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州民政局 紅河州財政局關於在鄉鎮設立臨時救助備用金並進一步加強臨時救助工作的通知
紅民發〔2020〕47號
文章來源:紅河州民政局
發布日期:2020/11/24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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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民政局、財政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脫貧攻堅工作論述和對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有效解決城鄉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兜住民生底線,規範臨時救助備用金的使用。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紅河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紅河州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紅政發〔2015〕68號)和《雲南省民政廳 財政廳 扶貧辦轉發民政部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在脫貧攻堅兜底保障中充分發揮臨時救助作用的意見》(雲民社救〔2019〕39號)精神,現將在鄉鎮設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加強臨時救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工作要求,以有效解決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為目標,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強化貧困人口兜底脫貧,助力解決「兩不愁三保障」突出問題和防止脫貧群眾返貧,築牢社會救助體系的最後一道防線,努力做到應救盡救。
二、在鄉鎮設立臨時救助備用金
各縣市民政和財政部門要根據鄉鎮常住人口及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數量,從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安排鄉鎮臨時救助備用金,並制定鄉鎮臨時救助備用金管理制度。各鄉鎮要按季度向縣級民政部門報告臨時救助備用金使用情況;縣市民政、財政部門可根據各鄉鎮臨時救助備用金實際支出使用和績效情況,適時給予補充。
三、臨時救助政策措施
(一)救助對象
1.急難型救助家庭或對象。一是因火災、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爆炸等意外事件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二是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導致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三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並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困難的低保家庭或特困供養對象;四是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
2.支出型貧困家庭。一是因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各類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和其他幫扶資金後,自負費用支出仍然較大的貧困低收入家庭;二是因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扣除教育救助、社會幫扶後,自負費用支出仍然較大的貧困低收入家庭。原則上,支出型貧困家庭其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於上年度相應城鄉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財產(貨幣財產和扣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實物財產)不足以支付剛性支出。
3.鄉鎮人民政府認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家庭成員入院治療後,在扣除基本醫保報銷、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社會幫扶後,個人承擔的部分,一般按自然年度內計算。因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二)救助標準
鄉鎮臨時救助金審批額度一般按所在縣市級上一年度城鄉低保年保障標準的50%內確定,最髙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鄉低保年保障標準。同一家庭因同一事件原因每年只能申請一次臨時救助,每年最多只能申請兩次臨時救助。若經鄉鎮實施臨時救助後,仍難以緩解申請對象困難情況的,鄉鎮民政部門視情況上報到縣民政局按照縣市級審批額度範圍內進行臨時救助。
(三)審核審批程序
針對不同的臨時救助類型,要進一步簡化優化審核審批程序,切實增強臨時救助時效性和公平性。實施急難型臨時救助,要積極運用「先行救助」方式,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等環節,鄉鎮應在主動發現或申請受理後的1至3日內,對審批權限額度內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調查核實時無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對超出審批權限額度的,立即報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在接到鄉鎮提交材料後5日內予以審批,並直接予以先行救助。急難情況緩解後,要在5個工作日內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審核審批手續。實施支出型臨時救助,要在嚴格執行審核審批程序的同時,進一步規範各環節工作要求,精簡辦事材料(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優化服務流程,壓縮辦理時限,提高辦理效率。
鄉鎮臨時救助由鄉鎮主要領導負責籤批,鄉鎮民政部門按照規定及時錄入社會救助信息系統,並建立臨時救助臺帳。
四、資金管理
(一)使用性質。臨時救助是對符合救助條件對象的臨時生活性救助,臨時救助金要專款專用、嚴格按規定使用,不得擅自擴大救助資金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佔、挪用、截留和滯留補助資金,嚴禁發放過節補貼、幹部慰問金等「紅包式」補助,不得用於購買商業保險。
(二)籌集方式。各縣市應在鄉鎮設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專帳」,與鄉鎮其他資金實行分帳核算,專項管理,嚴禁挪作他用。縣市民政局根據各鄉鎮臨時救助備用金使用情況加強與縣市財政局銜接,從本縣市籌集的「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下撥一定資金額度給各鄉鎮人民政府,作為臨時救助備用金。
(三)發放方式。臨時救助採取社會化發放或「一卡通」發放。急難型臨時救助因情況特別緊急的,可採用現金方式發放,由授領人或委託人當面籤收,同時經過2名以上鄉鎮經辦人員籤字確認,將紙質單一併存入檔案。
(四)監督管理。臨時救助備用金由鄉鎮民政與財政部門核對帳務,臨時救助由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籤批完成後要及時記帳,同時鄉鎮民政要做好臨時救助臺帳,並上報縣級民政和財政部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應不定期開展臨時救助備用金管理使用情況專項檢查,防止擠佔、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以上事宜,請各縣市街道辦事處參照鄉鎮人民政府執行。
紅河州民政局 紅河州財政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