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女童成「老賴」-依法不是死背法條

2020-12-22 魯尚大話公考

#12月14日,女童陳蔓的外公在網絡上發聲稱,2012年陳蔓1歲時,她的父親因賭博欠下高利貸想賣房還債,但被陳蔓的母親、外婆拒絕。陳蔓父親遂殺害了她的母親與外婆,之後被判處死刑。陳蔓父親殺人後,曾把房以69萬餘元賣給了王某。但王某交了55萬元購房款後,房子沒能過戶。2015年,鄭州市中院開始執行民事賠償判決,對該房產予以查封。2018年,王某請求判令解除合同,歸還購房款,得到法院支持。因陳蔓無力償還55萬元,法院對其發布限制消費令。

2020年12月15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下發《執行決定書》,解除了該院對9歲陳蔓作出的限制消費令。

陳蔓養母王女士告訴記者,對於解除限制消費令,法院給出的理由是,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系未成年人,依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即: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16日凌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微博發布致歉聲明稱,「現在,我們鄭重地對大家說一聲:我們錯了!對未成年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不符合相關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是錯誤的。我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費令。我院就此錯誤向當事人和網友誠懇道歉!」

金水區法院表示,兒童健康成長高於一切。個別執行人員機械司法,造成了很不好的社會影響,今後工作中將認真汲取教訓,正確理解立法和司法解釋精神,牢固樹立審慎、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放在最優先的位置,追求情、理、法相統一的司法目標,公平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社會學研究員呂德文:

法律要有實質正義

對「9歲女童成『老賴』」一事,武漢大學社會學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呂德文稱,司法機關按照相關法律判決的結果,當然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也許,也符合專業人士眼中的形式正義。但從社會情理上看,這無異於當代版的「拍案驚奇」。

呂德文表示,讓一個未成年人承擔父親的過錯,於情於理都不符合。限制一個根本就沒有消費能力的孤兒高消費,簡直是個笑話。無論如何,法律應該在保證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再確定相關的法律責任。

「更寬泛意義上,法律不能僅僅依靠法條機械執行,不能因為符合程序要求而喪失了社會的實質正義。司法機關遇到難以處置的社會問題時不能無動於衷,而是要積極創造條件維護社會秩序。」呂德文說。

/律師解析/

9歲女孩應該

「替父還債」嗎?

律師:「限高」罕見「還錢」合法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了9歲女童的限制消費令後,仍有很多人感覺疑惑:判9歲女孩負擔已被執行死刑的父親留下的債務,這個判決本身是否合理呢? 記者諮詢多名法律人士,被採訪者一致的認為:「限高」罕見,但「還錢」合法。

「這55萬元是她父親的欠款,但是她繼承了遺產,就有償還欠款的義務。當然,前提是欠款不超出遺產的金額。」北京市法典航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德志律師說,如果女童放棄遺產繼承權,就不需要償還這筆欠款,「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不是『替父還債』,而是在行使了繼承遺產的權利後,權利義務對等,也就對負債有了責任。」

「司法要講溫度,也應講權威。」府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蔡開劍律師認為,既然買賣合同解除,那麼房子就是孩子生父的,孩子生父死了,房子就是遺產,「包括9歲女童在內的4人,可以選擇繼承房子,還原告王某的錢;也可以選擇不繼承房子,也不用還王某的錢。但無論哪種情況,現在看來,都是需要賣房子才能解決的。」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楊雪

9歲女童成「老賴」事件時間軸

2012年,陳蔓的生父殺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後被判處死刑。其殺妻後準備賣房,買主王某交了55萬元購房款後,房子沒能過戶。

2017年3月,王某把當時6歲的陳蔓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購房合同合法有效。被法院駁回。

2018年下半年,王某再次起訴陳蔓,要求判令解除轉讓合同,歸還購房款55萬元,獲法院支持。

2020年12月16日凌晨,鄭州金水法院就「9歲女孩被限制消費」致歉並解除限制消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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