唏噓!吉爾達、莊吉……溫州披露十大破產案件!

2021-01-08 浙江在線

  記者從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自溫州法院被確定為全國破產案件審理方式改革試點法院以來,溫州中院持續推進和創新破產審判工作機制,形成了破產審判的「溫州模式」。

  2018年度,溫州兩級法院共受理破產案件673件,審結536件,分別佔全省的33.3%和36.1%。下面,小編帶大家看看2018年溫州法院審結了哪些重大的破產案件。

  01莊吉集團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 莊吉服裝旗下莊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莊吉集團)、溫州莊吉集團工業園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區公司)、溫州莊吉服裝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銷售公司)、溫州莊吉服裝有限公司服裝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公司)分別向溫州中院申請破產重整。因四企業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符合合併重整的基礎條件,故法院對管理人提出的實質合併重整申請予以準許。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獲得了絕大部分債權人的認可,僅出資人組部分股東不同意,反對理由主要是對大股東經營決策失誤有怨言,對重整計劃本身並無多大意見。因此,2016年3月,法院強制裁定批准該重整計劃草案。在重整計劃草案通過後,法院對重整企業進行信用修復並解除法院執行措施,使得重整企業隔斷歷史不良徵信記錄、恢復包括基本戶在內的銀行帳戶的正常使用、正常開展稅務活動,為重整企業營造了良好的經營環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依法審慎適用重整計劃草案強制批准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依法審慎適用強制批准權,維護了各方主體利益平衡,實現整體利益最大化;在重整計劃通過後,法院積極協調,為重整後的莊吉服裝系列公司贏得良好經營環境,使得莊吉服裝系列公司在重整成功後的第一個年度即成為當地第一納稅大戶。

  02溫州吉爾達鞋業有限公司預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根據申請,溫州中院對溫州吉爾達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爾達公司)開展破產預重整訴前登記。2017年12月,溫州中院認為,吉爾達公司的債權債務情況經審計機構審計,經溫州市人民政府組織啟動預重整程序,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事實清楚,具備破產原因,且該公司主營業務經營狀況良好,行業前景健康,品牌價值較高,具備重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故裁定受理吉爾達公司的重整申請。2018年2月7日,溫州中院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組、職工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出資人組均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2018年2月8日,溫州中院認為,出席會議的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債權的債權人組、普通債權人組的債權人均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均佔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資人組、職工債權人組對重整計劃草案均已全體表決通過,故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裁定批准吉爾達公司重整計劃,終止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適用以政府為主導、府院良性互動的預重整機制的典型案例。該案中,溫州中院提前介入預重整工作,充分發揮法院的審判職能,加強與市處置辦及吉爾達公司管理人等部門、機構的協調工作,就預重整與司法重整程序銜接、戰略投資人引進方式、重整計劃草案預表決等重大事項進行深入探討,提前預判研究,提出了專業意見和建議,有力推動吉爾達公司預重整工作。

  03莊吉船業、遠東船舶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浙江莊吉船業有限公司系溫州莊吉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作為主要出資人投資設立的,以船舶製造、修理、銷售等為主要經營範圍的企業,溫州遠東船舶有限公司系浙江莊吉船業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2015年2月,溫州中院作出裁定受理對遠東船舶、莊吉船業破產重整的申請。根據兩企業關聯程度較高的情況,2015年3月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浙江聯英律師事務所、溫州華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擔任莊吉船業、遠東船舶的聯合管理人。2017年12月20日,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進行分組表決,各表決組均表決通過了兩公司合併重整以及重整計劃草案。2018年4月11日,因兩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溫州中院根據管理人的申請,裁定兩公司合併重整。2018年4月16日,溫州中院根據管理人的申請,裁定批准兩公司重整計劃並終止兩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中,為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重整計劃對普通債權進行調整,從全部重整資產組合拍賣所得款中,留存部分用於清償普通債權,作為對債務人財產享有優先權的債權人對普通債權人的權利讓渡,並對普通債權按債權數額進行分段清償。該重整方案兼顧和平衡了各類債權人的利益,獲得各債權組的表決通過,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04溫州遠洋眼鏡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溫州遠洋眼鏡有限公司是從事生產、銷售眼鏡和眼鏡配件的中外合資企業,因資金鍊斷裂、資不抵債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溫州中院裁定受理該公司重整後,多次約見意向投資人,解釋重整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及其原因;就投資人最為關心的問題多次召集管理人進行現場指導,並就該案重整納稅評價工作與稅務部門進行協調。為避免草率進行表決而導致草案無法通過,溫州中院提前與佔普通債權組比例高達78.21%的金融機構債權人進行多次溝通。除協調市處置辦召集各金融機構召開專題會議,協同市處置辦、鹿城處置辦上門與個別金融機構溝通協調外,還創新探索通過淘寶網司法網拍平臺以競價方式確定重整投資人,最終促成出資人組、抵押債權組、稅收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2018年11月14日,溫州中院裁定批准遠洋公司重整計劃,目前重整投資人已經按約向管理人支付相應重整資金,成為實際控制人。

