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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勁拓股份:《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修訂對照表
深圳市勁拓自動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修訂對照表
2020年8月20日,深圳市勁拓自動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召開第四屆
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訂的議案》、《關於修訂<
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議案》和《關於修訂的議案》。根據最新的《深圳
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
作指引(2020年修訂)》和《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公司董事會同意修訂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中的部分條款,具體如下:
一、《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修訂對照表:
條文
修訂前具體內容
修訂後具體內容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
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
個月內披露中期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
九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
預計不能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年度
報告的公司,應當在該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按
照《上市規則》的相關要求披露業績快報。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公司上
一年度的年度報告披露時間。
公司預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應當
及時向交易所報告,並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決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後期限。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
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
月內披露中期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
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公司上
一年度的年度報告披露時間。
公司預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應當及
時向交易所報告,並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
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後期限。
第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關於定期
報告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人員安排落實定期報告
的編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
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公司董
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對公司定期報告籤署書
面確認意見;公司監事會應當依法對董事會編制的
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關於定期
報告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人員安排落實定期報告的
編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公司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對公司定期報告籤署書
面確認意見;公司監事會應當依法對董事會編制的公
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具有從事證
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符合《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年年度報告披露後十個交易日內舉行
年度報告說明會,向投資者真實、準確地介紹公司
的發展戰略、生產經營、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財
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投資項目等各方面情況。
……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報告披露後十五個交易日內舉
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向投資者真實、準確地介紹公司
的發展戰略、生產經營、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財務
狀況和經營業績、投資項目等各方面情況。
……
第二十三條
公司預計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經營業績將出
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一) 淨利潤為負值;
(二) 淨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
(三) 與上年同期或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業績相比,
出現盈虧性質的變化;
(四) 期末淨資產為負。
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或者財務狀況將出現下列情
形之一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
預告:
(一) 淨利潤為負值;
(二) 淨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
上;
(三) 實現扭虧為盈;
(四) 期末淨資產為負。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連續兩年虧損或者因追溯調整導致最近連續兩
年以上虧損的,應當於其後披露的首個半年度報告
和三季度報告中分別對前三季度和全年盈虧情況進
行預告。
公司因《上市規則》第10.3.1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應當於會計年度結束之
日起一個月內預告全年營業收入、淨利潤、扣除非經
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和淨資產。
第二十五條
以下比較基數較小的公司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二)
項情形的,經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進行業績預告:
(一)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雖為正值,但低於或者
等於 0.05 元;
(二)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值雖為正值,但低於
或者等於 0.03 元;
(三) 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雖為正值,但低於
或者等於 0.04 元。公司披露業績預告後,又預計
本期業績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差異較大的,應
及時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業績預告、業績預告
修正公告披露內容及格式按交易所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董事會預計實際業績或者財務狀況與已披露的
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差異較大的,應當及時披露修正
公告。
第四十條
公司發生的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披
露:
(一) 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
總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
在帳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
關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
收入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三)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
關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
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
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
超過500萬元;
(五) 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
審計淨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
計算。
公司發生的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披
露:
(一) 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
總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
帳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
關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
收入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三)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
關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
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
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
超過1000萬元;
(五) 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
審計淨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
算。
第四十四條
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及時
披露:
(一)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
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及時披
露:
(一)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
元以上的關聯交易。
(二)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100萬元
以上,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0.5%
以上的關聯交易。
(三)公司與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
配偶發生的關聯交易,應當在對外披露後提交公司
股東大會審議。
(四) 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獲贈現金資
產和提供擔保除外)金額在 1,000萬元以上,且佔
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
交易,除應及時披露外,還應聘請具有執行證券相
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或審
計,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
以上的關聯交易。
(二)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
以上,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0.5%
以上的關聯交易。
(三)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除外)金
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
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及時披露外,還
應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對交易
標的進行評估或審計,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
議。
……
第四十六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
持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
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次一個交易日內向公司書面報告。並由公司
董事會秘書在事實發生的2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申
報,及在交易所指定網站進行公告。
……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發生變
動的(因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
的變動除外),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次一個交易日
內向公司書面報告。並由公司董事會秘書在事實發生
的2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申報,及在交易所指定網站
進行公告。
……
第四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東將其所持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
