氣焰,減少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2020年1月10日,公安部召開發布會,通報了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兩高一部」名義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相關情況。

這是我國第一部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的專門懲處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規範性文件。

《指導意見》明確:

對民警人身直接實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擊以及對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進行打砸等破壞,間接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行為均屬於暴力襲警行為,應當適用刑法關於襲警從重處罰的規定。

對使用兇器、危險品、駕駛機動車襲警等手段惡劣;造成民警輕微傷、警用裝備嚴重毀損、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多人襲警或襲擊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類前科等7類情形,酌情再作進一步從重處罰,且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對於駕車衝撞、拖拽民警以及搶奪、搶劫民警槍枝,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搶劫槍枝罪、搶奪槍枝罪、故意殺人罪等重罪。

《指導意見》的出臺體現了司法機關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懲治、絕不姑息的決心和態度。

正是基於這樣的現實情況,虞潯認為此時增設襲警罪是對不正之風的及時遏制,立法條件也已經相對成熟。

來源 新華社 上海法治報 新警事兒

編輯 楊淑雅

審核 王珂夫 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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