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才有刑辯
一、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
收集、移交下列證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證明內容:
1.本人身份情況、前科情況;
2.何時、何地與何人一起飲酒,飲酒的品種、數量,飲酒後精神狀態;
3.飲酒後是否叫代駕,代駕的具體情況;
4.飲酒後休息時間長短、醉酒駕駛的動機、駕駛車類型、醉酒駕駛持續的時間、距離、駕駛速度、行駛路線(起點、目的地、經過的路段、是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等);
5.是否載人(載人數量)、是否具有營運的性質、是否運載危險物品、是否吸食毒品;
6.是否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受損、人員受傷情況)、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情況(賠償、諒解情況);
7.被查獲後至抽血時有無再次飲酒,被查獲後酒精呼氣測試檢驗、抽血送檢情況以及對鑑定意見有無異議;
8.歸案經過(被查獲過程、報警情況、對他人報警是否明知、得知有人報警後的行為、是否配合公安機關執法)等。
(二)證人證言
證人主要包括與犯罪嫌疑人共同飲酒人員、搭乘人員、代駕人員、報案人、現場目擊證人、醫務人員等。
根據其所能證明的事實部分,主要印證犯罪嫌疑人飲酒情況及醉酒駕駛車輛情況。其中對醫務人員取證,主要針對犯罪嫌疑人事故受傷入院處置情況,是否用含酒精的溶液處理過抽血點附近皮膚等事實。
(三)被害人陳述
證明內容:被害人或者被害單位情況、犯罪嫌疑人是否為機動車駕駛人、犯罪嫌疑人是否飲酒、發生交通事故經過(車輛受損、人員受傷情況)、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情況(賠償、諒解情況)等。
(四)酒精呼氣測試檢驗單
證明內容:測試時間(是否及時)、被測試人的姓名、駕駛證號、測試地點、測試數值、被測試人有無異議、是否籤名捺印、是否兩名民警執法。
(五)血液提取筆錄或者提取登記表
證明內容:血液提取時間(是否及時)、地點、數量、血樣的編號、是否使用非醇類消毒液、是否使用抗凝管存儲、是否密封保管、相關人員(醫務人員、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見證人)是否籤字捺印確認。抽血過程應當有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籤名,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情況,並對抽血過程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但應當注意:
1.全程錄像應當錄取在場的所有人員(確保2名民警);
2.全程錄像應當錄取抽血使用的消毒液、抽血數量、保存情況及血樣編號等細目;3.全程錄像應當確保連續,特別是抽血的關鍵步驟應一一確認,防止血液被調包等情況發生。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報告
證明內容:送檢時間(是否及時)、檢材情況(是否密封、犯罪嫌疑人、醫務人員、偵查人員、見證人是否籤字、送檢血樣編號是否與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樣編號一致,送檢血液是否達到規定數量)、鑑定方法是否符合國家標準、鑑定結果、鑑定人員是否籤名、鑑定機構是否蓋章、鑑定意見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無申請重新鑑定(申請理由、是否批准、批准重新鑑定是否合法)、是否附有鑑定機構、鑑定人員資質。
(七)車輛性能可能存在問題的,附車輛技術鑑定意見
證明內容:車輛的各項性能是否有效等。
(八)發生交通事故的,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傷者病歷、賠償協議、諒解書等
證明內容:案發現場情況、是否違章、車輛受損、人員受傷情況、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情況(賠償、諒解情況)等。
(九)現場查獲的,查獲時拍攝的犯罪嫌疑人及其駕駛車輛的照片或者視聽資料
證明內容:駕駛車輛類型、車輛行駛狀態、是否載人(載人數量)、是否具有營運的性質、是否運載危險物品、是否吸食毒品、事故車輛受損、人員受傷情況、有無抗拒執法、犯罪嫌疑人是否為機動車駕駛人等。
(十)執法民警出具的查獲經過說明
證明內容:案件線索來源;查獲的時間、地點、方式;犯罪嫌疑人被查獲時的醉酒狀態及配合執法表現情況,機動車的車型、號牌等基本特徵和行駛的路線距離;公安機關及其辦案民警現場採取的措施;有無自首等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發生交通故的,應固定交通事故相關情況。
(十一)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包括戶籍證明、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記錄、行駛證、車輛信息查詢記錄、交通行政違法前科、刑事犯罪前科、本次交通違法行政處罰決定、辨認現場筆錄、相關行駛路段的監控錄像等。
證明內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況、準駕資格、準駕車型、駕駛車輛類型、車輛是否年檢、車主(是否單位車輛、公務車輛、盜搶車輛)、車輛行駛軌跡、違法犯罪前科情況、本次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罰情況、案發地點情況等。
對於公共道路有爭議的,還應查明行駛的路段是否為公共道路,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路段交付使用的批文、規劃部門對公共停車場審發的證件、小區是否為封閉式管理小區的有關證據材料。
(十二)其他應當注意的問題
在收集、審查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時,要高度重視犯罪嫌疑人(特別是有一定的社會地位、職務的人員)可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參與訴訟的情況。在收集、審查證據時,應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情況、工作經歷,結合證人證言、戶籍資料、現場指認、辨認筆錄、查獲現場的視頻資料、行駛路段的卡口監控錄像等綜合審查判斷犯罪嫌疑人自述身份信息的可靠性。
二、關於證據的規範收集及審查判斷問題
(一)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文件所規定的取證規則收集證據,規範偵查行為,築牢案件質量基礎。
(二)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危險駕駛案件中應當強化對血液酒精含量鑑定程序、鑑定方法的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血液提取程序是否規範,如是否使用含酒精棉籤消毒等;
2.血液保管、檢測是否規範,如是否使用AB管、重新鑑定時是否使用B管,檢測時血液量是否與提取時一致等;
3.鑑定方法是否運用國家標準;
4.是否充分保障了當事人權利,如是否及時告知當事人鑑定結果,是否告知其申請重新鑑定的權利。
(三)對於以下情況能夠補正的應當及時補正;不能有效補正的,相關證據不予採信;構成非法證據的,依法予以排除;對於排除非法證據後達不到起訴標準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作存疑不起訴處理:
1.抽取血樣採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導致血樣受汙染的;
2.對於血樣提取中見證、同步錄音、錄像或血樣提取登記表製作等相關程序操作不規範,導致血樣來源存疑的;
3.對於提取血樣後未按照《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第5條的規定立即送檢,或者按照規範低溫保存,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在3日內送檢,導致血樣可能變質的;
4.其他不規範或違法偵查取證行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工作中應當加強信息溝通,相互通報情況,共同規範司法行為,確保案件辦理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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