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公司董事會
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以下內容:
(一)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規買賣股
票的情況;
(二) 公司採取的補救措施;
(三) 收益的計算方法和董事會收回收益的具體情
況;
(四)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東將其所持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
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公司董事會收
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以下內容:
(一)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規買賣股
票的情況;
(二) 公司採取的補救措施;
(三) 收益的計算方法和董事會收回收益的具體情
況;
(四)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帳戶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第四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
賣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
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
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
後2個交易日內;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前
述人員的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種: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
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
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或
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
(四)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證券事務代表應當
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組織;
(三)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四)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
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或公司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係,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賣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種的,參照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組織;
(三)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四)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
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或公司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有特殊關係,可能獲知內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五十一條
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佔公司最
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10%以上,且絕對金額
超過500萬元的,應及時披露。
……
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佔公司最近
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1000萬元的,應及時披露。
……
第六十條
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至少在每月前五個
交易日內披露一次風險提示公告,包括對公司的影
響、為消除風險已經和將要採取的措施及有關工作
進展情況,直至相關風險消除。公司沒有採取措施
或者相關工作沒有相應進展的,也應當披露並說明
具體原因:
(一) 全部或者主要業務陷入停頓且預計在三個月
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
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並
對外披露,屬於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情形的,還
應當披露董事會意見:
(一) 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
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
第六十一條
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並披露:
(一)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註冊
資本、註冊地址、辦公地址和聯繫電話等,其中公
司章程發生變更的,還應當將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
所指定網站上披露;
(二)經營方針、經營範圍和公司主營業務發生重
大變化;
(三)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四)董事會通過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
(五)中國證監會對公司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
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註冊資
本、註冊地址、辦公地址和聯繫電話等,其中公司章
程發生變更的,還應當將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條件媒
體披露;
(二)經營方針、經營範圍和公司主營業務發生重大
變化;
(三)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四)董事會通過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內外發行融資
方案;
(五)公司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內外發行融資申請、
申請、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提出相應的審核意見;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持股情況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或者擬發生較大
變化;
(七)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含獨立董事)或
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出辭職或者發生變動;
(八)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者生產環境發生
重大變化(包括產品價格、原材料採購、銷售方式
發生重大變化等);
(九)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
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十)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
性文件、政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十一) 聘任、解聘為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
事務所;
(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
(十三) 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
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決權;
(十四)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或者發生可
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十五)交易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收到相應的審核意見;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持股情況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或者擬發生較大
變化;
(七)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八)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含獨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出辭職或者發生變動;
(九)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者生產環境發生重
大變化(包括主要產品價格或市場容量、原材料採購、
銷售方式、重要供應商或者客戶發生重大變化等);
(十)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
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
政策、市場環境、貿易條件等外部宏觀環境發生變化,
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十二) 聘任、解聘為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
事務所;
(十三)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
(十四) 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
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
權;
(十五)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
(十六)發生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
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十七)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六十二條
公司一次性籤署與日常生產經營相關的採購、銷售、
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等合同的金額佔公司最近一
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50%以上,且絕對
金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的,應當及時披露,並至少
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合同重大風險提示,包括但不限於提示合同
的生效條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確定性等;
(二)合同當事人情況介紹,包括但不限於當事人
基本情況、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與公司發生的購銷金
額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當事人履約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價格、結
算方式、籤訂時間、生效條件及時間、履行期限、
違約責任等;
(四)合同履行對公司的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合同
履行對公司當前會計年度及以後會計年度的影響、
對公司業務獨立性的影響等;
(五)合同的審議程序(如有);
公司一次性籤署與日常生產經營相關的採購、銷售、
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等合同的金額佔公司最近一
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或者總資產50%以
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的,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應當及時披露重大合同的進展情況,包括但不限
於: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重大不確定性、合
同提前解除、合同終止等。
(六)其他相關說明。
公司應當及時披露重大合同的進展情況,包括但不
限於: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重大不確定性、
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終止或者履行完畢等。
公司銷售、供應依賴於單一或者少數重大客戶的,
如果與該客戶或者該幾個客戶間發生有關銷售、供
應合同條款的重大變動(包括但不限於中斷交易、
合同價格、數量發生重大變化等),應當及時公告變
動情況及對公司當年及未來的影響。
二、《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訂對照表:
條文
修訂前具體內容
修訂後具體內容
第八條
公司通過子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力選舉董事、監
事。
公司通過子公司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力選舉董事、
監事。
第十八條
子公司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
一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由公司對外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
總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
在帳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 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
