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張是之
最新消息,上海 3.3 億仿冒樂高案宣判,主犯被判處尤其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九千萬。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並處相應罰金。
2015年至2019年,李某某等人未經授權複製樂高玩具,並以「樂拼」品牌銷售。2019年4月,上海警方在其租賃的廠房內查貨作案工具和複製玩具。
而就在 7 月份,同樣是上海警方,高調宣布偵破了全國首例侵犯變形金剛玩具品牌的案件。相關報導標題上,都醒目地寫著涉案金額上億元。
看來在打擊智慧財產權犯罪問題上,大上海是跟國際接軌,走在了前列。
一個是丹麥的品牌樂高,一個是美國 IP 變形金剛,而都是涉案金額都過億之後才「收網」,不得不讓人產生一種養肥了再殺的聯想。
有人會想當然地把「盜版」稱之為盜竊,我們不禁要問,如果是盜竊,誰家會在案發幾年之後才報警才抓人才抓贓物?
不過等到案值過億了,一般正常盜竊案,1000 元至 3000 元以上就是數額較大,就需要予以追訴。
而上海地區關於盜竊案的立案標準,大概是 2000 元。也就是說,盜竊超過 2000 元就足以立案偵查。
所以,我想不太明白的一個小問題,如果說盜版就等同於盜竊,為什麼不再一經發現他們生產銷售盜版樂高、盜版變形金剛就立即立案並制止繼續生產呢?
當然,法律規定自有它的道理,我是說在邏輯上,很顯然如果盜版的危害等同於盜竊,那麼理應是越早制止繼續盜竊的發生,被害人的損失才越小。
而且從警方辦案、取證難度角度來講,傷害發生在初期,犯罪行為還沒有完全發生的時候,將犯罪行為扼殺於萌芽狀態,難度也更小,也更符合長治久安的邏輯才對。
但是對於這兩起案件來說,他們都不是這樣的,他們並沒有在案發之初在開始生產和銷售的時候阻止案件的發生,而是任由這些當時的「犯罪嫌疑人」肆意「盜竊」他人成果,直至生產銷售規模都上億了,這才實施抓捕。
而且從公開報導來看,無論是高仿變形金剛還是高仿樂高,都是正規註冊公司、正規的品牌,而且沒有看到關於他們偷稅漏稅的報導,這對一個犯罪組織來說並不常見。
也就是說,這兩個公司很可能是有正常的納稅行為。當然,這個我沒法證實,純屬推測。
但從目前信息來看,暫時拋開智慧財產權問題,這兩家公司從生產到銷售,各個環節都是正常運轉。
從銷售業績上也看得出,經過了市場的檢驗,得到了消費者的認可,否則也不可能做到這個規模。
所以還是剛才的問題,如果認為他們的盜版是盜竊,那為什麼不早一點實施抓捕呢?
早一點抓起來,早一點阻止「盜竊」行為的繼續,早一點「挽回」正版的損失,也早一點讓犯罪嫌疑人迷途知返,少判幾年。
偏不,偏偏是在獲得了巨大的市場成功之後,又是判重刑又是重處罰金,大概率是不想讓這幾個人翻身了。
在這兩起大案上,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出,如果把盜版當作盜竊來看待,那顯然是越早打擊越好。
但事實上警方的處理卻等了好幾年,涉案金額過億之後才動手,我們無法確定他們的執法邏輯和動機,但很顯然他們並沒有將盜版和盜竊等同起來。
這跟絕大多數智慧財產權支持者、反盜版人士的邏輯明顯是不一致的。
兩起案件,一個是丹麥品牌,一個是美國品牌,而抓人的、判刑的和被判刑的卻都是中國人,國人何苦為難國人呢?
當然,這麼說邏輯並不嚴謹,但對這個案件和所有的智慧財產權案件來說,性質基本上就是,惡法在先,惡人在後,為了不存在、想像的傷害,然後對自己的同胞痛下殺手,毫不留情。
什麼是惡法?惡法就是本來市場上沒有受害者,卻一手製造出了真正的受害者。
智慧財產權恐怕是 21 世紀最具迷惑性的惡法了,恐怕沒有之一。
2020年09月02日
——————
題圖:J.M.W. Turner,Waves and Breakwa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