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並非形成權,代位權訴訟並不必然導致債權人喪失向債務人另行起訴的訴權,在次債務人未實際履行清償義務前,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提起普通債權債務訴訟。那麼法律規定滿足什麼要件代位權才會成立,代位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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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滿足什麼要件代位權才會成立,代位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新疆紅柳律師事務所劉剛律師解答:
滿足以下要件代位權才會成立: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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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紅柳律師事務所劉剛律師解析:
代位權是債務人既不履行到期債務也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時賦予債權人的救濟權,著眼於擴大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範圍,更好的保障債權人利益。換句話說,代位權是債權人在債務人損害其利益時被逼無奈的救濟途徑。因此,在利益分配上,代位權制度應傾向於債權人一方。
優先受償規則下,債權人獲得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自動喪失了原本對債務人的債權,甚至連同保證權利也一併喪失。如此一來,債權人通過代位權不僅沒有擴大自身權利的保障範圍,反而處於一種新的更大的風險境地,增加了債權實現的風險,實質上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
債權平等性原則意味著同一債務人的數個債權人之間,無論其債權成立先後、數額多寡,均應享有同等效力,依據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平等受償。在債權平等原則的內涵下,對於普通債權,不因成立先後而有效力上的優劣,都應當平等受償。
優先受償規則下,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可優先獲得清償,給予債權人特殊的優惠待遇,使得各債權人之間喪失了平等受償的機會,與債權的平等性原則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