關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
收入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 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
關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
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
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
超過500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
審計淨利潤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 萬
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
計算。
子公司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提供財務資助除外)達
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由公司對
外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
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帳
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 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
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
入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 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
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司
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
過1000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
計淨利潤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 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
算。
第十九條
子公司發生的交易(公司受贈現金資產除外)達到
下列標準之一的,公司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
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
總資產的3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
在帳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 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
關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
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0 萬元;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 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
關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
子公司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提供財務資助除外)
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公司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
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
資產的5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
帳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 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
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
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 萬元;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 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
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
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 萬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
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
超過3,000 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
審計淨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
計算。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 萬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司
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
過5,000 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
計淨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
算。
第二十條
子公司發生的第十九條所述交易經子公司股東(大)
會審議通過後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子公司進行收購或出售資產交易,不論交易標的是
否相關,若所涉及的資產總額或者成交金額在連續
十二個月內經累計計算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合
並報表總資產30%的,應經子公司股東(大)會通過,
並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
子公司進行收購或出售資產交易,不論交易標的是否
相關,若所涉及的資產總額或者成交金額在連續十二
個月內經累計計算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合併報
表總資產30%的,應經子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並經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
第二十一條
子公司發生的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所述交易經子公
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子公司發生的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所述交易應當由
公司根據審批權限履行審議程序。
第二十二條
子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
10%的擔保;
……
(五)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
經審計淨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3,000 萬元;
(六)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
子公司未經公司批准不得對外擔保,子公司對外擔保
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在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
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
10%的擔保;
……
(五)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
審計淨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 萬元;
(六)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
第二十三條
子公司發生第二十三條所述對外擔保的,經子公司
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子公司為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內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提
供擔保的,應當在公司審批且子公司履行審議程序後
及時披露。
第二十四條
子公司發生除第二十三條所述外的對外擔保,須經
子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子公司發生除第二十二條所述外的對外擔保,應當根
據公司審批權限履行相應審議程序。
第二十五條
子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公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
擔保除外)金額在1,000 萬元以上,且佔公司最近
一期經審計合併報表淨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
交易應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經子公司股
東(大)會審議通過。
子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金額在3,000
萬元以上,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合併報表淨資產
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
第二十六條
子公司發生的除第二十六條所述外的關聯交易,由
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經子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子公司發生的除第二十五條所述外的關聯交易應當
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子公司董事長為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的第一責
任人,子公司總經理為具體負責人。總經理應根據
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要求指派專人負責相
關信息披露文件、資料的管理,並及時向公司董事
會秘書辦報告相關的信息。
子公司董事長為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的第一責
任人,子公司總經理為具體負責人。總經理應根據公
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要求指派專人負責相關
信息披露文件、資料的管理,並及時向公司證券投資
部報告相關的信息。
三、《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修訂對照表:
條文
修訂前具體內容
修訂後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勁拓自動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統稱「投
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增進投資者對本公司的了
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投資價值,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係工作指引》、《深圳證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深圳
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16 號:
投資者關係管理及其信息披露》等相關法律、法規、
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
情況,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勁拓自動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
統稱「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增進投資者對本
公司的了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投資價值,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係工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
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
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 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後十日內舉行年度報告說
明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總監、獨立董
事(至少一名)、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人(如適用)
應出席說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
險;
……
公司可以在年度報告披露後十五個交易日內舉行年
度報告說明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負責
人、獨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
人(如適用)應出席說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險;
……
除上述條款外,《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中的其他條款內容不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勁拓自動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8月22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