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案件回放】
周某和李某是大學同學,李某畢業之後希望能開一家屬於自己的店面,但缺乏啟動資金,於是向好友周某借款。2014年,李某與周某籤訂借款合同,向周某借款40萬元,約定於2017年還清借款本息。然而借款到期後,周某多次向李某催討,但李某藉口拖延歸還,甚至玩起了失蹤。於是無奈的周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還清借款本息。但李某經法院公告送達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審理認為二人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李某借款後未按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故法院依法缺席判決李某返還周某借款本息。
【瀛臺律師論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且根據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本案中,李某向周某借款四十萬元,約定了到期後返還借款本息,但當借款到期後,李某非但不按約還款,還對周某避而不見。在周某起訴後,李某經法院公告送達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故法院依法進行缺席判決。
【瀛臺律師提醒】
經法院公告送達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自己的抗辯權利和舉證權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由其自行承擔!人無信則不立,採取「跑路」的方式躲避借款,只能是一時的逃避,終究躲不過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