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女士等六人系海澱區清河小營大隊(村委會)西小口村集體組織成員,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該村發生騰退,之後該村土地被徵收。2019年9月,王女士等六人向小營村委會公開西小口村本次土地徵收的徵地補償費的收支狀況等村務信息,但小營村委會未給答覆。2019年,王女士等六人向海澱區政府郵寄了村務監督申請書,要求海澱區政府對小營村委會未依法公開村務事項進行監督,並責令其公開村務監督。海澱區政府收到後未給予任何答覆。王女士等六人遂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本案訴訟。
被告答辯
1.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的規定,本案原告向海澱區政府提交《村務公開監督申請書》其目的在於要求海澱區政府監督東升鎮小營村進行村務公開,屬於海澱區內部層級監督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被告收到《村務公開監督申請書》後,已經交給海澱區東升鎮政府辦理,東升鎮政府已經向小營村委會傳達了原告所提出的村務公開申請,並告知小營村委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給予答覆,並辦結此案。
爭議焦點
1.海澱區政府的村務監督行為是否屬於海澱區內部層級監督事項,進而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2.海澱區政府是否履行了村務監督職責?
法院裁判
2020年5月29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4行初163號行政判決書基本採納我方觀點認為:
首先,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規定,海澱區政府的村務監督行為系其法定的職責,屬於行政處理事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規定的是上下級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而村委會屬於民間自治組織,並不是一級行政機關,因此被告的辯解不能成立。
其次,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以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若干規定(2012年修訂)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海澱區政府應當及時、充分、全面的履行法定職責,其雖將反映事項轉交東升鎮政府處理,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對村委會的執行情況進行了調查核實,被告的責令行為並未達到法律規定的「責令」程度,缺乏約束力和執行力導致小營村委會至今未履行公開義務。故,判決:責令被告海澱區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原告提交的《村務公開監督申請書》進行調查處理。
案件的典型意義
實踐中有很多地方政府認為,村務監督屬於內部層級監督關係,對外產生直接的影響不屬於可複議、可訴訟的範圍。但實際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村務監督屬於政府履職行為,應作為行政事項予以受理。而且,這種履行行為不能僅僅走形式、走過場,僅僅通知到村委會即可,而不去進行調查核實,不去對村委會的執行行為進行後續的跟進、監督。及時履責、全面履責才能達到「責令」的程度,才能使得村民對村務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得到切實有效的貫徹落實,才能更好的促進村務公開,切實維護廣大村民知情的權利。
版權聲明:本文為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孫曼麗律師原創內容,轉載請註明出處!如果覺得我們的文章對你有幫助,請轉發關注。如有徵收拆遷問題,請及時向律師諮詢,以免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