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拓股份:《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修訂對照表

2020-12-15 中國財經信息網

勁拓股份:《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修訂對照表

時間:2020年08月21日 17:41:06&nbsp中財網

原標題:

勁拓股份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修訂對照表

深圳市勁拓自動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修訂對照表

2020年8月20日,深圳市勁拓自動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召開第四屆

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訂的議案》、《關於修訂<

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議案》和《關於修訂的議案》。根據最新的《深圳

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

作指引(2020年修訂)》和《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公司董事會同意修訂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中的部分條款,具體如下:

一、《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修訂對照表:

條文

修訂前具體內容

修訂後具體內容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

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

個月內披露中期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

九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

預計不能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年度

報告的公司,應當在該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按

照《上市規則》的相關要求披露業績快報。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公司上

一年度的年度報告披露時間。

公司預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應當

及時向交易所報告,並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決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後期限。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

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

月內披露中期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

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公司上

一年度的年度報告披露時間。

公司預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應當及

時向交易所報告,並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

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後期限。

第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關於定期

報告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人員安排落實定期報告

的編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

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公司董

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對公司定期報告籤署書

面確認意見;公司監事會應當依法對董事會編制的

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關於定期

報告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人員安排落實定期報告的

編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公司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對公司定期報告籤署書

面確認意見;公司監事會應當依法對董事會編制的公

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具有從事證

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符合《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年年度報告披露後十個交易日內舉行

年度報告說明會,向投資者真實、準確地介紹公司

的發展戰略、生產經營、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財

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投資項目等各方面情況。

……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報告披露後十五個交易日內舉

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向投資者真實、準確地介紹公司

的發展戰略、生產經營、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財務

狀況和經營業績、投資項目等各方面情況。

……

第二十三條

公司預計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經營業績將出

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一) 淨利潤為負值;

(二) 淨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

(三) 與上年同期或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業績相比,

出現盈虧性質的變化;

(四) 期末淨資產為負。

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或者財務狀況將出現下列情

形之一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

預告:

(一) 淨利潤為負值;

(二) 淨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

上;

(三) 實現扭虧為盈;

(四) 期末淨資產為負。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連續兩年虧損或者因追溯調整導致最近連續兩

年以上虧損的,應當於其後披露的首個半年度報告

和三季度報告中分別對前三季度和全年盈虧情況進

行預告。

公司因《上市規則》第10.3.1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應當於會計年度結束之

日起一個月內預告全年營業收入、淨利潤、扣除非經

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和淨資產。

第二十五條

以下比較基數較小的公司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二)

項情形的,經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進行業績預告:

(一)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雖為正值,但低於或者

等於 0.05 元;

(二)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值雖為正值,但低於

或者等於 0.03 元;

(三) 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雖為正值,但低於

或者等於 0.04 元。公司披露業績預告後,又預計

本期業績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差異較大的,應

及時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業績預告、業績預告

修正公告披露內容及格式按交易所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董事會預計實際業績或者財務狀況與已披露的

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差異較大的,應當及時披露修正

公告。

第四十條

公司發生的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披

露:

(一) 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

總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

在帳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

關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

收入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三)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

關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

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

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

超過500萬元;

(五) 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

審計淨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

計算。

公司發生的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披

露:

(一) 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

總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

帳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

關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

收入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三)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

關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

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

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

超過1000萬元;

(五) 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

審計淨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

算。

第四十四條

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及時

披露:

(一)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

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及時披

露:

(一)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

元以上的關聯交易。

(二)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100萬元

以上,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0.5%

以上的關聯交易。

(三)公司與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

配偶發生的關聯交易,應當在對外披露後提交公司

股東大會審議。

(四) 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獲贈現金資

產和提供擔保除外)金額在 1,000萬元以上,且佔

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

交易,除應及時披露外,還應聘請具有執行證券相

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或審

計,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

以上的關聯交易。

(二)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

以上,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0.5%

以上的關聯交易。

(三)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除外)金

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

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及時披露外,還

應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對交易

標的進行評估或審計,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

議。

……

第四十六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

持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

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次一個交易日內向公司書面報告。並由公司

董事會秘書在事實發生的2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申

報,及在交易所指定網站進行公告。

……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發生變

動的(因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

的變動除外),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次一個交易日

內向公司書面報告。並由公司董事會秘書在事實發生

的2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申報,及在交易所指定網站

進行公告。

……

第四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東將其所持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

