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組組長在合同上簽字效力如何認定?

2020-12-12 法制現場

【案情】

原告與被告村委會及兩小組籤訂公路硬化工程合同,原告作為承建方在合同甲方上簽名,村長及兩小組組長在合同乙方上簽名並蓋有村委會印章,合同資金來源為撥款和自籌。合同履行完畢後,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給原告,導致原告訴諸法院。

對於案件的事實及尚欠工程款數額,原、被告均無異議。毫無疑問,村委會肯定是作為清償責任主體之一,因為村長在該合同乙方上進行籤字,並且加蓋村委會公章,這種行為可以認定村委會作為合同主體對於合同的認定,因此村委會應對合同的履行承擔責任,即對尚欠工程款承擔清償責任。

【分歧】

在審理過程中,對於兩個小組是否應當承擔清償責任產生了如下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作為小組組長有權利代表本小組進行財產的經營管理和公益事項的辦理。小組組長在合同上簽字應作為小組集體的意思表達,兩村民小組應該對工程餘款承擔清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於公益事項的辦理,小組組長並沒有取得代理權限,兩小組組長在合同上簽字並不能作為小組集體的意思表達,兩村民小組不應當對工程餘款承擔清償責任。

【評析】

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其行為理應代表村民小組,但對於該組公益事項的辦理,必須通過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所做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本村民小組的村民公布。在該案中,組長在籤署該合同前並沒有根據合法的程序進行村民小組會議,其在合同上的籤字行為應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在合同籤訂後,小組成員對於組長的籤字行為並沒有進行追認,因此該籤字行為並不能代表小組集體意思。

若小組組長的籤字並不能代表小組意思,是否能認定為個人意思表達呢?由其個人是否能作為合同主體承擔責任?本人認為組長不應認定為合同主體,從合同資金來源來看,該合同的資金來源於撥款和自籌,組長僅僅是自籌者之一。從合同受益方面來看,合同的受益方並不僅僅是組長個人,也不僅僅是該小組的村民,應為該村所有村民,組長僅僅是受益方的部分成員;從合同管理方面來看,在合同履行期間及完畢後,該公路的管理方均為村委會,並不屬於小組組長個人管理。從上述三個方面來看,該合同的主體應為村委會,而不是小組組長。

