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僅僅是非禮女乘客,你為什麼要對警方說你要強姦她?」面對法官的詢問,張平明無言以對。
1年多前,順風車司機張平明在深夜駕車搭載了一名年輕的女乘客。
但和以往不同的是,那天他帶上了2個小時前剛剛購買的催情藥及保險套。
在到達目的地後,他撲向了女乘客。所幸,女孩的家人及時趕到,避免了一場悲劇。張平明也因為涉嫌強姦罪被送上了刑事被告席。
日前,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網約車司機強姦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一場深夜的罪惡
2018年12月21日,女孩曉燕要從江蘇老家返回上海。她通過手機上的網約車平臺,叫了一輛順風車返滬。當天晚上9點,一輛白色的江蘇牌照轎車到了出發點,駕駛員就是張平明。
放好行李後,曉燕坐上了副駕駛位置。她與張平明也開始了簡單的交談。但讓曉燕感到奇怪的是,張平明不但誇獎其漂亮,還不斷追問她的年齡。上車後不久,張平明就讓曉燕在平臺上取消了訂單,兩人進行私下交易。快到目的地時,曉燕按照APP上的大致價格將100元車費微信轉帳給了張平明。
到達了曉燕指定的目的地後,張平明露出了猙獰的面目。正當曉燕準備開門時,張平明掐住了曉燕的脖頸,將她拉向了自己,並企圖親吻她。曉燕一邊奮力反抗,一邊大叫:「我哥哥已經在來的路上了,馬上就到了。」最終曉燕逃出了汽車,立即打電話給了哥哥,告知他自己被非禮了。
幾分鐘後,曉燕的哥哥及時趕到。張平明見狀立即服軟了,哀求他們不要報警。但是曉燕還是邊哭邊報了警。
色慾薰心的謀劃
被警方帶到派出所後,張平明交代了作案過程。
當天晚上7點多,他在江蘇海門的一家成人用品店買了4包「春藥」和一瓶「口服液」。他坦言自己成人片看多了,為了追求刺激,想實踐一下。當時購買這些東西就是為了當晚找到合適的女子後給她喝下,用來助性的。
而他將作案的目標轉向了搭乘順風車的女乘客。他在瀏覽拼車名單時,擯棄了男乘客以及帶孩子的女乘客,而專盯年輕的單身女性。曉燕就是這時被盯上的。儘管從海門到上海過路費要100餘元再加上油費,大概成本要200餘元。而曉燕拼順風車的價格才100元。但為了自己別有用心的目的,張平明寧願虧本,也只搭載了曉燕一人,為的就是對曉燕性侵。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張平明採用拉拽等暴力方式,欲強行與曉燕在車內發生性關係,後因曉燕掙脫而未能得逞。
檢察機關認為,張平明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方法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涉嫌強姦罪。張平明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據相關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然而,張平明到了法庭接受庭審時,卻換了一套說辭,他辯稱自己沒有掐曉燕脖子,沒有強姦的意圖,只是想親曉燕,拉住曉燕是想讓她增加車費,認為其行為不構成強姦罪,而是構成強制猥褻罪,且系犯罪中止。
他的辯護人也表示,首先曉燕與他哥哥講是被非禮,報案也是被非禮,而非被強姦;儘管張平明在筆錄裡稱是想和曉燕發生性關係,但是實際行為只是想親曉燕,想法和行為應當分開評價。他只是想在載客時發生豔遇,如果對方是隨便的女子就發生性關係,並不能得出強姦的故意。同時,張平明購買的「蒼蠅粉」、「催情口服液」等成人用品並未使用,在行車過程中未發生異常,張平明也沒有親到曉燕。
法院認定構成強姦
到底是強姦罪還是強制猥褻罪,成為了本案的關鍵所在。
法官表示,構成何種罪名,取決於張平明行為時的主觀故意。由於後續行為未得逞,從曉燕的角度而言,張平明只是實施了欲強行親吻曉燕的「非禮」行為,但綜合全案證據材料,法院認為,張平明違背婦女意志,欲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
第一,以普通人的生活常識即可知強姦罪是重罪。
張平明到案次日的供述對於事情經過進行了詳細描述,與曉燕的陳述相符。
從審訊錄像來看,公安機關沒有非法取證行為,張平明對於關鍵問題的回答經過了充分思考,其認可意欲與曉燕發生性關係而實施了系列行為。
在審查起訴階段,張平明亦認可了強姦罪行。在庭審中,張平明辯解因為有點害怕,所以謊稱意欲與曉燕發生性關係。但根據一般生活常識,如果張平明害怕受到追究,趨利避害,則會「如實」供述「非禮」的輕行為甚至開脫,而非編造一個強姦的重行為。面對法庭詢問既然害怕為何會「編造」一個強姦重罪時,張平明沉默。
據此,法院認為張平明的強姦罪行供述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虛假陳述或受外力幹擾的情形,應予採信。
第二,張平明翻供的辯解明顯不符合常理。
從張平明接單的動機來看,如果是為了到上海找朋友吃飯而接順風車拼單,那麼理應先與朋友聯繫確認後再確定行程,但張平明事先並未與朋友聯繫,甚至連朋友的姓名和住址都語焉不詳,且到達上海的時間已是深夜,因此張平明的該辯解明顯有違常理,法院不予採信。
至於張平明所說為了增加車費而拉住曉燕,也明顯有違常理。曉燕上車後,張平明就要求其取消訂單,但對於車費具體金額在較長時間的路途中並未提及,對於訂單金額亦未關注。
第三,在強姦罪未遂的情況下,被告人的行為樣態與強制猥褻罪的行為樣態確實會存在較大程度的重合,但兩者的核心區別就在於被告人的主觀故意。
在犯罪構成要件中,客觀行為與主觀故意密不可分,張平明基於欲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目的而實施了拉拽等暴力行為,其行為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第四,至於曉燕報案被「非禮」,沒有指證張平明實施強姦犯罪,是由於曉燕反抗掙脫,其親友儘速到達現場,張平明未能進一步實施犯罪行為。
曉燕並不知曉張平明的真實犯罪目的,但結合張平明事先準備「蒼蠅粉」、「催情口服液」、保險套等成人用品,通過訂單篩選物色對象,深夜開車至上海並非出於見朋友或營利等動機以及多次詳細的有罪供述,能夠互相印證張平明欲強行與曉燕發生性關係。此外,曉燕的頸部挫傷,也印證了張平明對其實施了拉拽等暴力行為。
同時,張平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並非自動放棄犯罪,因此屬於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至於他是否鎖車門、是否使用了「蒼蠅粉」、「催情口服液」、保險套等成人用品、是否親到了曉燕,均不影響強姦罪的犯罪停止形態認定。
最終,法院以強姦罪判處張平明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來源:上海法治報
編輯:劉婉如