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中要約是追求合同的成立為目的,要約是喚起承諾,並接受對承諾的約束,從而雙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那麼關於合同要約的要件是怎麼規定的,接下來由小編為您解答問題,希望小編的回覆對您的疑難問題有所解惑。
一、合同要約的要件是怎麼規定的
1、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使接收要約的相對方能夠明白是誰發出了要約以便作出承諾。因此,發出要約的人必須能夠確定,必須能夠特定化。雖然合同雙方都可以作為要約人,但作為要約人的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不論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只要是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要約人。如果是代理人,必須取得本人的授權,還必須說明誰是被代理人。作為要約人只要能夠特定即可,並不一定需要說明要約人的具體情況,也不一定需要知道他究竟是誰。一個要約,如果處於能夠被承諾的狀態就可以,不需要一切情況都清清楚楚。如自動售貨機,消費者不需要了解究竟是哪家公司安置,誰是真正的要約人。只要投入貨幣,作出承諾,便會完成交易。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合同因相對人對於要約的承諾而成立,所以要約不能對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發出。但相對人是否必須是特定的人,則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要約必須是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訂約建議是要約邀請。因為,向特定人發出的要約,一旦承諾合同就成立,而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訂約建議,承諾了也不會當然導致合同成立。另一種觀點認為,要約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現實有許多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的情況。如自動售貨機的設置,電車、渡船、公共汽車的行駛,戲院、電影院的開設。但不是說在一切情況下都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要約一般應向特定人發出。因為,相對人的特定化意味著要約人對誰有資格作為承諾人、作為合同相對方作出了選擇,這樣對方一承諾,一個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對人不確定,則作為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就是不確定的,既然不確定,作出承諾後合同也不一定當然成立。
3、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並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這一點是很重要,很多類似訂約建議的表達實際上並不表示如果對方接受就成立了一個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鋼琴賣掉」,儘管是特定當事人對特定當事人的陳述,也不構成一個要約。能否構成一個要約要看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表達了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這要根據特定情況和當事人所使用的語言來判斷。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會採用諸如「如果承諾合同就成立」這樣明確的詞語來表示,所謂「表明」並不是要有明確的詞語進行說明,而是整個要約的內容表明了這一點。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這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是確定的和完整的。所謂「確定」是要求必須明確清楚,不能模稜兩可、產生歧義。所謂「完整」是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滿足構成一個合同所必備的條件,但並不要求一個要約事無巨細、面面俱到。要約的效力在於,一經被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如果一個訂約的建議含混不清、內容不具備一個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構成一個要約的。即使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也會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條件而使合同無法成立。一項要約的內容可以很詳細,也可以較為簡明,一般法律對此並無強制性要求。只要其內容具備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就可以作為一項要約。合同的基本條件也沒有必要全部確定,只要能夠確定就可以。但究竟怎樣才算具備了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如果法律有類似規定的要依據規定進行判斷,最重要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按照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的做法,一個貨物只要有標的和數量就是一個成立生效的合同。因為價格、履行地點與時間可以事後確定。
二、合同要約的形式有哪些
要約可以有三種方式:書面、口頭、數據電文。
三、合同要約失效是在什麼情況下
要約發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a.要約的撤回。
b.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通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c.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d.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e.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B.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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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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