  【典型意義】

  本案在破產清算條件下,普通債權的清償比例小於1.6%,但在重整條件下,普通債權清償率約為3.8%,重整使債權人獲得的利益最大化。同時,通過破產重整,一次性割斷企業債務鏈條,減輕債務人負擔,使企業輕裝上陣,重獲新生。此外,本案中,溫州中院創新探索通過淘寶網司法網拍平臺以競價方式確定重整投資人,並在處置過程中,紀委、法院、處置辦、稅務局等多部門聯動,共同商討,促成重整計劃草案。

  05日豐建築、日安建築公司合併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因無財產可供執行,鹿城法院相繼中止對被執行人日豐建築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豐公司)、溫州市日安建築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安公司)的執行,並將相關材料移送溫州中院進行破產審查,後日豐公司破產清算案指定由鹿城法院審理。兩級法院裁定受理後,經協商指定同一家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鹿城法院經審查,認為兩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同時管理人請求合併清算,並用合併後的財產向兩家公司的債權人進行分配,符合公平清償的原則。2018年3月8日,鹿城法院裁定日豐公司和日安公司合併清算。2018年5月7日,日豐公司和日安公司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管理人提請終結破產程序。2018年5月15日,鹿城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中,通過分別受理,在受理後開展財務專項審計,查明關聯企業確實存在人格混同的事實後,再通過債權人會議決議是否合併破產,審慎適用關聯企業實質性合併破產,避免了收到關聯案件的破產申請時即合併受理過於武斷的弊端。同時,法院審理關聯企業破產案件,並指定同一中介機構擔任關聯企業的管理人,大大提高破產案件的審理質量和效率。

  06溫州同德醫院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3日,申請人溫州同德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德醫院)以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溫州中院申請破產清算。法院審查後,於2017年1月20日,裁定受理同德醫院的破產清算申請,依法指定浙江嘉瑞成師事務所擔任溫州市國華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10月20日裁定宣告溫州同德醫院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對同德醫院的財產進行了處置,召開債權人會議通過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其中7位職工債權按照100%清償率清償,稅費債權1筆按照100%清償率清償;預留稅費債權1筆;普通債權按2%清償。後經管理人清算,又取得財產430997.16元。2018年8月,召開第三次債權人會議,通過了財產最後分配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現已分配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靈活適用財產分配方案,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由於破產清算的財產處置時間比較久,法院在不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分配及債權人會議同意通過的情況下,先對已處置的財產進行部分分配,剩餘財產在清算完畢後,進行追加分配或最後分配,解決了債權人燃眉之急。

  07浙江歐健醫用器材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7日,龍灣法院裁定受理浙江歐健醫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健公司)重整一案,通過競爭方式指定北京德恆(溫州)律師事務所、中匯會計師事務所聯合擔任歐健公司管理人。2013年6月,法院批准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但重整後公司再次瀕臨破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向債權人作執行職務工作報告以及財產調查及管理方案報告,債權人會議高票通過同意債務人繼續經營。會議還表決了《債權人會議書面表決和電子表決辦法》、《財產變價方案》,對重整計劃不涉及的破產財產,快速變價,維護相關債權人合法權益。2018年9月29日,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介紹了重整計劃草案,抵押權人組、職工債權組、稅收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出資人組均高票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現場邀請公證處公證人員對計票進行公證。2018年10月12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2018年12月12日,鑑於投資人已按照重整計劃注入資金,法院裁定歐健公司原股東所持股權零價格轉讓給投資人指定人員。