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公司董事會

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以下內容:

(一)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規買賣股

票的情況;

(二) 公司採取的補救措施;

(三) 收益的計算方法和董事會收回收益的具體情

況;

(四)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東將其所持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

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公司董事會收

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以下內容:

(一)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規買賣股

票的情況;

(二) 公司採取的補救措施;

(三) 收益的計算方法和董事會收回收益的具體情

況;

(四)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帳戶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第四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

賣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

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

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

後2個交易日內;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前

述人員的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種: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

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

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或

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

(四)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證券事務代表應當

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組織;

(三)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四)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

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或公司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係,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賣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種的,參照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組織;

(三)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四)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

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或公司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有特殊關係,可能獲知內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五十一條

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佔公司最

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10%以上,且絕對金額

超過500萬元的,應及時披露。

……

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佔公司最近

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1000萬元的,應及時披露。

……

第六十條

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至少在每月前五個

交易日內披露一次風險提示公告,包括對公司的影

響、為消除風險已經和將要採取的措施及有關工作

進展情況,直至相關風險消除。公司沒有採取措施

或者相關工作沒有相應進展的,也應當披露並說明

具體原因:

(一) 全部或者主要業務陷入停頓且預計在三個月

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

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並

對外披露,屬於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情形的,還

應當披露董事會意見:

(一) 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

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

第六十一條

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並披露:

(一)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註冊

資本、註冊地址、辦公地址和聯繫電話等,其中公

司章程發生變更的,還應當將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

所指定網站上披露;

(二)經營方針、經營範圍和公司主營業務發生重

大變化;

(三)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四)董事會通過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

(五)中國證監會對公司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

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註冊資

本、註冊地址、辦公地址和聯繫電話等,其中公司章

程發生變更的,還應當將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條件媒

體披露;

(二)經營方針、經營範圍和公司主營業務發生重大

變化;

(三)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四)董事會通過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內外發行融資

方案;

(五)公司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內外發行融資申請、

申請、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提出相應的審核意見;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持股情況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或者擬發生較大

變化;

(七)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含獨立董事)或

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出辭職或者發生變動;

(八)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者生產環境發生

重大變化(包括產品價格、原材料採購、銷售方式

發生重大變化等);

(九)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

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十)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

性文件、政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十一) 聘任、解聘為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

事務所;

(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

(十三) 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

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決權;

(十四)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或者發生可

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十五)交易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收到相應的審核意見;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持股情況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或者擬發生較大

變化;

(七)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八)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含獨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出辭職或者發生變動;

(九)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者生產環境發生重

大變化(包括主要產品價格或市場容量、原材料採購、

銷售方式、重要供應商或者客戶發生重大變化等);

(十)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

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

政策、市場環境、貿易條件等外部宏觀環境發生變化,

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十二) 聘任、解聘為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

事務所;

(十三)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

(十四) 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

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

權;

(十五)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

(十六)發生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

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十七)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六十二條

公司一次性籤署與日常生產經營相關的採購、銷售、

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等合同的金額佔公司最近一

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50%以上,且絕對

金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的,應當及時披露,並至少

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合同重大風險提示,包括但不限於提示合同

的生效條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確定性等;

(二)合同當事人情況介紹,包括但不限於當事人

基本情況、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與公司發生的購銷金

額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當事人履約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價格、結

算方式、籤訂時間、生效條件及時間、履行期限、

違約責任等;

(四)合同履行對公司的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合同

履行對公司當前會計年度及以後會計年度的影響、

對公司業務獨立性的影響等;

(五)合同的審議程序(如有);

公司一次性籤署與日常生產經營相關的採購、銷售、

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等合同的金額佔公司最近一

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或者總資產50%以

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的,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應當及時披露重大合同的進展情況,包括但不限