綜上,本人認為該案中工程餘款應由村委會承擔清償責任。

【來源:天平陽光—案件】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相關焦點

  • 龐聞淙:公司對外擔保合同效力的審查與認定|微課程
    這其中,最大的爭議和難點問題,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機關決議對外籤訂的擔保合同效力應該如何認定。但是,區分效力性規定和管理性規定的界線並不十分清晰,其效力認定規則適用在公司擔保問題上也存在不足。所以在跳出原有的思維路徑後,最高法院的意見是強制性規定屬於行為規範的範疇,而《公司法》作為組織法,第16條屬於組織規範的範疇,因而不能簡單地將其歸入效力性規定或者管理性規定,這是認識角度的一個重要轉變。
  • 解讀合同風險:搞清楚籤名、籤字、按手印及蓋章等含義區別很重要
    籤名代表著同意,並產生法律效力,在法律上賦予了文件以真實性。籤字是本人親筆籤上去的,是具備有效法律效力的。籤字一般在一些重要的場合要籤署一些重要的文件時,就要說成「籤訂」,比如「籤訂合同」。二、籤字,比籤名含義更廣泛,一般用在正式場合。
  • 合同的籤字主體和履行主體不一致,如何確定合同關係?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籤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籤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根據法律法規,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不單單看雙方是否籤字蓋章,也看雙方是否就合同內容達成合作、互相履行,如果合同已經被履行,其中一方再以合同未籤字蓋章或者籤字蓋章有瑕疵為由,主張合同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下面帶大家看一個案例。
  • 臨潼區交通運輸局與下北街村民小組合同糾紛 二審法院判決交通局...
    陽光訊(記者 餘劍)近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臨潼區交通運輸局與下北街村民小組合同糾紛一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臨潼區交通運輸局敗訴,並支付村民的土地租賃費用2915000元。後下北街村民小組按照聯辦協議約定指派村民一名擔任副站長,並安排15名村民在汽車站從事站務工作。1995年因汽車站初期經營虧損,時任縣交通局局長與時任下北街小組組長口頭協商,由汽車站每年支付下北街村民小組場地費6萬元,下北街村民小組不再承擔汽車站經營盈虧。
  • ...籤字蓋章」解釋為選擇關係,更符合合同目的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三)原審法院認定《借款合同》成立生效屬適用法律錯誤。首先,根據《借款合同》第四條約定,「籤字蓋章」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籤字蓋章兩個詞中間既沒有使用「或者」,也沒有使用「和」,說明該三方訂立合同的成立生效條件是,必須同時滿足既有籤字又有蓋章,這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應予保護。而《借款合同》甲方僅有鑫龍公司代表蔡景鵬籤字而沒有公司蓋章,合同依法不生效。
  • 樂東利國鎮紅五村第九村民小組組長李朝軒涉嚴重違紀違法被處分
    日前,樂東黎族自治縣紀委監委對利國鎮紅五村第九村民小組組長李朝軒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經查,李朝軒違反廉潔紀律,夥同他人侵佔村小組集體土地承包金,非法佔用村小組集體土地。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對村小組應收的土地承包金不予收取;致使村民小組副組長李庭澤侵佔村小組集體土地承包金;不經村小組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擅自發包村小組集體土地,設立並使用「小金庫」,違規開支土地承包金。其行為損害了村集體和群眾的利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 【普法宣傳】如何理解民法典上保證期間的效力及計算
    其二,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避免無效保證合同的保證人因合同效力不確定而無期限地承擔責任,在保證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情況下,當事人仍應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三)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蓋章的法律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7號)明確指出,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債務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的,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
  • 「蘿蔔章、假合同」難防?區塊鏈電子合同讓企業印章管控無憂!
    籤字或者蓋章之前合同成立的情形《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籤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條是關於合同書在籤字或者蓋章之前如何認定合同成立時間的規定,法工委關於本條的釋義解釋為,雙方當事人的籤字蓋章只是形式問題,實質上應當追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如果合同已經履行,而僅僅是沒有籤字蓋章,就認定合同不成立,則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當事人既然已經履行,合同當然成立,除非當事人的協議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 管轄|合同約定籤訂地與實際籤訂地不一致如何確定管轄?
    而本文判例以及各地法院的繁多司法案例中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四條:「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籤訂地與實際籤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籤訂地為合同籤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籤訂地,雙方當事人籤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籤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籤訂地。」
  • 襲警奪槍 還撥專款組織村民阻擾施工!海口土尾社區居民小組組長被...
    海口市土尾社區居委會土尾居民小組 村幹部撥專款組織村民阻擾施工 警方要帶走涉事人員接受調查 襲警還奪槍 民警兩次鳴槍示警 4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務獲刑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7月7日訊(記者 王天宇)海口市土尾社區居委會土尾居民小組組長謝某以某公司佔用該居民小組的土地為由,要求賠償140萬元遭拒後,謝某組織、指使居民通過發放出勤費的方式阻撓公司施工。
  • 未辦理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
    此時小李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就針對這個問題,華冶律師事務所的吳文雯律師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1、因為小張和小李籤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還沒能辦下房產證,那該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2、如果合同有效,小張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承擔何種違約責任?
  • 「有事找『中國』」,村組長服務村民不打烊
    近日,晚上10時,長沙縣春華鎮九木村安全組組長彭中國接完電話後,匆匆忙忙披上外套,從家裡迅速趕到組民龍武家中。龍武患有精神疾病,雖然一直在接受治療,但病情仍時好時壞,這次他又爬到別人家房頂上,嚇壞了周邊人,眾人這才急忙喊來了彭中國。
  • ...貧困組長」脫貧帶扶貧丨湄潭縣洗馬鎮雙合村南截村民組組長...
    2017年8月,我在雙合村南截村民組群眾會上被推薦為村民組村民組長。我家比較困難,是建檔立卡的貧困戶,村民們都叫我「貧困戶」隊長老簡。  引水進家門  我是村民組長,主要任務就是幫助我組上的幾十戶村民解決問題,首先想解決的便是飲水問題。  一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是大家團結起來什麼問題都可以解決。
  •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如何判斷合同效力?
    律師建議針對債權人:根據《九民紀要》規定,為實現擔保人的擔保權利,需公司提供章程(加蓋公章、法代籤字)[5],並需公司提供依據章程就擔保事項所作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加蓋公章、法代籤字)。如此,擔保公司應當完全承擔擔保責任。
  • 最高法案例解讀:3種常見情形下,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裁判規則
    而此類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爭議焦點往往在於——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本文通過解讀相關案例中,3種常見不同情形下法院對此問題的裁判規則——1、股權轉讓協議未獲批准前,合同效力如何判定?2、涉及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股權轉讓合同,合同效力如何判定?3、涉及虛假出資的股權轉讓合同,合同效力如何判定?
  • 合同糾紛案件訴訟庭審技能
    7、精選最高院指導案例和公報案例20餘件▊幫你解決11個疑難問題:(1)訂單、電郵、口頭約定可以構成一份合同嗎?(2)法定代表人籤字與企業蓋章哪個效力更高?(3)違章建築出租合同有效嗎?(4)掛靠承建工程法律責任如何承擔?(5)企業公章被冒用必然免責嗎?(6)企業以違反內部流程為由主張不履行合同可以嗎?(7)審批、備案、登記影響合同效力嗎?
  • 合同上簽字、蓋章如無特別約定則並非兩者應同時具備
    【裁判要旨】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後合同成立,籤字、蓋章如無特別約定則並非兩者應同時具備。當事人提出的重大交易活動僅有公司印章而無法定代表人籤名,不符合商業常理的觀點,只是其一方推斷,不能據此否定其在合同上加蓋印章的真實性。
  • 巴州區「三舉措」完成村民小組調整優化改革工作
    成立了以區委分管領導任組長的村民小組調整優化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1+2」的實施方案,按照「區級統籌、鄉鎮主體、村級實施」的原則,相關單位協同推進,分級落實責任,各鄉鎮(街道)召開了村民小組調整優化改革工作動員會,成立了領導小組,統籌轄區內改革工作實施,按照實施方案,由村民委員會初步擬定《村民小組調整優化改革方案》,在廣泛徵求村民意見的基礎上,討論表決,經鄉鎮批覆、區級備案後,組織實施
  • 加蓋公司公章,合同一定有效嗎?答案是未必
    實踐中,合同當事人採用書面訂立合同的,一般約定合同自各方籤字蓋章時成立。但是有些公司存在不止一個公章,甚至私刻公章以公司名義對外籤署合同情形亦不少見;亦存在蓋章為真,但蓋章人無權代理的情形;亦或合同只有籤字無蓋章……該等情形都影響了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籤字或蓋章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力是否及於公司,公司是否享有權利及承擔責任。1.
  • 【案說民法典】預約合同的認定
    【案說民法典】預約合同的認定 2020-12-16 10:2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