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版商業間諜罪浮出水面:侵犯商業秘密罪入罪門檻修改

2020-12-19 網易財經

(原標題:中國版商業間諜罪浮出水面: 刑法修正案草案 加強企業產權保護)

商場如戰場,有一道魅影,在商海中沉浮,雖然隱秘卻是真實存在。

2018年7月4日的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出現了一個久未被提起的名字:胡士泰。時任外交部發言人陸慷介紹,華裔澳大利亞籍商人胡士泰於當日刑滿釋放。此前,胡士泰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判刑10年。

在2010年轟動一時的「力拓案」中,包括胡士泰在內的多名被告人,為力拓公司在中國鐵礦石貿易中獲取更多的銷售利潤,非法搜集了中國鋼鐵企業的多項商業秘密,造成2009年中國20餘家企業多支出鐵礦石預付款10.18億元。

上海市楊浦區檢察院、上海市檢三分院第六檢察部等單位組成的聯合課題組今年初發表的研究報告指出,從力拓案由最初的以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到最後以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降格」處理,凸顯出我國打擊侵犯商業秘密的尷尬和不足。

如今,這一不足將得以彌補。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近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草案增加規定商業間諜犯罪。草案還修改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入罪門檻,進一步提高刑罰,加強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懲處。

在國際上,美國對商業間諜苛以重罪,最高可判刑15年,遠超過一般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罰。上述報告認為,通過「內外有別、外重於內」的刑法規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抵制國際經濟間諜對我國市場主體的肆虐侵襲,更好地保護我國市場主體的利益和國家的整體利益。

從重處罰商業間諜

「跨國公司在中國大肆進行商業間諜活動曾經是公開的秘密。」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趙秉志說。

趙秉志2009年曾主持一項中央政法委關於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課題,當時他就曾建議,在刑法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中,增設「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應當從重處罰」。「力拓案也許只是商業間諜活動的冰山一角。」他說。

從重打擊商業間諜,是不少國家刑法的通常做法。法國刑法典規定,將商業秘密洩露或企圖洩露於外國人或在外國居住之法國人者,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於僅將商業秘密洩露於在法國居住之法國人者,其刑罰幅度在3個月以上2年以下。

對商業間諜的刑罰力度最大的國家是美國。美國1996年頒布《反經濟間諜法》規定了兩種商業秘密犯罪,對於商業間諜罪,可判處50萬美元以下罰金或15年以下監禁,對於竊取商業秘密罪,可處罰金或10年以下徒刑。這也是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最重的刑罰。

上述研究報告指出,美國《反經濟間諜法》中的經濟間諜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行為方式幾乎完全相同,只是犯罪目的上存在差別,說明美國區分了為外國利益而侵犯商業秘密與為國內利益而侵犯商業秘密這兩種不同犯罪目的的行為,且對兩者懲罰力度不同,對為外國利益而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給予更大的懲罰,體現了美國保護本國商業秘密,打擊外來經濟間諜的決心。

「我國刑法擬增加規定商業間諜犯罪,正是吸取了美國立法的經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李順德說。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對商業間諜罪還處罰預備行為,即企圖實施商業間諜行為也可被判刑。德國刑法典則規定,在國外有商業間諜犯罪行為的,無論犯罪地法律如何,德國刑法典的相關規定都可適用。這都體現了兩國對本國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之大。

修改侵犯商業秘密入罪門檻

那麼,我國對商業間諜將處以何種刑罰?

按照目前刑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量刑分為兩檔: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據報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入罪門檻,進一步提高刑罰。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近年來侵犯商業秘密罪相關判決書僅55份,判決案件數量最多的年份,也僅有13份,2003年-2009年僅有1份判決。

一名司法實務界人士介紹,案件數量較少的重要原因,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定罪情節「造成重大損失」在實踐中較難把握。而只有首先明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入罪門檻,才能在此基礎上從重處罰商業間諜犯罪。

2002年5月28日,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是目前公布的最早的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例。判決書顯示,2家化工企業及5名負責人被判刑,他們因為侵犯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生產並銷售對手公司的化工產品,被認定非法獲利62.2萬餘元。其中獲刑最重的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

李順德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事實上,兩高已多次下發司法解釋,將定罪標準「造成重大損失」解釋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將「特別嚴重後果」解釋為250萬元以上。

但上述司法實務界人士介紹,在實踐中,「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是指商業秘密所有人的損失、侵權人的獲利,還是指商業秘密的研發成本,仍存在爭議。

趙秉志曾建議,將「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修改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至於其他嚴重情節的範圍,包括行為人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次數、手段,行為人侵犯商業秘密的動機,被侵犯的商業秘密的重要程度等。

他認為,實踐中存在不少沒有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的損失沒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定罪數額標準,或者損失數額難以認定的情況,但同時具有其他嚴重情節,這些行為危害社會的嚴重性也需要作為犯罪懲處。

(作者:王峰 編輯:張星)

本文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 責任編輯:王曉武_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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