於: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重大不確定性、合

同提前解除、合同終止等。

(六)其他相關說明。

公司應當及時披露重大合同的進展情況,包括但不

限於: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重大不確定性、

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終止或者履行完畢等。

公司銷售、供應依賴於單一或者少數重大客戶的,

如果與該客戶或者該幾個客戶間發生有關銷售、供

應合同條款的重大變動(包括但不限於中斷交易、

合同價格、數量發生重大變化等),應當及時公告變

動情況及對公司當年及未來的影響。

二、《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訂對照表:

條文

修訂前具體內容

修訂後具體內容

第八條

公司通過子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力選舉董事、監

事。

公司通過子公司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力選舉董事、

監事。

第十八條

子公司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

一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由公司對外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

總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

在帳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 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

關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

收入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 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

關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

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

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

超過500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

審計淨利潤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 萬

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

計算。

子公司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提供財務資助除外)達

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由公司對

外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

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帳

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 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

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

入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 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

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司

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

過1000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

計淨利潤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 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

算。

第十九條

子公司發生的交易(公司受贈現金資產除外)達到

下列標準之一的,公司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

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

總資產的3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

在帳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 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

關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

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0 萬元;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 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

關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

子公司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提供財務資助除外)

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公司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

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

資產的5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

帳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 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

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

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 萬元;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 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

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

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 萬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

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

超過3,000 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

審計淨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

計算。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 萬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司

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

過5,000 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

計淨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

算。

第二十條

子公司發生的第十九條所述交易經子公司股東(大)

會審議通過後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子公司進行收購或出售資產交易,不論交易標的是

否相關,若所涉及的資產總額或者成交金額在連續

十二個月內經累計計算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合

並報表總資產30%的,應經子公司股東(大)會通過,

並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

子公司進行收購或出售資產交易,不論交易標的是否

相關,若所涉及的資產總額或者成交金額在連續十二

個月內經累計計算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合併報

表總資產30%的,應經子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並經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

第二十一條

子公司發生的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所述交易經子公

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子公司發生的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所述交易應當由

公司根據審批權限履行審議程序。

第二十二條

子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

10%的擔保;

……

(五)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

經審計淨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3,000 萬元;

(六)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

子公司未經公司批准不得對外擔保,子公司對外擔保

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在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

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

10%的擔保;

……

(五)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

審計淨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 萬元;

(六)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

第二十三條

子公司發生第二十三條所述對外擔保的,經子公司

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子公司為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內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提

供擔保的,應當在公司審批且子公司履行審議程序後

及時披露。

第二十四條

子公司發生除第二十三條所述外的對外擔保,須經

子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子公司發生除第二十二條所述外的對外擔保,應當根

據公司審批權限履行相應審議程序。

第二十五條

子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公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

擔保除外)金額在1,000 萬元以上,且佔公司最近

一期經審計合併報表淨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

交易應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經子公司股

東(大)會審議通過。

子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金額在3,000

萬元以上,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合併報表淨資產

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

第二十六條

子公司發生的除第二十六條所述外的關聯交易,由

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經子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子公司發生的除第二十五條所述外的關聯交易應當

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子公司董事長為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的第一責

任人,子公司總經理為具體負責人。總經理應根據

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要求指派專人負責相

關信息披露文件、資料的管理,並及時向公司董事

會秘書辦報告相關的信息。

子公司董事長為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的第一責

任人,子公司總經理為具體負責人。總經理應根據公

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要求指派專人負責相關

信息披露文件、資料的管理,並及時向公司證券投資

部報告相關的信息。

三、《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修訂對照表:

條文

修訂前具體內容

修訂後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勁拓自動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統稱「投

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增進投資者對本公司的了

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投資價值,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係工作指引》、《深圳證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深圳

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16 號:

投資者關係管理及其信息披露》等相關法律、法規、

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

情況,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勁拓自動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

統稱「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增進投資者對本

公司的了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投資價值,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係工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

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

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 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後十日內舉行年度報告說

明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總監、獨立董

事(至少一名)、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人(如適用)

應出席說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

險;

……

公司可以在年度報告披露後十五個交易日內舉行年

度報告說明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負責

人、獨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

人(如適用)應出席說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險;

……

除上述條款外,《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中的其他條款內容不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勁拓自動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8月22日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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