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湖北省發布《關於新時代推進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全省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12項重點任務、組織實施,進行了具體部署,涉及育人體系、課程教學、課程管理、學生指導、考試招生和條件保障等多個方面。
這也是湖北省為貫徹落實去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時代推進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的精神,結合全省實際制訂的。實施意見提出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到2022年,普通高中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體系進一步完善,立德樹人落實機制進一步健全,適應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和高考綜合改革的培養、教學、評價、招生、管理、保障等教育體制機制基本建立,普通高中多樣化有特色發展的格局基本形成,為湖北高質量發展提供人力支撐和智力保障。
今秋全面使用新教材,持續開設勞動教育、體育健康課
從2020年秋季學期起,湖北省高一年級全面使用新修訂普通高中教材。
記者了解到,在2017年底,教育部就正式印發了修訂後的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和修訂後的20個課程標準。2019年5月份,除了政治、語文、歷史三科之外的高中其他十幾個學科修訂後的教材也相繼發布了目錄。目前,政治、語文、歷史三科教材編寫審查完成。
湖北省實施意見提出,要科學制定課程實施方案和教材培訓方案,組織開展全員培訓。統一規劃和設計國家、地方課程實施體系,充分挖掘課程資源,分層分類開發、開設豐富多彩的選修課程,建立健全校本特色課程體系,積極開展校園體育、藝術、閱讀、寫作、演講、科技創新等社團活動,滿足不同興趣、不同水平、不同選考要求學生的學習需求。
依照普通高中課程方案,開齊開足國家和省級規定的各類課程,其中勞動教育課每周不少於1課時,體育與健康課在高中三學年持續開設,每周不少於2課時。
值得注意的是,課程管理傳遞出三點變化:鼓勵普通高中與中等職業學校課程互選、學分互認、資源互通,促進普職融通。支持高等院校發揮學科專業資源優勢,指導普通高中開發特色課程。鼓勵學有餘力和具有潛質的高中學生先行修習大學課程。
如果未按課程方案修滿相應學分,學生將無法獲得高中畢業證書。
有序推進選課走班,滿足學生不同發展需要
此前,選課走班已在省內部分高中試點。此次實施意見提出:依據學科人才培養規律、高校招生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和學生興趣特長,結合辦學傳統和特色優勢,因地制宜、有序推進選課走班方式,滿足學生不同發展需要。
選擇走班幅度較小的學校,待條件成熟後,可優化選課走班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實施分層走班教學。指導學校制訂選課走班指南,充分利用湖北省高考綜合改革教學管理服務平臺等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班級編排、學生管理、教師調配、教學設施配備等方面的統籌,提高教學管理水平和資源使用效率,構建規範有序、科學高效的選課走班運行機制。
如何避免選課走班的形式化、盲目性?意見指出,要嚴格按照普通高中教學進度安排,讓學生完成必修課程修習後再進行選課,嚴禁過早進行選課,不得強制為學生確定選課科目。根據學生選課情況,充分挖掘實驗室、功能教室、圖書館和學校周邊社會公共設施等校內外資源開展走班教學,努力滿足學生選課需求。
同時,還要加強與選課走班教學相適應的教學管理和質量監控。
完善綜合素質評價,確保評價結果可信可用
完善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是湖北省高考綜合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有利於把握學生成長規律,從過於關注學生成績向更加關注學生發展過程轉變,切實轉變教育觀念和人才培養模式;有利於促進評價方式改革,改變以考試成績為唯一標準評價學生的做法,為高等學校招生錄取提供重要參考。
綜合素質評價內容分為思想品德、學業水平、身心健康、藝術素養、社會實踐五個方面,主要考察學生愛國情懷、遵紀守法、創新思維、體質達標、審美能力、勞動實踐等。
此次實施意見指出,因地制宜完善綜合素質評價實施辦法,建立健全信息確認、公示投訴、申訴複議、記錄審核等監督保障制度與誠信責任追究制度,指導學生依託湖北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管理系統,客觀真實、簡潔有效地常態化記錄成長過程中的突出表現。加強綜合素質評價誠信教育和管理,確保評價結果可信可用。
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應達到1000元以上
普通高中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非義務教育實行財政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機制。2015年「三限生」政策取消之後,許多普通高中學校經費投入不足,有的學校日常運轉都困難。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指導意見的精神,湖北省實施意見提出:完善普通高中建設經費投入機制,明確省市縣分擔責任。各地在嚴格遵守政府債務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多渠道籌措普通高中建設資金,省級統籌財政教育資金支持各地普通高中改善辦學條件。
完善生均公用經費撥款制度,除大別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等四個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縣市外,其他各地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應達到每生每年1000元以上,大別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等四個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縣市應逐步將生均公用經費提高至1000元以上,執行時間不晚於2022年1月1日。目前實際執行標準高於上述標準的地區不得降低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依據當地財力狀況適當提高。
完善成本分擔機制,按照規定程序適當調整學費標準,建立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和學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