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經典案例之「二奶」繼承案,你若是法官又該如何判?

2020-12-15 身邊說法

「二奶繼承案」是法理學最經典的案例之一,倘若你是法官,又該如何判?

案情簡介:四川省瀘州市某公司職工黃某和蔣某1963年結婚,但是妻子蔣某一直沒有生育,後來只得抱養了一個兒子。由此原因給家庭籠罩上了一層陰影。1994年,黃某認識了一個張姓的女子,並且在與張認識後的第二年同居。黃的妻子蔣發現這一事實以後,進行勸告但無效。1996年底,黃和張租房公開同居,以「夫妻」名義生活,依靠黃的工資(退休金)及獎金生活,並曾經共同經營。

2001年2月,黃到醫院檢查,確認自己已經是肝癌晚期。在黃即將離開人世的這段日子裡,張面對旁人的嘲諷,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黃的病床邊。黃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遺囑:「我決定,將依法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和賣瀘州市江陽區一套住房售價的一半(即4萬元),以及手機一部遺留給我的朋友張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後骨灰盒由張負責安葬。」4月20日黃的這份遺囑在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得到公證。4月22日,黃去世,張根據遺囑向蔣索要財產和骨灰盒,但遭到蔣的拒絕。張遂向納溪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判令被告蔣某按遺囑履行,同時對遺產申請訴前保全。

從5月17日起,法院經過4次開庭之後(其間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納溪區司法局對該公證遺囑的「遺贈撫恤金」部分予以撤銷,依然維持了住房補貼和公積金中屬於黃永彬部分的公證。此後審理恢復),於10月11日納溪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認為:儘管繼承法中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而且本案中的遺贈也是真實的,但是黃將遺產贈送給「第三者」的這種民事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因此法院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分析參考:本案涉及到法律解釋的基本理論。法律解釋的方法包括文義解釋(指按照法律條文用語之文義及通常使用方式,闡述法律意義的方法)、體系解釋(以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上的地位,或相關法條之法意,闡明其規範意旨的解釋方法)、立法原意解釋(進行法律解釋時,應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時所作的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現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願意。)、目的解釋(以法律規範的目的為依據闡述法律)、合憲性解釋(以憲法等上位法來解釋下位法)等。

法律解釋的各種方法的應用存在著一個程序性規則:(1)任何法律條文之解釋,均必須從文義解釋入手;(2)經採用文義解釋方法,出現複數解釋結果時,才可以繼之以論理解釋;(3)作論理解釋時,應先運用體系解釋和法意解釋方法以探求法律意旨;在此前提下繼之以擴張解釋或限縮解釋或當然解釋以判明法律之意義;若仍不能澄清法律疑義,應進一步作目的解釋,以探求立法目的;最後可再進行合憲性解釋,審核其是否符合憲法之基本價值判斷。(4)在論理解釋仍不能確定解釋結論時,可進一步作比較法解釋或社會學解釋。

按照這個順序,本案在對繼承法進行文義解釋後,確實出現了複數的結論:一種意見認為,既然繼承法中沒有明確的禁止規定,則遺產當然可以贈與任何人,也包括侵害合法婚姻家庭權益的人;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儘管沒有明確的禁止規定,但不能斷然推導出該遺贈遺囑合法有效的結論。

法官必須考慮的是,在缺少明確規則或社會情勢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立法者的選擇會是什麼?為此,法官就必須從文義解釋和形式推理進入到論理解釋和實質推理階段。

論理解釋是以承認法律漏洞及其填補漏洞的必要性為前提的,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並不是拒絕解釋的理由,而恰恰是解釋的開始。1889年著名的Riggs v. Palmer 案就是一起涉及遺囑繼承的案件——遺囑繼承人殺害了被繼承人,他是否仍然可以合法繼承遺產?當時的法律中並無任何明確的禁止或限制,缺少作出否定性判決的形式推理的必要前提。然而,法官通過論理解釋和實質推理認為,允許其繼承遺產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立法者的意圖,因為任何人都不應從其犯罪行為中獲益,否則就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由此案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規則:殺害被繼承人的人應當被剝奪繼承權。此後,這一規則為世界各國的繼承法所確認。如果沒有這樣的論理解釋,法律的漏洞就不會填平,法就不會發展。而如果不填平法律的漏洞,那麼表面上的邏輯自足就可能距離法律的真正目的越來越遠。法律不可能在事實上杜絕一切從非法或不當行為中獲益的行為,但法律必須通過其制度保留對這種情況的法律救濟途徑,從而從個案的解釋中發現和發展法的規則和精神。

本案中需要平衡的主要是兩種利益和權利,即個人的遺囑自由和合法婚姻家庭的保護,黃與張從1996年到2001年租房以「夫妻」名義生活,已經構成了事實婚姻和重婚行為,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如果讓張因這種違《刑法》的行為而順理成章地得到遺產,就會在保護公民的財產處分自由權和遺產繼承權的同時,勢必出現了與我國《憲法》和《刑法》,以及《婚姻法》所保護的合法的婚姻家庭關係相衝突的情形。對於重婚行為,即使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也沒有提起自訴,而如果民事判決出現了因為這種違法行為而獲利的判決,那麼,這種判決的精神就會和《憲法》和《刑法》,以及《婚姻法》對婚姻家庭的保護精神相衝突。

本案中,法官的利益衡量尺度掌握是適宜的。法官在平衡利益時應該將其個人的好惡置之度外,而必須以社會大多數人的福利為標準。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維護社會實質的公平和公正。在本案中,人們堅信公正在合法妻子一邊,這並不是對她個人有什麼偏愛,而是每個人都將之視為同他們的婚姻家庭一樣的一種秩序,一種關係。法官的判決可能決定著他們每一個人今後對法律的評價和對自己生活方式的選擇。近年來的社會現實無情地表明,由於「包二奶」現象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經變得如此脆弱,道德輿論的支持已經不足以抵禦金錢和利益的力量,如果法官此時再拒不對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會良知安在?毋庸置疑,通過這樣一個判決並不能杜絕類似的法律規避行為,但法官至少表明了他們的立場,對於公眾而言,這就是法律的態度。通過這樣的信息,或許可以預見到破壞合法婚姻家庭應付出的成本和代價,促使當事人三思而後行。

本案判決是法官在法律出現明顯的漏洞時,運用其自由裁量權,適用民法通則原則,依據公序良俗和法律的整體精神,解釋法律、適用法律的結果。通過這一判決,合理地協調了社會公德、法律原則與具體法律規則的關係。判決並未超越法官的權限,符合法律推理和解釋的基本原則和邏輯;在解決糾紛的同時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合理性,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儘管對於本案的處理可能存在其他合理選擇,然而,本案判決不失為一種通過法官的論理解釋填補法律漏洞的積極努力,也是適用法律原則衡平利益的一種努力。

看完後,小編想說,倘若你是法官,又該如何審判「二奶繼承案」呢?的確,法理學真的是一門非常有意義、有價值的學科,學好法理學自然可以提升理性思維,幫助自己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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