  【典型意義】

  本案中,管理人創新經營方式,通過公開招募承包人,以承包人承包經營,管理人監督經營的方式使得歐健公司繼續經營,一方面維護了歐健公司的相關資質,為後續招募重整投資人奠定了基礎,另一方面也維護了職工穩定,保障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該案開創了電子表決先河,允許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以填寫債權申報資料時或會議籤到時預留並確認的手機號、微信號、QQ帳號為載體參與表決,既降低了債權人參與會議的成本,又加快了案件審理,促進了司法資源利用的最大化。此外,為確保重整計劃草案表決程序的合法、公正,管理人在表決重整計劃草案的過程中,引入公證程序,邀請溫州中信公證處的公證員對歐健公司重整計劃草案的投票、計票過程進行公證、監督,成為溫州地區破產案件引入公證的首例。

  08吳泰集團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日,瑞安法院裁定受理廣瑞公司對吳泰公司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並指定浙江玉海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除職工債權外,共有43戶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申報總額為13.3億元,確認無爭議債權金額為7.7億元。根據管理人前期債權登記、審查及對相關財產摸底、評估情況,吳泰公司於2017年3月20日遞交重整計劃草案,向瑞安法院申請破產重整。2017年5月10日,瑞安法院裁定對吳泰公司進行重整。2017年11月9日,吳泰公司根據各方反饋意見,向瑞安法院遞交第二稿重整計劃草案,並在債權人會議表決的過程中獲得了絕大部分債權人的認可。2018年5月14日,瑞安法院裁定批准該重整計劃草案。在重整計劃草案通過後,吳泰公司已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有序地執行,投資人已經向吳泰公司投入了第一批清償資金5406萬餘元,職工債權全面清償完畢,普通債權也已保底清償至8%。

  【典型意義】

  本案中,為了提高清償比例,保障廣大普通債權人的利益,充分發揮吳泰公司擁有鋼結構建築國家一級資質、全球通用商務平臺和海峽兩岸電商城等輕資產的控制權這一投資價值,管理人向社會公開招募重整意向投資人,引入肇慶國資背景投資人1.5億餘元重整資金,提高普通債權清償率至12.8%,大大高於破產清算狀態下普通債權的清償比例約為0.86%,也使得吳泰公司得以繼續經營,保留原有品牌,為企業注入新的活力。

  09溫州市新澳啤酒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瑞安法院於2013年6月18日裁定受理溫州市新澳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澳公司)破產重整一案,發現該公司與其投資組建的浙江牛仔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牛仔公司)之間「人、財、物」高度混同,法院於2014年8月27日裁定對新澳公司、牛仔公司進行合併重整。重整過程中,管理人通過引進戰略投資人進行「概念式」重整,即在非上市公司的重整中,重整方全部或部分放棄原公司的任何經營性資產,僅以繼受企業殼資源和無形資產或加上部分有形資產進行重整,而不納入企業重整的有形資產由管理人予以清算的一種重整模式。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適用「概念式」重整模式的典型案例。該重整模式對重整資金要求低,重整意向方接盤門檻降低,重整方可根據自身經濟實力或自身需求打造重整資產構造模型,從而能吸引更多的重整意向方參與重整。同時,該模式大大提高破產案件的清償率,為債權人爭取更多利益。

  10瑞大集團有限公司破產和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6日,瑞安法院裁定受理瑞大公司破產和解一案,2018年2月7指定浙江信泰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2018年2月27日,法院復函同意瑞大公司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繼續生產經營。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就履職情況中的平穩交接、繼續生產經營管理監督工作作報告,債權人表決同意集團公司繼續生產經營,繼續按原崗原待遇留用員工。根據合同性質,妥善處理雙方均未履行完畢合同是否函告的問題。多次與各金融機構經辦人溝通,綜合各個金融機構內部審核制度的異同,制定並通過表決規則,並在第二次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和解協議草案。2018年10月18日,瑞安法院裁定認可瑞大集團有限公司和解協議及附件,並終止瑞大公司和解程序。近日,該案主債務均已成功轉貸總金額5890萬元,擔保債權人的第一批清償款已陸續支付。該家負債數億元、瀕臨破產的集團公司,有望重獲新生。

  【典型意義】

  本案的成功和解,相較破產清算程序,不僅減少了消耗的償債成本,大大增加了可用於清償債務的資金,提高了公司債務的實際清償比例,保護了債權人利益,還挽救了瀕臨破產的集團公司,化解了集團公司嚴重的債務危機,避免了百餘名員工被迫失業的困局,為溫州地區營商環境的優化寫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浙江新聞+】

  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通過企業破產有利於社會資源和產業結構的合理配置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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